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遺產分為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屬地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保護工業遺產。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勸阻、檢舉或者控告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城鄉規劃、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科技、環保、公安、消防、交通運輸、旅遊、人防、檔案、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工作。第七條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工業信息化、國有資產等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或者城市總體規劃。
縣(市)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報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出版物、展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和渠道,加強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識,增強公民對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的意識。第十條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工業遺產普查、鑒定、科學研究和保護利用中的積極作用。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捐助等方式支持和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
對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十壹條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資、城鄉規劃、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科技、環保、公安、消防、交通、旅遊、人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的相關事宜,重大問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的普查和鑒定提供咨詢,並對工業遺產進行評估。第十三條工業遺產普查應當定期進行。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工業遺產普查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工業遺存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第十四條工業遺產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門申報工業遺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門推薦工業遺產。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提出市級工業遺產建議名單,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確定。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工業遺產,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壹)建國後第壹個五年計劃和第二個五年計劃期間建設的國有重點工業企業;
(2)文化大革命時期建設的有較大影響的國有工業企業;
(3)改革開放以來建設的很有代表性的國有工業企業。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非國有工業企業,經征求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後,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壹)在壹定時期內稀缺,在本市有較大影響;
(二)在本市同期同行業中具有代表性或先進性;
(三)事務所在全國或全省具有較高聲譽;
(四)代表性建築本身仍然存在,建築格局完整並具有時代特征和工業風格;
(五)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具有民族認同感和地域歸屬感的;
(六)反映本市特色產業發展的歷史,對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發揮過重要作用;
(七)傳統生產技術、手工技藝等價值較高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