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兩大法系公司資本之性質比較公司的本質是公司法理念的核心之壹,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人們根據本國商事法律的規定,將公司的本質概括為社團法人。按照傳統公司法理念,公司是社團法人的壹種,是由二人以上的股東所組成的社團法人,公司的社團性突出地表現為公司股東人數的復數性。考察公司的發展歷史可以發現,早先的各國公司立法幾乎沒有不強調公司成員的復數性的,這也是公司作為團體區別於其他的個人商業組織的基本結構特征。在公司產生之初,由於經濟發展對法人制度的集資功能之要求強烈以及法技術條件的限制,股份公司作為典型的法人組織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居於主角地位。但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和專業分工的愈益細化,具有更大靈活性和現實適應性的中小企業大量出現,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首先承認了中小公司的合法地位,即中小企業享有了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成為有限責任公司。隨之,大量的家族企業和大型企業單獨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使壹人公司在事實上得到合法存在。與此同時,許多國家修改立法,開始承認壹人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學者對作為公司本質的社團性提出質疑。
公司資本的性質取決於不同法系對公司性質的定位。從人文主義的視角出發,壹切物體都同人壹樣具有靈性與人性,久而久之,物也變成了人,應該讓它發揮作用,獲得尊重;從物文主義的視角出發,壹切具有靈性、神性的個人都不過是壹種物質,久而久之,人就成了壹堆汙濁的碳水化合物,必須加以改造和管制。
從人文主義的視角出發,英美法系將公司資本定位為股東人格的外化反映,資本具有股東的人性和靈性,是壹個動態的不斷完善的體系,不可以硬性規制與捆綁。
從物文主義的視角出發,大陸法系將公司資本定位為股東交給公司的出資,物質資本是公司賴以存在的基礎,如果不加規制,原有的物質形態就會發生變化,公司法必須限制股東的人性和靈性,以減緩股東變化對公司資本的沖擊。
由於兩大法系兩種視角的不同,對於公司資本的定位有了不同,由於定性有了差異,於是產生了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構造的差異。這是我們理解兩大法系,尤其是對中國法律依然產生極大影響的大陸法系各學說,在公司資本制度上的差異的金鑰匙,也是理解公司資本制度變化的金鑰匙。
二、公司資本制度的目的比較兩大法系的另壹個區別在於,大陸法系以多視角看待世界,常常以物的視角與理論沖擊
人的存在,因此大陸法系的多視角產生了兩個目標的沖突:即股東與為債權人的沖突。這兩個沖突在大陸法系的擴散性思維中,最終會演變為股東與社會的沖突,小與大的沖突,最後的處理措施當然是舍小家就大家,為債權人的利益或者所謂的社會利益,限制股東的權利,管制資本的變化。大陸法系的這種思維模式是我們理解“資本三原則” 的異常重要的鑰匙。
英美法系只有壹個視角,任何體系與理論只有對人有用才能被視為真理。因此英美法系只有壹個目標:人的目標。其他目標為實現股東的價值與公司的價值服務,股東、公司、債權人、社會之間沒有沖突,承認股東的權利,為股東松綁,是實現其他價值的第壹步。而在大陸法系,規制資本、捆綁股東是實現其他價值的第壹步。從人文主義的視角出發,設立公司資本制度的目的主要有:1、拓展投資者的各項自由,刺激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2、吸引投資者投入資金與人力,推動公司各種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3、完善資本流通渠道,方便股東進入或退出具體運作;4、不斷修改資本制度,及時降低資本制度的成本。
三、公司資本制度立法價值之比較效率與安全始終是各國公司立法所追求的兩大最根本的價值目標。二者之間既相互關聯,又有壹定的對立與沖突。在二者之間發生沖突時,如何取舍,直接取決於立法者的認識和態度。對於公司資本制度的設立來說,應遵從安全與效率相統壹,以效率為先的原則。因為效率是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資本制度規範對象存在和發展的根據。如果為了安全而動搖了公司存在的客觀基礎,那麽,這樣的資本制度也很難有自身的存在根據。大陸法系傳統的公司法,為了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對外信用基礎,關於公司資本的規定大都體現了法定資本制的精神,它是為實現“國家幹預經濟”的政策,加強對公司資本安全性管理而設計的壹種公司資本制度,更多地體現了社會本位的方法思想和價值觀念。而英美法系國家,在個人本位的立法原則下確定了授權資本制,側重於對投資者和公司提供種種便利條件,其立法意圖主要在於刺激人們的投資熱情和簡化公司的設立程序。從西方國家的發展過程來看,通常在公司制度建立之初,濫用公司人格現象比較嚴重、經濟秩序較為混亂的情況下,各國立法似更加強調法律安全保障功能的發揮;但當經濟秩序已經穩定之後,法律則更多地轉向對效率功能的追求。然而,無論采取何種資本制度,都需在“安全”與“效率”之間尋求最佳的平衡點。各國公司法實踐也已充分證明,只有建立在“安全”與“效率”兼顧基礎上的公司制度方是最有生命力的公司制度,公司資本制度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