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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維護傳統村落風貌,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認定、規劃、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經國家級、省級傳統村落評審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認定,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第三條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遵循規劃先行、整體保護、兼顧發展、政府引導、社會參與、村民自願、因地制宜、活態傳承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加大對傳統村落保護的投入和扶持,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第五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的指導與協調,對傳統村落內的建設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規劃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

市、縣(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部門)負責對傳統村落內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

市、縣(區)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工商、交通運輸、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相關工作。第六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壹)參與編制和實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二)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改善人居環境;

(三)挖掘傳統民風民俗,鼓勵村民按照傳統習慣開展鄉村文化活動,並保護與之相關的空間場所、物質載體;

(四)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五)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第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參與制定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二)指導、督促村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要求,合理使用傳統建築;

(三)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進行登記,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四)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的構件,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五)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第八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傳統村落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第九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應當調動村民參與的積極性,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第十條 建立市級傳統村落名錄。

市級傳統村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歷史建築、鄉土建築、文物古跡等傳統建築集中連片分布或者總量達到村莊建築總量的三分之壹,較完整體現壹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

(二)村落選址具有傳統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環境條件,與維系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反映特定歷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鮮明體現有代表性的傳統文化、傳統生產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體格局保存良好;

(四)有較為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鮮明,或者有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態延續;

(五)擁有較為豐富的紅色遺跡或者紅色文化資源,能夠集中反映特定時期的戰鬥、生產、生活風貌。第十壹條 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村落,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文化、財政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列入信陽市傳統村落名錄。

鄉(鎮)人民政府申報傳統村落時,應當經傳統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小組會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已公布的信陽市傳統村落名錄中,按照省、國家有關規定,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傳統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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