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魏晉南北朝時期– 法律規範的因襲前朝和社會輿論的由寬漸嚴
三國時期對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松規定。《三國誌》記載吳主孫權就曾納喪偶婦女徐夫人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後甄氏原為袁紹子袁熙之妻,袁紹被曹氏打敗後,歸於曹丕,後來失寵,據說是與曹植有染,後人還從中附會出了著名的洛神傳說。
西晉統壹全國後,晉武帝多次頒布詔令,禁止士庶為婚、嚴明嫡庶之別。對於孀婦改嫁問題,和東漢時的情形類似,官方意識形態中已經頻繁贊揚守節的烈女,而民間改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
五胡亂華使社會生產倒退、人口銳減,在長達二百年的時間內,文化亦停滯不前。在東晉、南朝的宋、齊兩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國、北魏時期,由於玄學的興起,儒學處在相對低潮的發展階段。反映在家庭法領域,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東晉時甚至出現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於婦女再婚,也較為普遍,劉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駙馬不和,紛紛被皇帝準許離婚再嫁。 但是,南方到了梁代以後,儒家禮教開始重新興盛,統治者對於貞節烈婦的宣傳也開始升級。《梁書·顧憲之傳》:“有貞婦......少孀居,無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奪而嫁之,誓死不許,憲之賜以束帛,表其節義。”這樣的例子在梁、陳兩代漸多,潛移默化地改變著社會風氣和輿論導向。 同樣,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國和北魏初期的長期戰亂時期,宣傳婦女節義的論調始終不絕於耳。北周政府正式下達詔令,宣布“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這也是效仿歷史上漢、晉這些漢族政權的措施的壹種舉動。 四、隋唐時期 – 盛世之下對婦女的束縛再次放松
隋唐時代經濟發展水平、思想文化觀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婦女再婚的問題顯得非常寬容。 據《新唐書·公主傳》的記載計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間更是家常便飯,大儒生房玄齡、韓愈的夫人或女兒都曾改嫁。可見當時,“女無再嫁之文”的古訓壹定程度上被人們遺忘,即使是主張道德文章的正統知識分子們也不以改嫁為非。《舊唐書·列女傳》記載:“楚王靈龜妃上官氏,王死,服終,諸兄謂曰:‘妃年尚少,又無所生,改醮異門,禮儀常範。’”這說明當時年輕又無子的孀婦改嫁,是社會的常例,“守節”說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與此相對應,男子,甚至是貴族男子娶再婚婦女,也不以為恥。眾所周知武則天原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嬪妃,結果被高宗立為皇後。楊貴妃本是唐玄宗子壽王妃,卻改嫁玄宗。這些在後人看來屬於亂倫的行為,卻在唐代皇室中公開地存在。至於朝廷大員、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婦更是司空見慣。 五、宋代 – 法律條文的固定少動和禮教思想漸趨嚴酷下社會風氣的改變
宋初,仍乘唐代遺風,社會上婦女再嫁之風流行。皇室內部經過五代時的多年變亂,甚至連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規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後改適高懷德。範仲淹幼年喪父,隨母改嫁,長大後才歸宗。宋仁宗時頒布了類似唐宣宗當年的規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間改嫁之風終北宋年間,未見式微。周敦頤、程頤等所宣傳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類,在北宋當時影響並不很大,程頤的侄子亡故,媳婦也未能守節。但是,南宋以後,禮教之風漸趨嚴厲,在這以後,絕無皇室公主和親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記載,壹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狀況也逐漸減少。與之相對應的是,《宋史》、《元史》列女傳中的節婦、烈女的記載與前代相比,大為增強。 六、明代
《大明律》首次將前代法典中關於婦女再婚問題的兩條規定“居喪嫁娶”與“婦女守節而強嫁”濃縮到壹條之中,不過處罰力度變輕。在唐宋“徒三年”的“居喪嫁娶”,改為“杖壹百”,唐宋“徒壹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婦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僅“杖八十”。明朝法律的規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寬松。 七、清代
《大清律》對於強迫守誌孀婦改嫁的問題,作了破天荒的新規定:“其夫喪服滿,果願守誌,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壹等。大功以下又加壹等。”在當時,宗族習慣法、地方習慣法實際上起著主要的調整功能。因此,婦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極其強大的宗族勢力的阻礙。
清末起過渡作用的《大清現行刑律》仍是諸法合體的體例,其中基本沿用了《大清律》中對婦女再婚問題的規定:“凡男女居父母喪及妻妾居夫喪,而自嫁娶者,處罰。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不同的只是去掉了過去身體刑的規定。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之時,守舊派對於草案中的婚姻家庭部分,極力主張沿用傳統的宗族、家長、服制等規定。對於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也主張作出不平等的規定。最後結果雖然在其“親屬編”引入了不少先進的西方理念和制度,但也保留了諸如宗祧繼承、嫡庶之別等中國傳統的陳舊規定。 國民政府制定的《中國民國民法典》,仍然保留了很多封建宗法制的殘余,如夫妻間地位不完全平等、實質上承認納妾的合法化、保留親屬會議制度等。但在婦女再婚問題上,終於擺脫了千百年來的傳統,廢止了關於妻子再婚必須服完夫喪的規定,命婦不得再婚的荒謬制度也隨著封建等級制的廢除而不復存在。這部民法在987條規定:“女子自婚姻關系結束,六個月內不得再行結婚。”這是仿照西方國家的待婚期制度而設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