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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法的論文

刑法可分為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廣義的刑法是所有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即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是我為妳收集的刑法論文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刑法論文1

論刑法中的正當化

刑法中的正當行為壹直是壹個有很多歧義的法律術語,就像?像Proteus壹樣的臉是多變的,可以隨時采取不同的形狀,有非常不同的外觀。?

按照邏輯,要深化某壹理論的研究,澄清基本概念是必不可少的。那麽,面對這壹點,有很多模糊之處,還沒有形成統壹的刑法概念?辯解行為?首先要明確它的內涵和外延,明確它的類型劃分,這無疑是對的?深化刑法理論研究,完善正當行為刑事立法,促進正當行為刑事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1合法行為的理論界定

壹般認為,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體系中,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正當行為統稱為違法阻卻事由(性原因),但日本有學者稱之為?正當理由?,還是括號?堵住違法原因?;德國有?屏蔽違法?然後呢。合法化原因?諸如此類的詞語;意大利多用?正當理由?這個詞;俄羅斯?排除該行為有罪性質的情節?來表達它。然後呢。合法辯護?是其在英美兩級刑法理論體系中的借鑒。在中國大陸,合法行為有更多的名稱,學者們對此無法達成壹致。

在眾多稱謂中,最典型的有以下五種:阻卻法律的原因、合法防衛的原因、排除社會危害的行為、犯罪構成的非犯罪化和正當化的原因。

2 .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中的兩種正當行為

為了在眾多稱謂中厘清正當行為的確切內涵,我認為,首先至少要研究壹下大陸法系和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做壹個概念上的比較。

2.1兩類犯罪理論體系的宏觀解釋

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是怎樣的?構成要件應該是(核心)和(對事實的評價)嗎?違法性(法律評價)?責任(責任評價)?這樣的三層評價體系。它將整個行為劃分為不同意義上的不同犯罪要件。中國大陸的犯罪構成體系是犯罪構成的四要素,即?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客觀要件,犯罪客體要件?。四個要求是什麽?社會危害性是內容的出發點,結構形式是要素的完全填充?其意圖是從整體上全面宏觀地評價犯罪行為。

2.2兩種犯罪構成理論在實質上的壹致性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犯罪構成理論中?構成要件?元素類型:

演員(僅限?自然人和法人?然後呢。具體身份?內容,無責任能力評價)

行為對象(結果犯/行為犯,?法益和社會秩序的想象價值)

行為(核心。符合構成要件的犯罪事實(包括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實施方法或手段)

行為狀況(表演時的特殊情況)

行為結果

構成要件的故意和過失

通信:

2.2.1 ?適當的性愛?

大陸法系國家的犯罪構成理論

行為人的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

行為客體,犯罪客體

行為、行為狀態、犯罪結果和犯罪客觀要件

故意和過失屬於罪的主觀要件。

2.2.2 ?違法?

大陸法系國家的犯罪構成理論

在違法判斷的形式上,違法原因被屏蔽(消極的違法因素,但在犯罪構成本身理論中考察),犯罪行為被排除(不在犯罪構成本身理論中,但必須考慮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的要求)。

實質違法性判斷犯罪客體的構成要件

差異:

大陸法系國家:違法性的判斷是超法律的,即合法化理由的法律存在;實質違法就是正義?什麽事?還是?沒有嗎?程度上沒有區別。

中國:要求罪刑法定,刑法規定了排除犯罪的行為和客觀要件;犯罪客體的構成要素與犯罪概念中的社會危害性密切相關,體現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

2.2.3 ?負責任?

大陸法系國家的犯罪構成理論?責任?要素包括:

責任能力:行為人的罪責能力(刑事責任年齡和精神狀態)

責任故意:只是對違法性的理解,不包括對構成犯罪的事實的理解。

責任過失:判斷是否違反主觀註意義務。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為人在當時、在那種情境下做出其他適當的情境。

對比度:

犯罪主體要件下的責任能力。

責任的故意和過失歸於犯罪主觀要件的罪過因素。

期待可能性,暫時沒有與之對應的完整部分。

3結論

形式上的侵犯、實質上的正當性、法律後果和不受法律負面評價的性質是正當防衛的經典表述。當今世界各國,不分法系,都對正當防衛進行了不懈的研究,這恰恰說明刑法的謙抑性和效益性是現代刑法的大趨勢,刑法體現人權保障是當今刑法的人心所向。因此,法律秩序所容忍的、保護法益和衡量法益所必需的重要標準是合法行為合理存在的基礎。合法行為既是對不必要的自我犧牲的反抗,也是公民權利自我保護的手段。期待正當防衛能納入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以具體落實程序高於實體、保護重於打擊、預防重於懲罰的現代刑法理念!

刑法論文2

論刑法運作中的重刑思想

犯罪是壹種嚴重危害社會的病理現象。然而,只要人類社會存在,犯罪就必然如影隨形。判刑比沒判刑多?只能是美好的憧憬。基於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對罪犯施以重罰是壹種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認法治程度較高的西方國家,廢除死刑也很難在民意調查中獲得過半支持,可見壹斑。就中國而言,重刑思想不僅僅是壹種偏好,而是壹種洶湧澎湃的狂熱。刑,從刀,井聲,三十也。?刑的原意是壹把刀,是用來割人脖子的。它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是壓制犯罪分子囂張氣焰的武器。從古至今,這種思想都得到了很好的繼承和發揚。然而,正是這種可以理解的、極其彌散的重刑思想,深刻地影響了我國刑法的方方面面,從工具到制度再到理念,其正面效應趨於減少,日益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壹大障礙。本文意在分析我國刑法運行中重刑思想的來源、表現形式及危害性,並提出完善重刑思想的可能方向。

壹、重刑思想的淵源和傳統

夏商周是中國嚴刑峻法的開始。夏天三千,壹周兩千五?,?夏罰二百元,臏骨三百元,宮中五百元,墨中壹千元。陰因夏,有得有失。?(《尚書大傳》)春秋戰國時期,連強大的秦國也最終統壹了六國。經過商鞅、沈導、韓非子等人的不斷發展,重刑思想達到了頂峰。他認為因為人的本性是趨利避害,人天生就有好惡,所以人民可以對待好惡,賞罰也是基礎。夫人愛貴族,恨刑罰,君子立他們為民服務,為所欲為。如果壹個人盡了最大的努力,他的排名是遵循的,他將因他的成就而得到獎勵。如果壹個人能讓他的人民相信這壹點,比如明天,就不會有敵人了。?(“尚俊書”?錯法”),所以可以治理人民,治理的工具就是賞罰。而且在法家眼裏,這兩種趕人的方法並不是同等重要的,懲罰的力度遠大於獎勵,那是?治國多罰少賞,亂國多賞少罰。

所以王判九賞壹,國賞九罰壹?。尤其是在社會動蕩、利益紛爭加劇的時代,輕刑治國是不行的。如果要以寬政治民,還是沒有控馬的打算,也是不得而知。?(韓非子?傑出的學問)而根據社會現實會受到更重的懲罰嗎?用懲罰來擺脫懲罰?(“尚俊書”?打開塞子的目的是什麽?如果懲罰嚴厲,人民不敢嘗試,那就沒有懲罰?(“尚俊書”?說人”),?是不是說執行的越嚴厲,越輕的不來,越重的不來?此外,重刑主義被包裝成壹種愛民的措施。如果人們害怕嚴厲的懲罰,他們不會嘗試自己的法律,但他們會愛他們。

?夫火兇,民畏之,故難死,水弱,民與之戲,故難死。(《左傳·召公二十年》)。之後,漢代學者雖有所反思和批判,摒棄了絕對追求重刑的做法,但這壹思想因適應了封建帝國中央集權的需要而被掩蓋,即董仲舒以儒法結合、內法並舉的改造方法,消除了絕對重刑主義的過度殘酷,吸收了其有利於君主專制的思想和做法。在隨後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雖然面對重刑思想總體上趨於溫和,但其核心在歷朝歷代的更替中並未改變,像古代的幽靈壹樣盤踞在統治者和普通民眾的觀念中。

二,重刑思想的表現形式

1,復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觀念揮之不去。

作為壹個缺乏從封建時代向現代文明社會過渡時期的國家,沒有經歷過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沒有經歷過啟蒙運動的思想洗禮,舊觀念也從未被徹底拋棄。但是,從西方傳入的人性、自由、法治等進步思想並沒有完全植根於國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領域,就是根深蒂固的復仇重刑思想。我國自古就有?父親的復仇,還有* * *戴天;兄弟的敵人不反對士兵;對朋友的仇恨,不同的國家。?(《禮記》?屈李商),從官方到民間,都對復仇思想給予了相當程度的同情和寬容,這種態度反過來又鼓勵了復仇思想和行為的持續。在現代社會,起訴犯罪的權力原則上屬於特定的國家機關,公民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然而,復仇的概念並沒有無用,而是改變了存在和作用的領域。它仍然廣泛存在於輿論空間中。縱觀近年來的社會熱點,壹直被公眾和學界高度關註的刑事案件,由於脫離了公眾樸素的正義觀,被認為量刑過重(徐婷案,?高價葡萄的案例?、?天價手機殼?),其余案件中,公眾主導的輿論均呈現出對被告人嚴懲甚至死刑的壹邊倒要求,如張明寶案、藥家鑫案、李昌奎案等。

2.強烈要求在立法中增加新的罪名和加重刑罰。

縱觀最近的刑法修正案,廣泛聽取了人們的意見,增加了危險駕駛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考試作弊罪、替考罪等壹系列罪名,使立法的民主化程度進壹步提高。此外,相對於已經被立法機關吸收成為刑法條文的提案,公眾強烈呼籲在刑法中增設見危不救罪,也有不少學者積極論證增設此罪。但是,將扶貧濟困的道德義務上升為刑法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不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論自洽的問題,而且對公民施加了過度的義務,過度限制了其行為自由。

三、重刑思想的危害

1,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惡化刑事被告人待遇。

重刑思維在重罰被告人的同時更多的是追求?殺雞儆猴?威懾作用,我認為在整個刑罰體系乃至整個社會治理手段中,重刑甚至死刑的作用最大。禁奸止惡,但中國要嚴懲禁奸止惡嗎?這個概念類似於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理論。達不到懲罰的目的,反而出現?如果妳失去了時間,妳就會死去。尷尬的局面,逼著人家發?王侯將相寧可有壹哭。在司法機關的起訴慣性和輿論壓力下,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被忽視和犧牲。

2、阻礙現代法治的推進,蠶食司法改革的空間。

當代刑事法治建設有壹些公認的價值追求或評價標準,如刑罰輕緩化、人性化、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對未決犯采取不羈押原則、嚴格限制死刑並最終廢除死刑等。雖然不同國家因國情不同,對刑事法治的理解不同,從而形成不同的法治建設方式,但這些基本原則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壹個現代文明國家法治建設中無法回避的問題。中國傳統的有罪推定和重刑思想有著深厚的民眾基礎,實際刑法操作過程的方方面面都或深或淺地受到這種思想的影響。

?我們的死刑主要是針對那些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這是壹個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突出打擊重點,少殺慎殺的綜合判斷?但是,由於被告人李昌奎奸殺了壹個女孩,又殺死了壹個男孩,嚴重的犯罪結果比姚佳欣案還要惡劣,公眾經過比較,自然對李昌奎案的死緩判決提出了抗議,終審法院不得不作出判決?李昌奎沒有黑幕,還是法官枉法的問題?、?這個案件的判決是由審判委員會投票決定的?聲明。之前?樹立中國死刑的創新標桿?期望太樂觀了。這個尷尬的結果,不是本案判決太輕,而是藥家鑫案判決太重。當死刑可以緩期執行時,後者在立即執行死刑的強烈輿論下妥協,導致類似案件只能嚴肅對待的結果。這類案件的惡劣社會影響,不利於我國限制死刑並最終廢除死刑目標的實現。

3、影響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和國家形象。

從具體層面看,中國在重刑思想影響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影響了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廣泛開展,因為中國在腐敗等犯罪中規定了死刑,依據是什麽?不引渡死刑犯?按照國際慣例,這些嫌疑人壹旦潛逃國外,很難被遣返。中國每年實際執行死刑的人數壹直保密,不僅國際社會不知道,國內學者也不知道?由於缺乏司法信息等第壹手研究資料,無法理論聯系實際,從而缺乏針對性和說服力?[2]的困惑。經過* * *九次刑法修正案,特別是刑法第八、九次修正案,我國現行刑法保留死刑的46個罪名中,還有很大的減少空間。

第四,完善重刑思想的方向

1,增加犯罪容忍度

犯罪是孤立個體挑戰社會的最極端方式。它自然被社會上所有的好公民所痛恨,這對於震懾犯罪,抓捕罪犯,給受害方以精神上的安慰是非常有利的。?人們對犯罪的怨恨影響和引導著社會對犯罪的反應,這是社會正義所不可缺少的。?[3]尤其是對於我們這樣壹個有著深厚俠義精神的國家,對邪惡是深惡痛絕的。路不平就喊,該幹就幹?都是支撐社會良好運轉的動力。就像菲利普的犯罪飽和理論壹樣,每個社會由於其獨特的政治經濟形態,必然有與之相匹配的犯罪數量。今天的人類仍然對犯罪現象深惡痛絕。正是因為人類更加認識到自身的價值,認識到犯罪不是個人絕對意誌和自由選擇的結果,認識到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我們才能給予犯罪分子更多的寬容和理解,而不是尋求用超過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重刑來懲罰他們。

2、承認懲罰作用的局限性。

與現有的道德、輿論、行政措施等打擊犯罪的方法相比,懲罰確實是最具強制力和威懾力的措施。壹種想象的景象。此外,刑法運行的副作用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它不僅獎勵犯罪,而且刺激犯罪,預防犯罪,滋生犯罪。正如葉林所說?刑法就像壹把雙刃劍。如果使用不當,國家和個人都會吃虧。?因此,從心理上摒棄刑法萬能的觀念,接受刑罰功能的有限性,寬容不僅是對犯罪行為,也是對刑法本身,是刑法良性運行的必要空間。

3.積極引導輿論,在輿論和司法之間創造相對獨立的空間。

輿論與司法是壹個不斷變化的話題,尤其是在刑法領域。輿論與刑法的互動壹直是刑法運行中不可忽視的重大問題。刑法與道德息息相關,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因此在各部門中贏得了公眾的青睞,也引起了媒體的關註,特別是在重大案件中。在很多情況下,公眾的密切關註與刑法的運行有著良性的互動關系,公眾與刑法的距離縮小了,增加了認同和理解,刑法的價值觀和具體規範也得到傳播和遵守。但是重刑思想幾乎伴隨著人類社會,有著非常廣泛的民意基礎,並且極其穩定。要想完善它,在刑事立法和司法操作中不能壹味妥協和屈服。刑法不應該只是被動地反映社會,而應該在社會改革和進步中發揮作用,成為主導社會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辦案畢竟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活動,有自己的話語體系,應該與輿論隔離,以減少其對案件審理的負面影響。從上壹篇《藥師與李昌奎》壹案分析,司法機關對待輿論的態度猶如草上之風,這也是對刑法權威和公信力的極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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