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金融:是泛指P2P網絡以及電商提供的諸如:互聯網支付貨幣、互聯網信貸、供應鏈金融、預售訂單融資、跨界合作金融、中間業務、貨幣匯兌、賬戶預存款、支付工具、移動支付等金融業務。
二、包括:
互聯網支付貨幣、互聯網信貸、供應鏈金融、預售訂單融資、跨界合作金融、中間業務、貨幣匯兌、賬戶預存款、支付工具、移動支付等金融業務。
三、與傳統金融區別:
電商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不僅僅在於金融業務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於金融參與者深諳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髓,以網絡平臺為依托,使得傳統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壹系列特征。以互聯網技術為核心,拓展小微企業融資渠道,解決社會閑散資金的有效利用。隨著時代的潮流,科學技術的發展,電商金融以日新月異的飛速發展給我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巨大的變化。
四、存在的問題:
1.電子商務合同問題:電子商務合同主要是雙方通過電子形式(email;傳真;電話;或者網絡電子表格等等)來簽訂的。電子商務進行的是無紙貿易,其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與傳統合同相比有了很大變化,這涉及數字簽名、電子發票、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問題,必然產生很多問題:首先,電子商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屬於不見面,雙方都通過網絡虛擬平臺進行運作,其信用僅僅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密碼認證的虛擬性和認證機構認證的多樣性導致合同的信用體系存在較大疑問,對大額和長期的商務合作開展不利。
2.電子商務支付問題:電子商務的優勢在於能夠實現零距離收付、零距離購銷,如果沒有安全有效的電子商務金融渠道,尤其是電子支付手段,是做不到“零距離”的。而我國現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各大商業銀行的電子支付程序比較繁瑣,並且還沒達到數據的交互,沒有形成統壹的支付系統。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因特網上的交易。另外,現存的支付寶手段雖然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這只是電子支付中的過渡產品,其在解決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資金流動的實時性上存在明顯缺陷,不能完全滿足金融電子化的要求。
3.電子商務交易安全問題:涉及到下面三個方面。第壹,電子商務網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隱患,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擊,國內安全技術結構和加密技術強度普遍不夠;第二,電子商務交易售後安全也是真空地帶,出現問題後客戶往往不知道去找誰負責,有人開玩笑說“電子商務目前是個‘三無’行業:無法可依、無安全可言、無規可循”;第三,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缺乏足夠法律制度體系支持。我國現今對電子商務交易的保護主要分散於計算機網絡技術相關法律法規及民商法,沒有相關的專門法律體系,制度建設上也存在混亂,加上網絡技術發展速度過快,法治遠遠滯後。
4.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存在明顯不同的特點,如壟斷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政府確認性等等。其中,又以壟斷性(專有性)和地域性更為特別。如果知識產權不能保證權利人的專有,則知識產權制度就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其權利也就成了壹種擺設。如果地域性被徹底打破,權利就有可能成為世界通行的“全球權利”或者產生世界性統壹的制度。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互聯網上,網絡的傳輸表現出“公開”的開放性和“無國界”的全球性特點及狀態。“公開”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向之狀況下,是否因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的真正本質意義上的國際化?
5.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由現有的網絡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問題。在其上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呈現復雜性和難以根除性,有些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還很難以找到有效解決的方法。
6.電子商務隱私權保護問題:網絡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絡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這些信息的範圍包括事實,圖像(例如,照片,錄象帶),以及毀謗的意見等。目前電子商務隱私權保護領域遇到的三大問題:個人信息數據保護、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和個人數據交易。網絡侵權行為的泛濫會使電子商務交易的誠信基礎更為削弱,不利於電子商務交易的長久發展。
7.電商金融在監管層面的問題:近年來,為了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中央和地方相繼出臺了壹系列政策法規,對中小企業融資加以規範。但由於網絡融資興起較晚,我國目前並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和相關業務的指導意見,基本還處於監管真空的階段。在具體的網絡融資活動中,各家金融機構與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商大多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建立各自的網絡融資規範,只在相對狹小的空間內適用,各資金供給方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沒有政府的引導、缺乏監管部門的監督和糾紛解決機制,在網絡融資過程中壹旦出現什麽問題交易各方都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在行業監管方面,網絡貸款作為新興事物,在發展的過程中勢必會出現新的問題,由於B2B企業並非金融機構,所以並不受金融監管的約束,這在提供了靈活性的同時,也說明了目前有關網絡融資的監管仍處於空白狀態。雖然如今電子商務領域已經逐漸發展健全但有關網絡融資的問題在立法和監管方面仍顯滯後。
電商金融在平臺層面存在的問題:在平臺層面,對於走合作模式的電商企業而言風險相對較小,而對於自主放貸的企業則存在著壹定的問題。對於該類企業來說,存在企業本身資本金的限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僅限於股本、接收捐贈的資金以及不超過資本凈額50%的借入資金,這限制了企業的放貸規模。
從2010年浙江阿裏小貸成立以來,3年多時間,阿裏小貸累計投放貸款超過1100億。僅僅是今年第三季度,阿裏小微信貸累計投放貸款達208億元,這相當於截至2012年年底該業務的貸款總額。這壹數字看似很大,實際上,跟壹般的城商行相比差距都很大。尤其重要的是,阿裏小貸的資金太少,旗下兩家小貸公司可用於放貸的資金不超過27億元,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該業務的進壹步發展。
任何借貸都存在風險,經歷了百年發展的傳統銀行業也不例外,而傳統銀行業之所以能長久存在,在於它能有效地將風險控制在壹定的範圍之內。從目前各大電商平臺涉足金融業來看,大部分電商企業走的都是跟銀行合作的模式,像慧聰網、敦煌網等跟銀行合作推出相關信用卡產品,因不是自有資金在放貸,風險相對較小。
但同樣是合作模式的阿裏巴巴跟建行業合作的網絡聯保貸款就存在著壹定的風險,其主要風險表現為:
8.聯合體成員的道德風險:網絡聯保貸款對於防範道德風險有許多優勢,其主要優勢是連帶責任帶來的成員間積極監督和加強還款的結果。然而連帶責任機制並不是萬能的,如在壹個成員經營能力充足可以歸還自身借款而非違約者欠款的條件下,未來是否無法再從銀行借款對他來說影響不大時,優勢就失效了,即違約成本不足以影響企業以後的經營,則達不到預期效果。如果聯合體成員間串通壹氣,則使銀行面臨著騙貸陷阱,尤其對事後道德風險而言,當違約懲罰較輕時,聯合體成員集體騙貸的可能性會更大。
9.網絡聯保貸款違約傳染風險:所謂“違約傳染”,即當聯保貸款的壹個成員違約時,其他成員即使具有足夠的還款能力,也可以選擇違約,而非幫助其償還貸款,由此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最後導致集體違約的現象。
10.聯合體的整體信用風險:如果聯合體內每個成員都把貸款資金全額支用,並由其他聯合體成員提供擔保,整個聯合體此時類似於特殊的集團客戶,那麽這個貸款就變成了針對壹個特殊團體的純信用類的貸款。也就是說當聯合體整體遇到風險時,只能依靠其自身的信用進行還款,沒有其他的風險緩釋手段,相對於有抵質押的擔保貸款,信用貸款的風險很高。
11.聯合體的系統風險:網絡聯保貸款其實是對聯保體的信用貸款,連帶責任機制雖然提供了壹種社會擔保,但相對於傳統的抵質押方式而言,依然有較大的風險,尤其當整個聯合體都遭到外部沖擊時,社會擔保就會變得很脆弱,銀行將遭受損失,因此,網絡聯保貸款具有壹定的系統風險。
12.網絡聯保貸款的信息安全風險:雖然網絡平臺為聯保貸款提供了壹個快捷的信息溝通渠道,但同樣也帶來了信息安全問題。在電商平臺存儲、傳遞的信息都可能被惡意竊取、利用和篡改,而且在信息處理的過程中可能發生信息丟失或被破壞等安全問題,計算機可能遭受惡意代碼的破壞、黑客入侵,甚至系統的不正確使用都會危害信息安全。這不僅會對借款企業的經營活動產生不利的影響,甚至導致投資項目的失敗而影響企業的還款能力,而且會威脅到網絡信貸運營的方方面面,可能發生難以預計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