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供應商不退貨不合格商品怎麽辦?
根據《消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當消費者購買的商品符合退貨要求時,如果商家不退貨,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詳細列舉了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情形,主要包括:商品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鑒定不合格,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15日仍未退貨的;自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或者自消費者提出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要求之日起,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義務超過15日的。對上述兩種違法行為,工商部門要依法予以消法處罰。
如果商家拒絕退貨,建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決:
1,與運營商協商解決;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般情況下,協商解決不了。這時候最好的辦法就是投訴或者直接起訴商家,尤其是涉及金額較大的時候,最好通過訴訟解決,找專業的不退貨的律師幫忙。
2.采購商和供應商是親戚怎麽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采購方與供貨方是親屬關系,有利害關系。采購人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及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的談判小組成員、詢價采購中的詢價小組成員。
3.供應商和經銷商有什麽區別?
1,供應商:這相當於壹個產業鏈,也叫供應鏈!壹個廠家生產的產品是公司直接供應的,或者從企業中挑選壹些企業把產品交給這些企業,這些企業起到供應的作用。這叫供應商!
2.經銷商,顧名思義,就是用錢從企業購買商品。他們購買商品不是為了自己使用,而是為了轉售。對他們來說,只手賣,講究的是價差,而不是實際價格。企業不是賒銷,而是收錢。這個業務指的是商人,也就是事業單位。所以“經銷商”壹般是企業,用來指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
3.分銷商作為中國市場的傳統骨幹渠道力量,正在經歷渠道扁平化浪潮和新渠道力量的考驗。在巨大的壓力下,經銷商被動或主動地對業務發展戰略進行了適應性調整:
壹是部分經銷商開始貼牌生產廠家甚至投資工廠生產自有品牌產品,以實現渠道資源利益最大化;
二是部分經銷商開始進入零售領域,向渠道下遊延伸,穩定和鞏固市場地位;
三是最大化獲取優勢產品資源,與產品共擔運營成本和風險,追求企業經營的品類規模。可惜,更多的經銷商正在成為廠商的附庸,完全被廠商困住了。更何況在終端零售商和廠商的雙重“擠壓”下,困難重重。更可怕的是,經銷商中的弱勢群體在不斷被淘汰。
因此,如果供應商拒絕退貨不合格商品,消費者可以與供應商協商,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壹致,可以促成和解。但消費者和供應商之間存在很大的分歧,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供應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