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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地方性法規空白法治護航

鄉村振興地方性法規空白法治護航

鄉村振興,法治先行。隨著“三農”工作重心歷史性地轉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對“三農”法治建設的需求比以往更加迫切。

經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河北首部“三農”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系統性法規,填補了河北鄉村振興地方性法規的空白。

“《條例》的出臺是推進新時代‘三農’工作的重大舉措,是穩住農業基本盤、守好‘三農’基礎的重要法治保障,對於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具有重要意義。”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說。

加大法治保障抓實立法調研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新時代“三農”工作的總抓手。河北是農業大省,做好“三農”工作更具特殊重要性,更加需要強化對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等鄉村振興重點任務的法治保障。

《條例》***12章96條,系統全面、重點突出,兼具地方特色,聚焦鄉村振興中規劃引領、脫貧鞏固、產業發展、生態宜居、文化繁榮、鄉村治理、城鄉融合、人才支撐、扶持措施、監督檢查等重點,對幹什麽、誰來幹、怎麽幹等內容作出規範。

河北省委常委會工作要點將制定《河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確定為需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項。在立法過程中,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農工委會同省農業農村廳、鄉村振興局赴多地開展了專題立法調研。

在調研中發現,作為全國脫貧攻堅主戰場之壹的河北,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任務艱巨,為此,《條例》在全國省級鄉村振興立法中首次設置“脫貧鞏固”專章;多地發展的實踐證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產業振興是基礎,《條例》因此對縣域經濟、糧食保障、特色品牌農業等內容作出規範;部分縣區大批農村青年外出務工,農村發展人才匱乏問題日益突出,為了讓農村擁有更多高素質的新型農民,《條例》設置了“人才支撐”專章。

《條例》立法過程中,征求了河北省直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省立法研究會、基層立法聯系點、立法基地的意見;通過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河北省政府起草審議階段征求了農業農村部、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意見;還通過河北省政協社法委征求了政協委員意見,通過省法學會農業農村法治研究會進行了論證。

經河北省政府常務會議、省委常委會(擴大)會議審議通過後,《條例》經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表決通過,自1月1日起施行。

鞏固脫貧成果發展鄉村產業

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必須健全黨領導農村工作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工作機制。《條例》規定,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中國***產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建立鄉村振興工作領導責任制,落實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建立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機制,鼓勵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活動;將鄉村振興與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相融合,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等周邊省份的協作。

脫貧摘帽不是終點,而是新生活、新奮鬥的起點。設置“脫貧鞏固”專章,是《條例》的特色之壹。為做好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條例》專門規定,保持過渡期內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建立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全面落實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階段幫扶資助政策;健全防範化解因病返貧長效機制、農村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制、農村飲水安全動態監測機制;實施農業特色產業提升工程,促進脫貧人口就業增收;建立健全易地搬遷後續扶持機制,促進搬遷群眾安居樂業。

全面推進五大振興,產業振興是重中之重,是解決農村壹切問題的前提。為此,《條例》規定,嚴格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施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建立健全多元糧食儲備體系和農民種糧收益保障機制,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編制實施現代種業發展規劃,推動農作物、中藥材、食用菌、畜禽和水產等種質資源保護體系建設;支持環京津地區發展現代都市型農業、休閑農業,提升服務京津高端化、多元化消費需求的能力;加強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護和推廣,發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誌農產品,推行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發揮龍頭企業示範引領作用,提高產品附加值和綜合效益,提升聯農帶農水平;推進產業融合,發展鄉村新產業新業態,推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促進農民增收。

推進文化繁榮有效治理鄉村

為提升鄉村德治水平,促進鄉村文化振興,《條例》規定,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弘揚西柏坡精神、塞罕壩精神等,提高農民精神風貌和鄉村文明程度;建立健全鄉村公***文化服務體系,實施文化惠民工程,豐富鄉村公***文化產品供給;加強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挖掘農村優秀傳統文化,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民族村寨、農業遺跡的保護,鼓勵建設村史館、民俗館、農耕文化館;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發揮村規民約、家教家風作用,破除高價彩禮、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治理有效是鄉村振興的重要保障。為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條例》規定,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的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綜合服務站、各盡其職、多方協同的村級組織體系,整合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辦公場所,為村民提供便捷優質服務;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幹部隊伍培養、配備、使用、管理機制,堅持和完善駐村第壹書記和工作隊制度;加強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完善鄉村公***法律服務體系,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動平安鄉村建設,健全農村公***安全體系,完善農村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

鄉村振興,關鍵在人,關鍵在幹。《條例》設專章對完善鄉村人才引進機制和政策、加大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引進力度、加強高素質農民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鄉村工匠培養機制、加大農村教師培養力度、加強鄉村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等作了規範。

除人才支撐外,《條例》還在財政投入、資金基金、金融支持、用地保障等方面予以規定,提供全面支持保障。《條例》明確,用以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要確保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規定可以使用政府債券,用以農業設施和鄉村建設;加強政府相關專項資金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允許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支持投融資方式創新,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機構在信貸投放計劃安排上向鄉村傾斜,健全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推進抵押融資;完善鄉村產業用地保障制度,安排不低於國家規定比例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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