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預算支出總額超過收入總額的,必須按法定程序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二條省級部門和單位支出預算采用零基預算方法。人員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批準的編制和標準確定,並根據省出臺的增資政策及時調整;公務支出和業務支出按照確定的標準核定,並參考物價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調整;專項資金按照保證重點、兼顧壹般的原則,優先安排,逐項審批。第三條省直部門和單位所屬的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咨詢中心、報社、雜誌社和社會中介機構,各類協會、學會、基金會、研究會、聯誼會、理事會、促進會等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除國家和省規定有行政編制、履行行政職能的以外,財政不予資助。四是各種形式的慶典、紀念、聯誼、展覽、展銷會等不屬於行政職能範圍的活動,以及個人出版的圖書,省財政壹律不予撥款。第五條省級財政支出預算中安排的各類專項資金,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定,由財政監督使用。年初分配資金時,要留有余地,保證年度預算執行中的各種意外和緊急支出。各類省級專項資金壹般應在每年11年底前安排到位。除特別說明外,其他專項資金年末不予結轉。11年底前下達的中央各類專項,壹般應在當年預算中安排;65438+2月下發,也要盡量在當年預算中安排執行。第六條需要提請省委、省政府有關會議確定當年支出預算資金安排的,會前由有資金的部門(單位)先與省財政廳達成壹致意見,重大問題先報主管省長同誌,根據協商後的意見提交有關會議研究確定。第七條省直部門和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所需資金由省計委在當年基本建設預算中統籌解決。除已安排的項目外,省財政不再安排或參與新項目拼盤。第八條省級部門和單位在申請使用省財政廳管理的專項資金時,應嚴格按照預算級次和編寫程序進行集中申報,並對資金使用原因、計劃規模、預期效益等事項進行詳細說明。省財政廳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統籌安排和調整省級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因政策因素或特殊情況確需收回的重大支出,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盡可能通過調動省級預算支出、超收收入、減少支出或爭取中央支持等方式予以安排。第九條省級預備費主要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助和其他不可預見的專項支出,並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壹般不在上半年使用。資金撥付耗時,由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準。第十條州、縣轄區內的各項支出,由州、縣財政統籌安排解決。確需省幫助解決搶險救災等特殊問題的,由當地(州、市)行署(政府)或財政部門正式上報,由省財政廳按照規定的原則和程序辦理。此外,原則上不接受任何單位或部門的申請報告。第十壹條經批準追加的臨時補助或資金,嚴格按照預算級次和賬戶規定及時辦理資金劃轉。各都道府縣的各類補助資金由都道府縣財政部門正式通知,按預算級次撥付。第十二條部門(單位)的預算附加專項資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根據自籌資金和財政核撥資金的數量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挪用正常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主管部門定期檢查監督專項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資金使用效果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突出的,可適當給予獎勵。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項目成本超支的資金缺口不予補償。對虛報冒領、挪用專項資金或因主觀原因導致項目延期或達不到預期要求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收回專項經費或相應扣減正常經費。觸犯刑律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四條。當年省級結余和調整收入預算的財力,主要用於彌補年初預算中的經常性支出缺口,解決新出臺的政策性增收和消化歷年財政赤字。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級支出管理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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