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業不包括城市公共客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運輸市場為目標,遵循總量調控的原則,堅持多種經營和多種經濟成分協調發展的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二章開業和停業第五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與其經營類型、項目和範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資金和專業人員等經濟技術條件。申請人持有效證件和相關資質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六條經批準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關辦理車輛登記,並按登記車輛數審核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後,方可經營。
非營業性道路運輸車輛需要參加臨時營業性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核發臨時道路運輸營運證,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營運。臨時經營時間不超過3個月。第七條交通運輸和外商投資道路運輸進出境車輛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壹管理。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第八條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停業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確需合並、分立、遷移或者變更經營項目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並辦理相應手續。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定期核查。第三章客運第十條道路客運(以下簡稱客運)包括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定期客運和包車客運。第十壹條凡在我省從事客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客運經營資格。
客運線路、站點、班次和經營區域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審批。
開辟或者調整客運線路、站點,應當按照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二條經批準的客運車輛、客運線路必須設立標誌。客運線路標誌牌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壹制作。第十三條客運車輛(包車除外)應當按照批準的線路、站點、班次和發車時間運營,確保安全和正點。客運經營者需要撤線、停班的,必須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只有經過批準,他們才能撤線停課。第十四條客運經營者必須在車站或者車內標明其經營範圍的票價表,按照核定的票價收費,並給予足夠數量的乘客有效車票。第十五條客運經營者必須按照客票標明的時間、地點運送乘客。除非車輛確實無法繼續行駛,否則不允許更換車輛或將乘客交給他人運輸。
由於客運經營者的原因,乘客購買高檔車車票換乘低檔車時,應當退還票款差額;購買低檔汽車票換乘高檔汽車的旅客,不再支付票價差額。第十六條因客運經營者的原因造成乘客錯過或者誤乘公共汽車的,應當按照乘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換車;旅客傷亡或者行李丟失、損壞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乘客必須持有效車票並遵守本條例。因旅客過錯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車輛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負責賠償。第十八條非營運客車需要參與營業性客運的,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批準,其營運車輛納入客運管理範圍。第四章貨物運輸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物運輸)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加強貨運市場管理,活躍流通渠道,促進貨物流通。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搶險、救災、戰略物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重點物資等運輸任務根據同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指令性計劃負責組織實施。所有運輸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統壹調度,負責運輸,保證按期完成任務。
車站、港口集散的大宗貨物和托運人不能自行運輸的大宗物資,由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協調,實行合同運輸。
零擔貨運,按零擔運輸的有關規定執行。
除上述規定外,托運人可以選擇最好的壹種來接受和運輸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