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智能稅”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的稅收征管模式。
《意見》明確將建設“以服務納稅人為中心,以電子發票改革為突破口,以稅務大數據為驅動力,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應用效率高的智慧稅務”。“智慧稅務”的重要價值在於通過“數控稅務”實現稅務機關全方位掌控稅收征管信息的新型管理模式。
我國的稅收征收模式主要是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稅務機關事後核實。過去,有限的稅務檢查人員無法對許多企業進行全面有效的稅務檢查。同時,稅收征管數據由企業掌控,稅務機關在掌握稅收征管信息方面處於絕對劣勢。在沒有稅收征管信息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的征管模式只能是“粗糙的”,導致打擊稅收違法行為的準確性和力度較弱。此外,我國精通稅法的司法機關屈指可數,缺乏打擊稅收犯罪的力量。當法律缺乏有效的威懾作用時,法律條文就成了文件。因此,雖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我國是重罪,但我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猖獗,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猖獗。不僅嚴重損害了我國稅法的尊嚴,而且造成了數額驚人的國家稅收損失和對守法納稅人的不公平待遇。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缺乏實用性。
“智慧稅務”從根本上扭轉了稅務機關控制稅收征管信息的劣勢。稅收大數據通過對相關稅收征管信息的高效采集和比對,能夠準確發現稅收違法線索,為稅務機關精準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誠信治稅提供了有效保障和有力支撐。
認清形勢,明智的企業家應該面對稅收問題。
在稅收征管信息不對稱、稅務機關征管力度較弱的情況下,為謀取不當稅收利益,采取賭徒心理,企業采取虛開、兩套賬或所謂稅收籌劃等“應付式”稅收管理模式,有其背景原因。但“智慧稅務”時代到來後,稅收征管模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明智的企業家應該認清形勢,直面企業的稅收問題。近年來,許多企業家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鋃鐺入獄,這與金稅系統三期的運行有直接關系。
納稅是壹種不需要特別考慮的貨幣義務,對企業經營資金和利潤的管理有很大影響。稅收問題貫穿於經營活動的每壹個環節,企業稅收風險防範體系的構建要從經營活動的全局來考慮,這只能取決於企業家是否具有正確的稅法思維和頂層設計意識。
三、我國企業解決稅收難題的困境
德國稅法教授畢爾克在他的德國稅法教科書中說,“即使稅法有自己超越其他法律領域的特點,但它仍然是壹種法律規範,與民法、州法、行政法和刑法有許多接口。有誰比律師更適合回答稅務問題?”。
稅收問題的本質是壹個法律問題,這是全世界的常識。但由於我國稅法發展的特殊歷史背景,我國很多企業家並沒有深刻認識到這壹點。理解問題的本質是有效解決問題的前提。既然稅務問題是法律問題,那麽擁有法律能力就是有效解決稅務問題的基礎。我國大多數稅收法律風險的根源在於稅務管理人員不具備相關法律能力。
我國納稅服務市場極度缺乏專業性,無法為企業提供有效、專業的納稅服務。稅法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技術性,具有經濟法和行政法等綜合性特征。稅法與憲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之間存在著密切的交叉關系,有效解決稅收問題的服務者應具備綜合的法律能力。可以說我不懂民商法,連實體法稅法中的相關概念都不懂,更別說如何解決稅收問題了。我國雖然有大量的納稅服務者,但具有綜合能力的專業稅務人才卻很少。很多納稅服務者,包括律師,稅法知識都不如企業的財務人員。
當務之急是企業家要有稅法意識,加強自身稅法能力的提升。不要指望通過所謂的“稅收籌劃”,就能實現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美好”。面對具體的稅收問題,樹立法律思維:“先問壹下,有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和證據?”。至少要自己思考,而不是壹味的聽別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