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佛山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通知》,其中提到,網簽合同有效期不得超過90天,利用虛假房源信息、虛假合同、虛報房價實施欺詐、逃避稅費、賺取差價等行為。,被責令整改,違規被曝光,暫停存量房網簽資格1至6個月。
新規自1年4月起實施,有效期5年。?
通知原文如下:
佛山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
第壹章?通則
規則壹。為規範本市存量房交易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加強住房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2018] 128
規則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國有土地上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買賣,適用本細則。
規則三。對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或買賣雙方自行達成的交易,應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通過網上存量房交易簽約系統(以下簡稱“網上存量房簽約系統”)簽訂存量房交易合同並辦理交易手續。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安全、快捷、方便、自願的原則,另行制定資金監管辦法,對存量房交易資金進行監管。
第五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存量房交易規則的制定和監督。
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存量房交易行為的監管。
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存量房網簽系統的建設管理、數據統計和監測、業務指導等工作。
行業協會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信用檔案管理和經紀人培訓;根據申請,調解當事人與行業協會會員單位之間的糾紛。
第二章?在線交易申請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完成工商登記、經紀機構備案、建立信用檔案、取得數字證書等手續後,可按規定使用存量房網簽系統。
第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簽署並承諾遵守《佛山市存量房網上簽約系統使用承諾書》,向具有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資質的第三方數字證書供應商購買數字證書。
第八條?房地產經紀人在使用存量房網簽系統前,應進行實名登記,參加定期培訓,辦理賬戶。
第九條?使用存量房網簽系統的個人,在註冊賬戶前,應先通過實名認證核實身份。
個人可以使用存量房網簽系統自行完成實名認證,也可以到房屋所在區域的房地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辦理實名認證。
產權人為單位的,以單位名義進行實名認證。
第十條?產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註冊賬號後,登錄存量房網簽系統發布房源信息,使用存量房網簽系統辦理網簽手續。網簽前,買家需要註冊賬號完成實名認證。
第三章?住房信息發布
第十壹條?產權人可以選擇壹家或多家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房屋信息,也可以自行發布房屋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產權人委托後,在發布房屋信息前,應當依次辦理下列手續:
(1)核實委托方的身份。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查驗產權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收取復印件。產權人委托代理人公布房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還應當查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收取復印件和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二)核實房屋所有權。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核對房地產權屬證書原件與存量房網簽系統記錄的房地產權屬信息的壹致性,並收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復印件。
(三)實地查看房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實地查看房屋,並對房屋現狀進行拍照。
(四)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通過存量房網簽系統記錄委托人信息、房屋狀況等相關信息,並打印雙方約定的《廣東省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以下簡稱《經紀合同》),由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和委托人三方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對其發布的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產權人應當對其利用存量房網簽系統發布的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在線簽約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交易的,應當依次履行以下簽約程序:
(壹)核實銷售者的身份信息和真實意願。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查驗產權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收取復印件。產權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網簽手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還應當查驗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並收取復印件,收取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二)核實購房人身份信息和購房資格。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查驗買受人身份證明原件並收集復印件,查驗買受人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購房資格,查驗並收集買受人購房資格材料原件。
購房人應主動提供反映其購房資格的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三)核實房屋的最新情況。通過存量房網簽系統核實房屋最新權利和自然狀況,再次核對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原件與存量房網簽系統記錄的房屋權屬信息的壹致性。房屋被查封或者限制其他交易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告知買賣雙方,停止簽訂合同。房屋處於抵押或租賃狀態的,應告知買賣雙方,由買方確認是否繼續簽訂合同。
(4)簽訂銷售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存量房網簽系統生成買賣雙方約定的買賣合同,由買賣雙方打印並簽字或蓋章。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經紀合同協助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區域的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
第十四條買賣雙方自行交易的,由產權人註冊賬戶登錄存量房網簽系統,在買受人的配合下,生成並打印雙方約定的買賣合同,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 *向房屋所在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購房人應主動提供反映其購房資格的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買賣雙方通過存量房網簽系統設定雙方約定的網簽合同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90天。有效期內,存量房網簽系統將限制存量房再交易。逾期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網簽合同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買賣雙方通過存量房網簽系統簽訂買賣合同後,可以查詢房屋的交易登記情況、交易形式、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人員等相關信息。房屋轉移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將房屋交易信息進行備案處理。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十七條?經紀合同到期後,相關委托事項同時終止,房地產經紀機構自動撤回通過存量房網簽系統發布的房源信息。
第十八條?在委托期限內變更或者解除經紀合同的,委托人應當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商壹致,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經紀合同的書面協議。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書面協議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存量房網簽系統中辦理房屋信息變更或移除手續。
第十九條在辦理存量房轉移登記前,買賣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已簽訂的買賣合同。
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交易的,由房地產中介機構登錄存量房網簽系統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手續。
雙方自行交易的,由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或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合同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六章?爭端解決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助更正信息。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經調查確認當事人反映的情況屬實的,將對存量房網簽系統信息進行更正。
(壹)房地產經紀機構未經產權人同意,通過存量房網簽系統發布擬自行轉讓房屋信息的;
(二)經紀合同變更或者終止後,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與產權人的書面約定及時變更或者撤回已在存量房網簽系統上發布的房屋轉讓信息的;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未經買賣雙方同意,利用存量房網簽系統簽訂、變更或者解除買賣合同的。
第二十壹條?買賣雙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申請人可以向房地產中介機構所在地的行業協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章?所有各方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已簽訂的經紀合同、買賣合同、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以及在交易中從買賣雙方收集的資料,並整理歸檔。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人員利用存量房網簽系統辦理相關手續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二)未按本細則第十壹條規定發布房屋信息的;
(三)未按照本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協助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
(四)隱瞞提供經紀中介、代理服務的事實,謊稱買賣雙方自行達成交易的;
(五)未經出賣人同意,利用存量房網簽系統發布待轉讓房屋信息的;
(六)經紀合同變更或者終止後,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與出賣人的書面約定及時刪除存量房網簽系統上發布的房源信息的;
(七)未經買賣雙方同意,利用存量房網簽系統簽訂、變更或解除買賣合同;
(八)在住房限購政策實施期間,未履行購房人資格審查義務,或者協助購房人偽造購房資格材料的;
(九)以欺騙、盜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產權人和房屋信息的;
(十)簽訂虛假的經紀合同或者買賣合同;
(十壹)違規操作直接或間接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
(十二)利用虛假房源信息、虛假合同、虛假房價實施詐騙、偷逃稅款、賺取差價等行為的;
(十三)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違法行為曝光、暫停存量房網上簽約資格6個月以上,並作為不良信用記錄列入其信用檔案,同時將情況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有本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列禁止行為的,從重處理。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由房產、公安、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房地產交易或者房地產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產權人應當向房地產中介機構和買受人如實申報房屋的權屬和抵押情況,保證房屋的轉讓不受法律、法規的禁止。買方應確保其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采購資格。
利用存量房網簽系統實施欺詐、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稅務、物價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會員單位和人員的自律管理,對違規會員單位和人員及時采取提醒、通報、譴責等自律措施。必要時可提請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信用扣分。
第八章?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試行)》(佛建管[2065 438+02]2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