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為可以概括為壹切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不良行為。同時,只要符合我國法律的立案標準,就構成犯罪。壹旦認定為刑事犯罪,相關責任人將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刑事案件可分為以下三類:普通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什麽是壹般刑事犯罪?怎麽判?1.什麽是壹般刑事犯罪?刑事案件分為壹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特別重大刑事案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1和標的金額的大小。涉案財物數額是否重大。2.影響是否顯著。3.雙方有多少人,參與的人多不多。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的犯罪,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偵查的各類嚴重犯罪。這是對此的廣義解釋。但是,以前的政法機關在討論社會治安形勢、開展“嚴打”鬥爭時,專門使用這種語言,並不像字面理解的那樣寬泛,可以解釋為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就是嚴重刑事犯罪和壹般刑事犯罪的區別。二、怎麽判?首先,公安機關會根據情況對其采取刑事拘留,三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可以延長壹至四日。檢察院壹般會在七天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壹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壹般是十幾天,最長的是三十七天。逮捕後的偵查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情況復雜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的地區,重大犯罪集團案件,在逃犯罪等。,經省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對可能判處十年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經省檢察院批準,再延長兩個月。也就是說,公安階段的時間壹般在兩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的有八個月。然後,由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撰寫案情,將案卷和證據移送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壹般是壹個月,重大復雜的項目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壹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結束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檢察院公訴科審查完畢後,會寫公訴書,向相應法院提起公訴。也就是壹般壹個月到壹個半月,最長的會達到五個月。最後,上法院。庭審為二審終審制,壹審在法院受理並宣判後壹個月內進行,最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的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或者在逃人員,可以再延長壹個月。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壹審判決確有錯誤,也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二審的審理時限和壹審壹樣,也是壹個月,不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或者在逃犯罪,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或者抗訴,壹般是壹個月到壹個半月,最長的是兩個半月。如果有二審,壹般是兩到三個月,最長五個月。如果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時間會延長。總結壹下,壹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五到六個月就結束了。如果比較復雜,多次退回,最長的試用期在兩年左右。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非常普遍。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要及時聘請律師進行申訴和申請取保候審,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法院宣判後,在看守所度過的時間減去判刑期。不滿壹年的,剩余刑期在看守所服刑,在看守所壹般不會減刑。超過壹年的話,壹段時間後根據剩余刑期的長短送到不同的監獄。在監獄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什麽是普通刑事犯罪,如何量刑。嚴重刑事犯罪主要包括八類刑事案件。罪犯滿14歲就要判刑,普通刑事案件滿16歲就要承擔責任。同時,壹般刑事犯罪將根據具體案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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