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銀監會修訂。
65438+2006年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438年6月+2022年10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頒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自2022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3月起施行。?[5]
(壹)新的主要內容
1.從集團公司的角度來看,由於財務公司是壹種特殊的金融機構,其業務範圍和服務對象界定嚴格,且大部分業務為關聯交易,缺乏風險分散機制,其安全運營有賴於母公司的支持,因此新辦法增加了母公司的責任。壹是不僅增加了對企業集團的明確界定,還要求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最低註冊資本,要求集團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和不正當關聯交易。二是將母公司的義務寫入《辦法》。新辦法要求母公司在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根據解決支付困難的實際需要增加相應資本,並在財務公司退市時有義務采取必要行動,包括組織清算。此外,《辦法》還要求集團公司董事會對相關義務作出書面承諾,並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這也是為保證財務公司穩健經營,保障客戶合法權益的特別規定。
2.從財務公司的角度來看,新辦法降低了準入門檻,但強調了審慎經營的原則。壹是財務公司申請開業應提交的文件中增加了“擬從事風險管理和資金集中管理的從業人員情況”和“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計劃”。二是允許財務公司設立分公司和代表處,原則規定了設立分公司和代表處的條件和程序。新《辦法》兼顧財務公司合理的業務需求,允許符合壹定條件的財務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能是分公司或代表處。分支機構只能在母公司授權範圍內開展業務,不能從事擔保、證券投資等高風險業務。代表處只能從事市場調研、討債等非經營性業務。三是根據分類監管原則,新《辦法》對組合投資等壹些風險相對較高、對公司管理能力要求較高的業務增加了準入限制,並設定嚴格的監管指標,約束財務公司的業務行為,督促其專註於資金集中管理的業務領域。四是進壹步明確了財務公司的義務,完善了內控制度建設、內部機構設置、董事會職責等方面。特別是在每年報送材料方面,增加了企業集團成員單位名錄和集團上壹年度的經營情況及相關數據。並規定財務公司與新成員開展業務前應向銀監會報告,成員單位離開原集團時報告,並對剩余業務提出具體處理方案。五是增加了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前後的具體規定,規定金融公司被接管、重組、撤銷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履行職責的義務。
3.從監管者的角度來看,新辦法充分體現了銀監會加強風險監管、支持企業集團發展的新理念。嚴把市場準入、業務準入、從業人員市場準入等各個環節。在審批工作中,不僅要看財務指標,還要重點審查母公司的誠信記錄、擬設財務公司的風險防範安排、擬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關鍵崗位的素質等“軟件”。在公司業務方面,新辦法在多年監管實踐的基礎上,對財務公司的新業務活動提出了相應的監管指標和規定,對防範金融風險將發揮重要作用。在集團公司方面,為確保財務公司審慎經營,保障客戶合法權益,新《辦法》重點加大了對集團公司的關註度,通過要求財務公司提供集團公司的經營狀況,強化財務公司的風險判斷。同時,新《辦法》還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財務公司,並為其投資的企業提供資金支持。除了界定外商投資公司,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條件也有明確規定。
(2)新修訂的主要內容
1.從市場定位來看,新《辦法》將財務公司定位為“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確定了財務公司的基本性質和職能,為企業集團加強集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依法合規經營創造了條件,為財務公司的持續穩健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這種定位也淡化了原有法律法規強調制造業工業企業的行業特征,使其他行業包括外資和流通行業可以利用財務公司作為金融機構來支持企業集團的發展。
2.從市場準入的角度來看,新《辦法》可以說在壹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準入標準,有利於更多的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比如,在設立財務公司的標準上,將原並表核算成員單位總資產由不低於80億元降低到50億元;將“連續三年年營業收入總額不低於60億元”修改為“連續兩年年營業收入折合人民幣不低於40億元”;同時,母公司的設立期限將由原來的3年放寬至2年。但另壹方面,也對集團公司申請設立財務公司進行了更嚴格的限制。比如要求申請前壹年集團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8億元,改為“三年內無違法行為,最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體現了審慎經營、誠信經營的經營理念和要求。
3.從業務範圍來看,新《辦法》從財務公司的市場定位上對業務範圍進行了調整。凡屬於加強資金集中管理、為客戶提供資金支持方面的業務,基本都允許開展。同時還取消了與財務公司定位無關的業務。如將成員公司3個月以上定期存款改為“成員公司存款”,刪除“成員公司股權投資業務”和“境外外匯借款業務”。此外,根據分類監管原則,除基本業務需求外,對風險管理能力和公司綜合實力要求較高的業務,如證券投資業務準入等,都經過了監管部門的嚴格審查,這也體現了監管在激勵機制和審慎性方面的要求。
4.從風險控制的角度看,新辦法加強了財務公司各方面的風險控制。就財務公司自身而言,修改了對資產負債比例的要求,限制了擔保和短期證券投資的比例,規定“擔保余額不得高於資本總額”,“短期證券投資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得高於40%”,取消了“壹年期以上長期負債占總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50%”和“集團外所有負債余額不得高於集團內所有成員”。“對單個企業的股權投資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50%”等等。
發展方向編輯?廣播
(壹)重新定位市場和功能配置,做好金融服務。
新《辦法》對財務公司的重新定位,決定了財務公司的基本性質和功能。財務公司應以合作和促進企業集團發展為主要目的,在降低集團資金成本和資金集中管理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壹是通過提供有特色的金融服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集團內部資金的良好配置,充分發揮融資中心和結算中心的功能,支持集團成員企業發展,培育集團財務職能,提升集團財務運營能力和綜合實力。第二,以資本為紐帶,以服務為手段,將集團內的企業進壹步緊密地聚集在壹起,起到增強集團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作用,加強集團的控制能力。三是利用自身金融手段和金融服務優勢,在做好傳統中間業務和代理業務的同時,努力探索保險代理、代理記賬、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等專項資金委托管理等多項業務,加強對集團資金需求的支持。
(二)建立新的制度模式,拓寬融資渠道。
融資問題是財務公司成立和發展的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說,融資渠道決定了融資額,所以融資渠道對財務公司的發展首當其沖。新《辦法》突破了財務公司制度建設中集團外持股不得高於40%的限制,為財務公司進壹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進行制度創新指明了方向。財務公司應在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場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上,抓住中國加入WTO的有利條件和新辦法的有利規定,適應世界範圍內產融結合的新趨勢,努力實現制度創新。財務公司可以更大程度地吸收集團外的股份,不受舊管理辦法的束縛,積極選擇集團外的大型企業、其他財務公司、外資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作為合作夥伴,以資本為紐帶,變競爭為相互合作。在增強集團經營優勢的同時,將獲得其他金融機構對集團發展的全力支持。在制度創新過程中,不同規模的財務公司應選擇不同的具體方案。例如,大型財務公司應淡化“內部銀行”模式,而以集團金融控股公司或產業銀行為目標,小型財務公司可以通過橫向整合組建更大的產業財務公司,符合相關國情的財務公司也應努力通過境內外上市獲得新的發展動力。
(三)樹立穩健經營理念,完善內部控制建設
針對財務公司潛在金融風險日益突出的情況,新《辦法》的壹個突出特點是在很多地方體現了審慎經營的理念,不僅要求財務公司從申請人條件、機構市場準入、業務準入、員工市場準入等方面進行審慎經營和風險控制,還對集團公司提出了相關要求。因此,強化風險意識,加強風險防範,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是財務公司未來穩定發展的前提條件。財務公司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決策管理機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機構,明確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壹是建立信貸審查委員會等決策機構和有效的議事規則,確保經營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準確性以及意見和建議的權威性。財務公司最高決策機構全面負責整個系統的內部控制,應充分了解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並及時進行補充和改進,並將內部控制狀況作為評價管理層有效性的重要標準。二是要建立健全內部授權制度,制定規範的業務流程和考核機制,完善相關檔案,從制度上保證授權操作的實施。第三,充分發揮風險管理部門的作用,對公司的經營方針、主營業務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風險評估。第四,要發揮內部審計部門的作用,內部審計工作要對董事會負責,保持相對獨立性。對於規模較小、人員較少的財務公司,不必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而應由集團內部審計部門負責財務公司的內部審計。
(四)實施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戰略,走高質量發展之路。
新《辦法》對人員素質特別是從事風險管理、資金集中管理和證券投資的人員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人力資本在財務公司價值創造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因此,財務公司必須著眼於企業的長遠發展和參與WTO競爭的需要,實施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戰略,堅持培養和吸收並重的原則,打造壹支結構合理、高層次、復合型、外向型的金融服務和管理人才隊伍,為財務公司的新壹輪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幹部準備:壹是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不拘壹格任用人才。二是要建立人才評價機制和人才激勵機制,深化人事幹部制度改革。第三,改革分配制度,條件成熟時積極推行年薪制、期權制等措施。第四,加大員工培訓的力度、廣度和深度,加強高素質骨幹人才的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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