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特點來看。由於社會、歷史和文化的原因,中國古代法律思想並不具有明顯的質的獨立性或排他性。這表現在法律思想往往與哲學思想、政治思想、經濟思想、教育思想緊密交融。站在古代思想寶庫廬山面前,是“嶺側壹峰”。這壹特點可能與古代法律和法理學發展不夠有關。中國古代的法律和法理學並沒有像古希臘羅馬那樣得到充分發展的機會和條件。中國古代文明走的是與西方相反的道路。所以,在中國古代,壹個更為精妙的思想觀點,往往是智者在對整個社會生活場景進行了透徹的考察和縝密的思考之後創造出來的。比如《論語》中有壹段話:“道為政,以刑制刑,民免不要臉;道以德,氣以禮,恥而合。”大意是說,作為統治者,如果用法令和刑罰來治理人民,人民可以循規蹈矩,不去犯罪,但心裏還是有犯罪的想法,因為不知道犯罪是可恥的,應該遠離;如果我們以寬容的道德政策對待人民,使他們富裕起來,然後進行忠孝仁愛的道德教育,讓人民從內心建立起道德信仰,這樣他們自然會做到自我約束。這段話的內涵應該說涉及政治思想、經濟思想、倫理思想、教育思想和法律思想。這些思想是中國古代社會生活的反映,是中國傳統文化園林中的花草樹木,是中國傳統文化成果的有機組成部分。
從思想家的性格來看。古代法律思想是古代思想家——政治家、思想家、社會團體、學術派別等思維主體的思維成果。某些法律觀點和理論是由某些社會群體的政治經濟地位決定的。在中國古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往往身兼多重社會角色。比如周公是西周初期的攝政王,政治家、思想家。他提出了“以德配天”的神權思想,解決了當時的信仰危機和政治危機(新政權的合法性)。他還提出了區別對待的刑法政策和區分犯罪人主觀狀態(故意、過失、累犯、偶犯)的思想。但他很難被稱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思想家。比如,孔子是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他在魯國做了三個月的偵察兵(主管司法)。他的“德主刑輔”和“親親相隱”思想對封建法制產生了重大影響。但他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思想家。戰國時期的法家大多參與了變法實踐,並擔任要職。他們重視法治,深入研究法律。他們在法律的起源、特征、功能、立法和司法政策等方面的深度往往令其他學術流派相形見絀。但由於他們做出了與傳統文化決裂的姿態,在秦朝滅亡後,法家學說受到了冷遇,甚至連他們重視法制、學習法律的優點也作為瘟疫被拋棄了。在整個封建社會,大部分著名的思想家都是因經入官,為官建功,因功成名就。他們既是國家的官員,又是人民的老師。他們也參與司法事務,但那只是行政和教育的輔助手段。當儒家經典成為聖旨的教科書,成為政府的敲門磚,學法就成了副業,打官司的就被貶為“打官司的”。在這種文化氛圍中,法律思想失去了獨立的形象和價值,成為官方學術的附庸。中國古代沒有像歐洲工業國家那樣的“職業法學家階層”。在中國古代社會,法律思想的生產者和傳播者是傳統民眾。他們都自覺不自覺地用傳統的價值觀和方法來審視法律問題並付諸實踐。這使得法律思想與傳統文化密不可分。
從法律實務的風格來看。法律思想作為法律實踐的表現形式,是針對實際的立法和司法活動的。因此,立法和司法活動的發展水平總體上決定了法律思想的發展水平。當然,某些法律思想也在壹定程度上決定了立法和司法活動的發展方向,尤其是在社會大變革的時代。
在中國古代社會,立法和司法活動的價值目標往往是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這種社會整體可以表現為家族、貴族、階級、國家。法律是在維護整體利益的前提下塑造個人的義務的。當壹家之主、國王和皇帝成為家族和國家利益的代表時,法律自然要求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承擔壹系列義務,並將這些義務道德化。因此,社會的統治集團壹方面運用法律的強制力,同時又運用更多的仁政和道德教育來達到其政治目的。於是,立法和司法成了國家治理的幫手,成了失去獨立品格的配角。朝廷並不著急,也不方便盡可能把所有的行為規範處理成法律規範,因為大量的習俗和禮儀早已悄悄地守護著天子和宗主的權威。在司法活動中,地方行政長官與其說是法官,不如說是社會教師和平民家長。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雖有不合理的規定時,法官會毫不猶豫地援引自然法則和人情來修補法律,通過創造和適用判例來挽救成文法的腐蝕和僵化。天理人情在儒家孔子的詩雲裏,早就熟記於心,十年寒窗難忘。壹個有學問的學者往往不屑於背誦法律條文,更看不上只知條文不知法理的庸俗官員。他們面對疑難案件冷靜自信,判決書寫得個性鮮明,理性深刻,既不違背國家良法,也不符合人情,足以讓後人欣賞、模仿、引用。面對親戚之間的金錢土地糾紛,他們成為聽話的老師,屈尊到農家,給他們念《孝經》、《論語》,終於使他們醒悟,放下分歧,痛哭流涕,從而踐行了孔子“聽了官司,我還是猶太人,不會有訴訟。”
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壹方面,傳統習俗(儀式)通過判例被抽象為法律條文,宣示了令人敬畏的權威;另壹方面,社會生活中還保留著大量的傳統習俗(儀式),等待著法官去發現和發掘。其實評委們在學習的時候就已經完成了他們的尋找和挖掘,因為儒家經典不僅僅是敲門磚,學生們在舉磚之前就已經把精神記在心裏了。在中央政府鞭長莫及的廣大農村,傳統習俗(儀式)成為通過家族長輩和地方賢人主持的調解活動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基礎。
從法律思想的特點、思想家的性格和法律實踐的風格來看,中國的法律思想不僅深深植根於中國傳統文化,而且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