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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審計證據?如何獲取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形成審計結論的證明材料.

(1)證據範圍的廣泛性。除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等證據外,還可以是其他證據;

⑵證據用途的多樣性;

⑶證據收集主體的特定性;⑷證據資源的特殊性;⑸審計證據是審計質量的主要保證。

書面證據

書面證據是註冊會計師通過實施測試程序和運用不同的方法所獲取的以書面資料為存在形式的審計證據,諸如:有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各種明細項目表、各種合同、會議記錄和文件、函件、通知書、報告書、聲明書、程序手冊等。書面證據是註冊會計師收集的數量最多、範圍最廣的壹種證據。註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基本上都以書面證據為基礎。

書面證據具有如下特點:第壹是數量多;第二是覆蓋範圍廣;第三是來源渠道多樣化;第四是容易被篡改。根據這些特點,註冊會計師在大量收集有關的書而證據時,還要註意對書面證據進行認真細致的鑒定和分析,運用專業判斷,辨別真偽,充分正確地利用書面證據。

書面證據按其來源渠道可以分為親歷證據、外部證據和內部證據三類。

⑴.親歷證據: 親歷證據是指由註冊會計師(包括助理人員、外聘專家)通過運用專業判斷和相應的程序與方法,對被審事項的有關資料進行計算和分析而得到的證據,包括註冊會計師動手編制的各種計算表、分析表等。對於書面證據而言,親歷證據強調的是註冊會計師對有關基礎資料(證據)必須進行重新加工,按照既定的目標所確定的程序進行計算和分析,因此,它具有較其他來源形式證據更為可靠的證明力。

⑵.外部證據: 外部證據指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與被審事項有壹定聯系的第三者提供的相關證據。外部證據除有關單位提供的業務詢證證據和書面證明以外,還包括有不在書面證據範圍內的有關實物證據和外部人員的陳述等。具體地講,外部書面證據形式有兩類。第壹類包括應收賬款的回函、被審計單位的律師或其他獨立專家關於被審計單位資產所有權或負債的證明函件、保險公司的證明函件、寄售企業或代售企業的證明函件、證券經紀人的證明書等。這些外部書面證據壹般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第三者直接提供給註冊會計師,而沒有經過被審計單位職員之手,不存在被塗改和被偽造的可能性。

因此,是證明力較強的壹種審計證據。第二類外部書面證據諸如銀行對賬單、購貨發票、應收票據、顧客訂貨單、有關的合同和契約等。這些證據都是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單位所出具,但是由被審計單位有關業務人員進行保存和處理,難免存在被塗改甚至偽造的可能性。因此,註冊會計師評價其可靠性必須考慮這壹因素,把這類證據確定為其證明力略低於第壹類外部書面證據,並對這類證據中有被塗改或偽造的痕跡予以高度的關註和警覺。

⑶.內部證據: 內部證據是指由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職員編制並提供的有關書面證據。內部書面證據的可靠性壹般不如外部書面證據強,而且內部書面證據由於形式的不同其可靠性也不盡相同。根據內部書面證據可靠性的強弱,可以劃分以下三類:

第壹類是由被審計單位外部組織或部門規定統壹格式和填制要求的,而由被審計單位內部職員填制並提供的有關書面證據,如由稅務監制的銷貨發票(含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統壹印制的各種支票和匯票,由財政部門監制的財政收費收據等,這類證據的可靠性對各種內部證據而言是最強的,因為這類證據資料的填制情況往常要受到相應管理部門突擊性或定期檢查監督,當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較為健全有效時,這類證據仍不失為壹種可靠性強的審計證據。

第二類是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編制和填報用於對外公布但無格式和規範要求的內部證據,如經濟業務合同、文件和內部定額標準等。這類證據雖不壹定要接受外界的監督檢查,但在壹定程度上要受到有關業務單位或主管部門的制約,經過他們的審批,對其的公正性、嚴肅性和科學性有嚴格的要求。因此,當企業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時,第二類證據仍具有壹定可靠性,但始終較第壹類內部書面證據可靠性低。

第三類內部書面證據是那些既無規範要求或者無任何外部單位制約,且無需公開的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填制並出具的資料,如自制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記錄等。這類證據的可靠性完全取決於經手人員的素質、內部控制的有效制約程度,因而它的可靠性程度為最低。但是不能否定的是:當內部控制健全有效,而且相關的內部證據能相互印證時,註冊會計師仍然可以信賴其可靠性。

內部書面證據從其反映的內容來看包括:反映會計核算處理情況的會計記錄,反映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責任、態度和意圖的管理當局聲明書以及其他的書面文件。其中會計記錄包括各種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簿記錄、試算平衡表、科目匯總表、項目明細表等。它是註冊會計師取自被審計單位內部的壹種數量最多且最為重要的審計證據,其可靠性關鍵取決於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完善程度。註冊會計師在取得這類證據時往往要相互聯系、按其鉤稽關系相互印證地尋找和評價,必要時應視被審項目的重要程度和審計環境狀況,按其會計業務處理過程順查或逆查所有的詳細資料,甚至要進壹步審查業務發生時各種獲準手續文件作為審計證據。

對於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聲明書,由於它涉及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審計過程中所做的重要陳述或保證,是壹種態度或意圖的反映,主觀色彩十分濃厚,因而其可靠性較低,這便要求註冊會計師不能壹味地信賴這份聲明書,而應該通過實施其他必要的審計程序來判斷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會計處理的壹貫性程度如何。綜上所述,註冊會計師獲取內部書面證據不僅要求有較強的專業水平和科學的審計程序,而且它將花費整個審計工作的絕大部分時間,是審計工作的重心和核心過程。

折疊口頭證據

口頭證據是經註冊會計師詢問而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或其他人員進行口頭答復所形成的審計證據。在審計過程中,註冊會計師往往要就以下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①被審事項發生時的實況;②對特別事項的處理過程;③采用特別會計政策和方法的理由;④對舞弊事實的追溯調查;⑤可能事項的意見或態度等等。通常,口頭證據本身不能完全證明事實的真相,因為被調查或詢問人可能有意隱瞞實情或由於對過去事情記憶上的模糊或遺漏而導致口頭證據不準確、不完整。因此,獲取口頭證據的同時,還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以獲取其他形式的審計證據。

往往,註冊會計師獲取口頭證據的目的不外乎兩個方面。其壹,為了印證某壹結果是否與註冊會計師的判斷相壹致。其二,註冊會計師獲得口頭證據的目的在於發掘壹些新的重要審計線索,從而有利於對有關事項進行進壹步調查取證。無論出於何種目的,註冊會計師獲取口頭證據時壹定要講究技巧性,不可逼供,更不可恫嚇威脅,但應講明原則和要求,循循啟導,對各種重要的口頭答復做好筆錄,註明被詢問人姓名、時間、地點和背景,必要時應要求被詢問人確認並簽名。

雖然口頭證據可靠性較低,需要其他證據的支持和佐證,但如果不同的被詢問人員對同壹問題在同壹時間所做的口頭陳述壹致時,其可靠性則顯得較強,可以作為審計結論的依據。

折疊環境證據

環境證據亦稱狀況證據,是指影響被審事項的各種環境事實。環境證據壹般不屬於基本證據,不能用於直接證實有關被審事項,但它可以幫助註冊會計師了解被審事項所處的環境或發展的狀況,為判斷被審事項和確證已收集其他證據的程度提供依據,因而,環境證據仍然是註冊會計師進行判斷所必須掌握的資料。具體地劃分,環境證據包括:反映內部控制狀況的環境證據、反映管理素質的環境、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條件的環境證據。

環境證據最突出的特點是它能幫助註冊會計師正確評價有關資料所反映信息在總體或大體上的可靠程度,亦即它對證實總體合理性這壹審計目標有著積極的意義。通常,運用調查、詢問和觀察等手段是註冊會計師獲取環境證據的有效途徑。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設計調查表、記錄詢問觀察事項等方式來形成審計工作底稿,作為發表審計意見依據的環境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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