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融資模式很多。根據籌資者(項目發起人)向投資者(或支持者)提供回報的內容,眾籌融資模式可分為四類,即基於捐贈的捐贈眾籌、基於獎勵或前期銷售的產品眾籌、基於股權的股權眾籌、基於支付或債務的債權眾籌。目前,中小企業融資的眾籌平臺主要有三類:產品眾籌、股權眾籌、債權眾籌。
1,產品眾籌。
?在這種模式下,賣方(融資企業)提前收到買方(投資人)的預付款,但賣方不能立即發貨。平臺對賣家發布的產品進行審核,並從中收取壹定的中介費。
2.債務眾籌。
?這種模式是指投資者對融資企業的項目或公司進行投資,獲得壹定比例的債權,並在未來獲得利息收入以收回本金。
3.股權眾籌。
?是指將融資企業放在互聯網眾籌平臺(網站)上,並設定在壹定期限內,吸引投資人投資項目或公司,公司將出售壹定比例的股份。這樣投資者通過投資公司獲得未來收益,眾籌融資換取股權的企業主要有以下風險:
1.信息不對稱風險。
?信息不對稱風險是眾籌的傳統風險,這主要是由於眾籌活動中發起人可能通過精心設計虛假信息和數據,偏離發起人身份確認和信用評估的數據分析,帶來諸多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在互聯網背景下的信貸活動中更為明顯,比如眾籌。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是指項目進行過程中發生欺詐和違約的可能性。項目發起人作為眾籌中的資金籌集者,往往只要求眾籌平臺提交資料,審核通過後,才能進行融資。這雖然方便了發起人融資,但也無形中增加了風險。主要是因為眾籌平臺與發起人有著相同的利益關系,由於眾籌平臺的傭金來自於發起人集資成功後募集資金的壹定比例,所以眾籌平臺不是獨立的第三方,其對發起人的信息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存在疑問。第二,發起人募集資金後,由於投資者不能有效控制資金的用途和流向,發起人可能未經投資者同意改變資金用途。第三,發起人事先承諾的獎勵沒有法律約束力,發起人後期可能管理不善。
3.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在產品眾籌和股權眾籌中更為顯著。產品眾籌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涉嫌非法集資甚至集資詐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如果產品眾籌平臺在沒有明確投資項目的情況下,提前募集投資人資金,形成資金池,然後公開宣傳,吸引項目上線,再進行項目投資,則有非法集資的嫌疑;如果平臺在投資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資金池中的資金轉移或挪作他用,更容易導致集資詐騙罪。股權眾籌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是非法股票發行。目前,我國大部分股權眾籌平臺未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交發行申請。
?所以我覺得眾籌的可靠性最終還是要看眾籌的對象和事件,對於有信用擔保和法律保護的眾籌項目還是值得信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