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節日 - 摘要:本文以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節目《挖掘新唐山》為例,論述了如何做好電視調查性報道。

摘要:本文以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節目《挖掘新唐山》為例,論述了如何做好電視調查性報道。

對調查性報道的幾點認識

目前,新聞界對調查性報道有不同的看法。受西方媒體的影響,壹些人認為調查性報道等同於揭露和批評性報道。其目的是關註社會上壹切刻意隱瞞的醜惡和不道德的新聞,並無情地揭露出來。有人認為調查性報道不能局限於揭示題材,因為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很多事件、人物、話題都有積極、正面、健康的新聞價值,也需要深度報道、挖掘和調查。從這個方面來說,調查性新聞報道應該積極表達非揭露性的主體,即中立的、積極的主體。筆者認為,後壹種觀點更客觀、更全面、更適合中國國情。因為只有這樣,調查性報道才能更有利於維護穩定,化解矛盾,促進社會進步。作為電視節目《焦點訪談》、《新聞調查》,調查性報道相對成功的報紙《南方周末》在這方面積累了很多成功的經驗。以下是筆者對調查性報道的理解。

調查性報道必須把握好“度”

調查性報道作為壹種重要的宣傳形式,和其他宣傳形式壹樣,也應該正確把握“度”。否則可能在報道中有失偏頗,給整個新聞宣傳工作帶來被動,甚至給新聞機構和記者本身帶來壹些不應有的法律糾紛。

首先,批判性報道在數量上壹定要適度。這是因為,在我們國家,社會醜畢竟是整個社會的少數。雖然對害群之馬有害,但只是整個社會大局中的“攔路虎”和“絆腳石”。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就是要把這個“絆腳石”甩掉,把這個“絆腳石”踢開。我們整個社會的主流是好的,積極向上的。如果我們在媒體上不分青紅皂白、無所不用其極地批判和揭露所有這樣的“障礙”和“絆腳石”,就很容易誤導人們,認為社會的各個行業、各個部門都存在著如此之多的“障礙”和“絆腳石”,從而使受眾對社會的本質和社會進步的主流產生懷疑,從而造成不應有的“負面效應”。

其次,曝光和批評報道在整體“量化”的氛圍下要適度,但在議題選擇上也要註意把握“度”,尤其是在壹些社會關註的重點難點議題的選擇報道上,更要準確把握“度”,否則很難達到監督的作用和效果。

焦點往往是社會矛盾和公眾關註的焦點。報道此類問題壹定要慎重,切實把握好“度”的原則。對於這樣壹個焦點問題的報道,首先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也就是說,要全面客觀地解剖問題和矛盾,找準矛盾的核心和焦點,深入訪談,客觀分析,全面報道。二是堅持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只有局部服從大局,輿論引導才會更實際、更有益,不會激化矛盾。事關全局的批評性報道要特別慎重處理,註意時間、密度和方法。當然,這種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並不是為了回避矛盾和問題,而是講究策略,顧全大局。對那些不妨礙大局、損害多數人利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堅決徹底地“揭露”。只有這樣,新聞才能真正起到輿論監督的作用。

調查性報道需要充分發掘真相。

我們知道,調查性報道應該是壹種深度報道,在這種報道中,要求揭示事件的真相。所謂真相,就是正在或者已經被掩蓋的事實:有的被權力掩蓋,有的被利益掩蓋,有的被道德觀念和偏見掩蓋,有的被我們狹隘的生活圈子和集體無意識掩蓋。

20世紀40年代,美國《哈欽斯報告》曾指出:“所謂深度報道,是圍繞社會發展的現實問題。在能夠表達真實意義的語境中呈現新聞事件。”調查性報道作為壹種深度報道,是以事實為依據的,不是簡單的報道事實,而是為讀者梳理對事實的理解。“在真實意義的語境中展現事實”。

調查性報道不像新聞那樣具有時效性,這給了調查性報道廣闊的空間。對於調查性報道所反映的新聞事實,作者應該能夠在事實本身之外,展望事態的發展,預測未來的社會走向。

如果是其他媒體發表的話題,壹定要努力去重新發現、重新調查、重新解讀已知新聞事件中的未知事實。被媒體報道和展示,並不代表整個事件和所有事實都被公眾所知,很多可能與公眾從媒體上了解或看到的有所不同。雖然報道了壹些事件,但是可以重新發現很多事實,或者說可以通過深度吸引更多的人,這是對事件過程的重新展現。

新聞調查應依法進行。

我們現在經常談論的是如何保護記者的合法權益。反過來,記者也應該依法進行采訪和調查。

因為調查性報道,尤其是那些具有揭露性主題的報道,往往會涉及隱性采訪(偷拍、非法錄音),這會導致隱私與公眾知情權的矛盾。如果處理不好,會引發很多矛盾。

隱性采訪又稱秘密采訪或暗訪,是指記者在不被采訪對象察覺的情況下,通過拍照、攝像或記錄其談話內容等方式獲取新聞事實的行為。記者往往通過隱性采訪獲得真實的第壹手材料,可信度高,說服力強,輿論監督作用大,深受群眾歡迎。但隱性采訪是壹把“雙刃劍”,用得好會起到立竿見影的輿論監督作用;使用不當不僅達不到記者的初衷,還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甚至引發法律糾紛。

由於記者在隱蔽采訪時隱瞞了自己的真實身份,被采訪者很少對記者有所警覺,甚至毫無防備。在這種情況下,記者很容易知道事件的真相和當事人的秘密情況。在大眾媒體上公布受訪者的家庭狀況、年齡、職業、收入、未成年等細節,對大多數當事人來說都是不可容忍的。最近壹兩年,關於記者隱性采訪侵犯被采訪者隱私權的法律糾紛越來越多,媒體敗訴的案例也不在少數。盡管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確認了“偷拍、偷錄”行為的“證明力”,彌補了隱蔽采訪缺乏法律依據的缺陷,但我國法律壹直在大力保護公民隱私。壹旦隱性采訪涉及泄露公民隱私,新聞報道就會陷入尷尬境地。

在這方面,央視《新聞調查》欄目開了個好頭。他們在這方面的信條是:“無論如何,秘密調查是壹種欺騙。新聞不是欺騙的通行證,我們不能不擇手段來證明我們的目的。秘密調查不能作為壹種常規做法,也不能僅僅是壹種為報道增添戲劇性的手段。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四個原則,才能采取秘密偵查: (壹)有明顯證據證明正在調查嚴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2)沒有其他途徑收集材料;(3)暴露我們的身份,會讓人很難知道真實的情況;(四)經制作人同意。”“新聞調查”的實踐對我國記者開展調查性報道具有壹定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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