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展總部經濟的意義
(1)總部經濟在發展方式轉變中具有突出的戰略地位。發展總部經濟不僅是中心城市實現產業升級和城市功能升級的戰略選擇,也是進壹步發揮中心城市人才、技術、信息等資源優勢,促進周邊和欠發達地區發展的重要路徑。是中心城市實現發展方式轉變和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已成為國際城市綜合競爭力和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誌。我市作為全國經濟中心城市,發展總部經濟具有良好的區位條件、現實基礎和比較優勢。我們要抓住當前跨國公司和國內大型企業集團加快投資結構調整和布局發展帶來的歷史機遇,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大力推動總部經濟發展。
二、總部經濟發展的目標和任務
(2)總體目標。到2012年,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總部經濟發展環境、政策框架和服務體系,總部企業數量顯著增加,總部經濟規模效應顯著提升。每年引進2至3家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機構,6至8家國內大型企業地區總部或分支機構落戶我市,力爭國內外知名企業地區總部達到200家以上。爭取壹批企業進入全國500強,壹批企業進入全國民營企業500強,壹批企業進入全國服務業500強。構建以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和科研開發為基礎的總部經濟體系,打造總部基地城市品牌。
三、總部經濟發展的基本框架
(3)確立功能定位和布局導向。根據我市實施“環灣保護、環灣發展”的戰略要求和建設“三基地三中心”的發展目標,布局區位優勢突出、功能定位明確、產業特色鮮明的總部企業集聚區。即以市南、市北、嶗山、黃島、高新區五區為導向,依托現有區位優勢和服務功能,主要發展綜合性總部;以四方、李滄、城陽為支撐,根據產業特點和服務業集聚區的功能要求,重點發展功能性總部;以五市承接總部生產加工基地為重點,突出特色產業總部聚集的城市總部經濟發展格局。
(4)積極引進國內外大型企業的地區總部。充分發揮國家經濟中心城市的區位優勢,重點引進跨國公司和國內大型企業地區總部,引導國內外大型企業集團在青島設立物流中心、采購中心、研發中心、中介服務中心、培訓中心、旅遊會展服務中心,提升城市綜合服務功能。鼓勵和支持具有市場發展潛力、產業規模優勢、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的總部企業紮根青島,加快企業和城市發展的國際化進程。
(5)大力培育優勢產業總部企業。堅持“青島制造”與“青島服務”相結合的發展戰略,走總部經濟與優勢產業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的道路,支持培育壹批符合三大基地產業要求的總部企業,加快形成具有比較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集群。鼓勵本市優勢企業,特別是具有品牌和規模優勢、發展趨勢良好的優勢企業紮根青島,加快成長。對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關聯度強、發展水平高的本市總部企業給予優先支持。
第四,總部經濟發展鼓勵政策
(六)出臺總部企業扶持政策。新引進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中央直屬企業、中國企業500強、民營企業50強在青島設立地區總部。經確認後(確認標準附後),新繳納稅收產生的地方收入,三年內補助100%,後三年補助50%。對經營期限、納稅規模、從業人數符合壹定條件的地區總部,自建辦公、經營場所的,按照所購土地實際支付地價的50%給予壹次性補貼;購買辦公營業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給予壹次性補貼;租賃辦公營業用房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租賃期限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給予壹次性補貼。以上補助資金按財政隸屬關系分擔。上述政策到期後,執行我市促進大企業發展的相關配套政策。
(7)建立R&D中心的支持政策。跨國公司和國內大型企業在青島設立獨立核算的R&D機構。經認定後,可按稅法有關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優惠政策。對新增納稅實現的地方收入,三年內按100%補助,三年後按50%補助。R&D中心從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中取得的收入,經批準免征營業稅,其R&D費用可按稅法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政策期滿後,將執行促進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相關配套政策。
(八)引進高層次人才鼓勵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快引進優秀人才。引進和聘用的優秀人才年薪在65438+萬元以上的,市財政按其上壹年度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給予3年獎勵。跨國公司或國內大型企業地區總部、R&D中心引進高級管理人員、R&D人員,且企業年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個人年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按100%補貼三年,用於購房購車。
(九)拓寬總部企業融資渠道。支持總部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協調解決其在境內外上市融資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鼓勵總部企業積極爭取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鼓勵總部企業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引導總部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合資、債券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十)實施積極的土地扶持政策。在每年新增土地供應中,通過“招拍掛”等公開方式提供壹定比例的土地,滿足總部企業公認的用地需求。加快園區功能置換,完善相關配套設施,引導有條件的工業園區轉型為綜合性工貿園區。對采用融資方式,用財政資金進行基礎設施改造建設的工業園區,給予貼息和配套建設資金。
五、營造總部經濟發展的環境
(十壹)搭建信息發布服務平臺。完善政府信息網絡體系,定期向總部企業發布全市發展規劃、重大發展政策、重大項目投資信息和改革措施,鼓勵總部企業參與政府重要決策和重大項目規劃建設的咨詢論證。依托優勢產業和城市品牌的影響力,打造國內集產品制造、設計、研究、展覽為壹體的信息發布中心,吸引相關行業的展覽和研究機構,打造特色產業總部城市。
(十二)完善專業服務體系。突出發展與總部經濟相適應的現代服務業,大力引進和發展由教育培訓、會議展覽、國際商務、現代物流等組成的金融服務、信息技術服務、中介服務和專業配套服務體系。促進服務業與總部經濟良性互動發展,不斷提升服務業規模和能級,逐步提升城市現代服務業整體發展水平。
(十三)實施自主品牌發展戰略。積極引進、培育和保護知名品牌,營造良好的品牌建設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支持和培育總部企業標誌性產品形成區域知名品牌,建設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國內品牌孵化和輻射中心,提升總部企業和產業在國際市場的整體形象和實力,增強我市對跨國公司和國內大型企業集團的吸引力。
(十四)加強商務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加快城市道路交通、信息網絡平臺、水電供熱、環境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提升寫字樓、停車場、高檔酒店、會議展覽等商務設施智能化條件,按照國際標準規範引導提升服務水平。加快總部樓宇經濟項目建設,推動樓宇經濟向總部經濟升級。規劃發展總部經濟、樓宇經濟和新城綜合體建設相結合的城市群。
第六,優化總部企業服務環境
(十五)加強與總部企業的溝通機制。建立市、區(市)領導幹部聯系重點總部企業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總部企業的需求,幫助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問題。定期舉辦政府與總部企業研討會等互動活動,加強政府與總部企業的溝通交流。有關部門要對總部企業實行常態服務,建立專人、專線聯系制度。
(十六)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和手續。創新政府服務理念,提高政府服務效率。總部企業新註冊時,應當實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實行審批部門前置審批和對企業承諾制。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納入大企業直通車服務名單,為重大產業項目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七)為總部企業提供便利的通關優惠措施。總部企業辦理進出口業務,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前推後移便捷通關。積極為企業做好通關業務咨詢等相關配套服務。實施電子口岸統壹信息平臺數字化監管和信息服務,提高人流物流效率,推進口岸“大通關”進程。
(十八)為高級職員提供便利的工作和生活。優先為總部企業工作人員辦理因公出境申請,為總部企業聘用的管理人員及其家屬辦理居住證等事項提供便利,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及其家屬優先辦理入戶手續。做好總部企業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工作。對於認定的總部企業,可在政府建設的租賃住房中安排部分住房,解決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的住房問題。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發展辦法的通知》(青發〔2008〕19號)。
(十九)引進和培養總部企業所需人才。構建公共人才服務體系,完善各級人才培養機制。總部企業接納應屆畢業生、留學人員和技能人才,實行優先保障和綠色通道制度。鼓勵和協助總部企業與國內外高水平大學和培訓機構建立人才培養機制,在重點領域引進海外優質培訓機構和項目。鼓勵總部企業配合標準化建設開展專業認證培訓。
七、拓展總部企業的市場空間。
(二十)構建“凝聚力和外聯力”培育和支撐體系。支持我市大企業積極“走出去”拓展市場和資源空間,鼓勵我市跨區域企業(集團)入駐企業總部,積極引進外地上下遊配套企業,加快產業集聚和價值鏈延伸。在打造企業總部發展和紮根的凝聚效應的同時,形成優勢互補、務實互利、開放互動的總部經濟外聯發展態勢,全面打造適合我市產業發展特點的經濟腹地。
(二十壹)提高城市投資質量和水平。把引進總部項目作為全市招商引資工作的重點,以更好地服務自主創新、循環經濟和生態友好城市建設為目標,力爭在發展產業集群、引進高端服務項目、拓展招商引資稅源等方面取得重點突破,實現招商引資質量的根本轉變。進壹步發揮城市整體招商平臺作用,推動總部企業引領和影響的商務招商和定向招商。
(二十二)推廣總部經濟半島城市群發展模式。建立高效務實、互利共贏的良性發展機制,鼓勵企業在城市群內部按照區域功能定位合理配置總部和生產基地。通過實施戰略協調,可以促進各種經濟主體的融合,增強區域對企業總部的吸引力,放大整體競爭力和經濟效益。通過城市群內不同層次城市產業的區域分工與合作,形成具有優勢競爭力的產業集群,通過產業集群的集聚和擴散效應推動城市群的壹體化進程。
八、建立總部經濟協調推進機制。
(二十三)建立青島市加快經濟發展指揮部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集,成員由市級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誌組成。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制定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負責經費和獎勵的審核,協調處理總部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對全局工作進行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建立總部經濟信息共享和考核激勵機制。建立全市總部經濟統計測算和預測分析系統,實行政府總部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及時準確掌握總部經濟發展效果和貢獻。完善進口總部項目目標考核制度,建立進口總部稅收激勵機制,提高主城區進口總部企業考核權重,提高進口企業總部設立生產基地考核權重。
(二十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市場監管、自律和培訓服務功能,引導科技咨詢、技術轉移、知識產權、人才培訓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優化整合。協助總部企業的引進、培育和資質評估。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反映行業動態,提出政策建議,幫助企業協調解決相關問題,引導總部企業健康發展。
(二十六)加強總部經濟研究和宣傳。政府部門和研究機構要加強對總部經濟的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提高把握和推動總部經濟發展的能力和水平。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總部經濟的宣傳,有計劃、有重點地宣傳總部經濟的政策、功能和進展,在全市形成有利於總部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
各區、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按照全市總部經濟發展總體目標要求,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和相關配套措施,納入全市政策支持和綜合服務體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協調推進機制。
附件:
青島市引進總部企業認定標準及細則(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總部企業認定相關工作,加快總部經濟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認定標準及其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認定標準及實施細則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青島市轄區內依法以投資或授權方式設立的,對壹定區域內隸屬的企業或機構行使管理或服務等職能的法人機構。認定總部企業是指按照本認定標準和實施細則向有關部門申報並獲得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申請註冊的總機構企業應承諾5年內不將註冊地址遷出青島,不改變在青島的納稅義務。只有被認定的總部企業才能享受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章管理部門
第四條青島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負責總部企業的認定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政府協辦)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各區市上報的企業申請、初審報告、組織聯席會議審核;負責對不符合要求的原總部企業提請聯席會議取消其資格。
第三章認定標準
第五條總部企業的認定標準:
(1)跨國公司的地區總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母公司總資產不低於3億美元;
3?母公司在中國的累計投資總額不低於2000萬美元;
4?在中國境內外投資或授權經營的企業不少於三家,且具有管理和服務職能的,集體(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符合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設立投資性公司的有關規定或上述規定的外商投資性公司;以管理公司、R&D中心或具有總部性質的生產企業形式設立,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基本符合本條第(壹)項規定的外國跨國公司,符合國家關於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並對其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可參照本規定申請認定。
(2)中央直屬企業地區總部、國內企業500強、民營企業50強。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和稅務登記在本市;
2?企業主要投資者為總資產6543.8+0億元人民幣或凈資產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市外內資企業,且占企業直接投資註冊資本(資本金)的2/3以上;
3?青島市自有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或註冊資本(資金)達到5000萬元以上,或年銷售(營業)額達到3億元以上;
4?負責壹定區域內的經營決策、組織管理、服務、研發等總部職能,下屬控股公司或管理分支機構不少於3家,其中至少1為跨市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部分)。
此外,在本市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級、國家級技術研發中心;基本符合上述第(二)項要求,且自身(或母公司)在國內外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為區域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總部企業,可參照本規定申請認定。
第四章鑒定工作程序
第六條申請認定的總部企業應提供以下有效證明文件:
(壹)總部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壹年度企業(合並)的審計報告;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對本細則第壹章第三條的承諾書原件;
(四)本市國稅、地稅部門出具的公司納稅證明或現居住地國稅、地稅部門出具的公司納稅證明;
(5)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接受總部管理和服務的企業名單(附企業工商和稅務登記證、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統計部門出具的公司上壹年度報送的相關統計數據;
(八)能夠證明其總部職能性質的其他文件。
除非上述文件註明為復印件,否則應提供正式文件。
第七條識別程序:
(壹)總部企業申報實行屬地管理,各區、市政府負責對轄區內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要求。
(二)市加快經濟發展指揮部聯席會議負責審查初審意見,決定是否批準認定。其中,予以認定的,頒發認定證書;不予批準的,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向申請企業作出書面說明。
擬在清新設立總部的企業,遷入青島1年,經審核確認符合認定條件的,可享受總部企業相關扶持政策。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提供證明材料、數據和確認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相關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申請認定的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如實提供材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管理部門有權核實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條認定的總部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經查實,取消其認定資格。被取消資格的企業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相應終止。視情節輕重,可采取停止撥付專項資金、追回資金、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壹)因各種原因,不再符合青島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
(二)以虛假信息申報總部企業資格、申請各類資金支持的;
(三)違反本細則第壹章第三條規定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第十壹條負責鑒定的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本規定,廉潔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以權謀私。
第十二條本認定標準及其實施細則由市經濟合作局和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認定標準及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