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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裏士多德法治思想與韓非子法治思想之比較

公元前355年,亞裏士多德在雅典創立了呂克昂學園,開創了壹個全新的哲學流派——逍遙派。這壹時期,亞裏士多德的學術觀點已經成熟,他潛心研究各種學術問題,收獲頗豐。韓非出生在戰國七雄紛爭的年代。戰國七雄中,韓國是最弱的國家。他目睹了韓國的逐漸衰落。他從“觀其得失”中探路,著有《孤憤》、《五錯》、《難題》等著作,全面系統地闡述了他的法治思想。盡管東西方文化背景有很大差異,但亞裏士多德和韓非的法律思想仍有壹些鮮明的特點。主要在於:“法”治國亞裏士多德指出,法治的基礎必須是制定壹部好的法律。法家提出壹種新的治國方式,第壹個必要的步驟就是立法。所謂“法者,所編之書,定於官,而分於民。”治理”的實現取決於前提,即正確和適當的立法。(2)法律是公正的,這實際上是法治所要求的良法的具體要求。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人們認知水平的提高,壹部相對穩定的法律如何實現對社會成員的監督,取決於它是否最大程度地滿足了人們對社會和自身生活狀況的良好預期。法家認為,所有人都有“喜利避害”或“趨利避害”的天性。亞裏士多德認為,法律本身不應該受主觀願望的影響,但人難免會有向往社會公平正義的感情,所以法治理念下的法律首先應該遵守公平正義。(3)法律相對確定。韓非認為,法律的首要功能是“定紛”,即明確物的歸屬。第二個作用是“立功畏暴”,即鼓勵人們立功,讓那些無法無天的人感到害怕。毫無疑問,這些都是基於人的主觀自發行動的法律指令,讓社會成員在相對壹致的軌道上行動和不行動。亞裏士多德認為,人很難避免情緒化的感受,而感受往往是變化的。只有依法行事,借助規範的形式,人們的行為才能更加確定。亞裏士多德和韓非都是相對自由的學術氛圍,他們在批判繼承前人思想的基礎上構建了自己的思想體系。這種學術自由的氛圍為亞裏士多德和韓非的法律思想乃至整個思想體系的形成創造了條件。縱觀東西方法律發展史,不難發現,亞裏士多德和韓非雖然都主張法治,但從其產生到具體實施階段都存在著巨大的差異,而這種差異也貫穿了東西方整個法律發展過程。亞裏士多德強調法治,在他的法治理論中,法治與民主政治是相互關聯的。在亞裏士多德的法治理論中,我們也可以看到人民在整個過程中的參與。韓非處於奴隸社會解體和封建社會形成的交替時期,戰國兼並戰爭重新分配了原有的土地和人口,出現了許多新的地主。韓非的思想代表了這些封建暴發戶的利益。他們渴望通過法律的神聖方式贏得政治主動權,更加名正言順地依靠自己掌握的經濟文章和暴力武裝。他在比較各國變法得失的基礎上,提出了“重法”,法、術、勢相結合的理論。依靠君主的權威和暴力統治來達到維護其統治的目的。這不能體現人民的意誌和具有極大隨意性的法治,而是披著法律外衣的隱形“人治”。亞裏士多德繼承和發展了柏拉圖的正義觀,主張正義原則是法律的基礎。但同時,他也否定了柏拉圖的法治不如人治的理論,主張法治優於人治,法治是最好的法治。韓非的法治理論是法家人性論的體現,認為所有的人都具有“喜惡”或“趨利避害”的本性。亞裏士多德認為法律是正義的體現:“法律的現實意義應該是促進整個國家的所有人都是正直的、有道德的。”從這個角度看,亞裏士多德的法治理論更註重“法治的力量”,即呼籲公平正義的力量。而韓非的法治觀更註重“法治利益”,即維護統治階級的政治地位,保護其經濟地位。亞裏士多德系統全面地總結了古希臘的法律思想。他第壹次明確提出法治的概念,建立了系統的法治理論體系,對後來的西方法治理論和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成為西方法學理論的奠基人之壹。他的法律思想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韓非的法律思想是百家爭鳴中的壹朵奇葩,他的法治觀念貫穿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時期。雖然更多的人治內涵已經被歷史證明無法成為純粹的法治,但我們仍然可以借鑒壹些公平正義的理性痕跡,比如“法不貴”,在比較和改革中找到壹條更適合中國的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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