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加快農村體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農業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體育的管理和組織工作。
第三條農村體育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以農民為中心,以鄉鎮為重點,面向基層,服務農民;在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基礎上,以加強體育設施建設、繁榮農村體育為重點,深化體育改革,促進體育發展,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提高農民身體素質,豐富農村文化生活,服務農村兩個文明建設。
第四條農村體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國家體育和農村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發展體育事業,增進農民身心健康,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型農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圍繞發展經濟、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全面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大力倡導和普及適合農村特點的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方式,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完善業余訓練體系,發現和培養優秀的體育後備人才;加強農村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改善和提高群眾體育健身的物質條件;發展體育產業,培育和發展體育市場。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服務農業和農村工作。
第五條農村體育應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小康社會建設。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要明確農村體育在體育事業中的基礎地位,加強政策支持和技術推廣,加大資金投入,支持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對發展農村體育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體育事業,發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挖掘、保護、整理和推廣優秀民族民間傳統體育,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不斷提高民族民間傳統體育水平。
第七條各級農村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落實《學校體育條例》,保障學生在素質教育中健康成長;要利用學校體育師資和體育設施的優勢,為農村體育服務。
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八條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體育工作,建立適合當地農村體育發展的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村體育發展。加強對地方體育社會組織和基層體育組織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支持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工作,發揮其在發展農村體育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條有條件的縣可以建立社會體育指導中心,鎮和居委會可以建立體育指導站。縣、鎮、村和居民區應及時建立和發展體育健身點。
社會體育指導中心、體育指導站、體育健身中心要因地制宜安排場地設施,制定工作計劃,配備專兼職人員從事其他文化體育工作,並安排壹定的活動經費。
縣級體育主管部門、鎮、居委會要加強對社會體育指導中心、體育指導站、體育健身點的管理,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十條鎮和居委會應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應為群眾參加體育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支持和協助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基層文化體育組織應當組織群眾性體育活動。
第十壹條各縣應當根據條件和工作需要,建立體育聯合會,組織和指導農民體育運動。縣、鎮、居委會要積極建立農民體育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個體體育協會等體育社會團體。體育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自身建設,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章物質保障第十二條農村體育經費和體育基本建設經費應當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鄉鎮和居委會應隨著經濟的發展適當投入體育經費和體育基本建設資金發展體育事業。
縣、鄉、居委會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贊助等形式支持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十三條農村應當在全面推進小康縣、鎮、村建設的同時,搞好體育場地和設施建設。農村體育場地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用地定額的規定,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各類體育設施的建設規劃。
縣城要建設相對完善的體育場地和設施。區位條件優越、基礎設施良好、具有壹定規模的小城鎮,要按照國家發展小城鎮的部署,率先進行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發揮對農村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的引導、示範和帶動作用。
第十四條縣、鎮、居委會應當堅持多樣、實用、就近、便利的原則,在群眾居住區建設體育設施。有條件的縣鎮可以建設綜合性群眾健身活動中心,不斷提高農村體育場地設施建設規模和水平。
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發展公園體育和廣場體育,加強對公園體育和廣場體育的建設、指導和管理。
縣、鄉、居委會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體育設施。
第十五條縣、鎮和居委會應當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功能完好和使用安全。
農村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提高利用率和服務質量。對學生、老人、殘疾人實行優惠措施。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體育設施應當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
第十六條縣、鎮、居委會應當開辟兒童、青少年校外體育活動場所,建設兒童、青少年體育活動中心或者體育俱樂部,豐富學生校外生活。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縣級體育主管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準,並及時歸還;根據規劃需要改變體育場館用途的,應當依法改變體育場館的原用途。在不減少原有體育場館面積、不降低原有體育場館標準的前提下,新建體育場館後才能改變原有體育場館用途。
非法侵占或者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體育活動第十八條農村體育活動應當與生產勞動和文化活動相結合,堅持業余、自願、小型、多樣、因地制宜的原則。本著科學文明的原則,利用傳統節日和農閑季節,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喜聞樂見的體育活動。農村體育競賽表演應突出規律性、廣泛性、民族性、多樣性、趣味性和科學性。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依法開展體育活動,體育活動中嚴禁賭博、封建迷信和壹切非法活動。
第十九條縣、鎮、居委會應當定期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每年有計劃地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競賽和表演。
第二十條縣、鎮、居委會應當重視老年人、殘疾人、婦女和兒童體育健身活動的開展,為他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二十壹條縣、鎮、居委會應當宣傳和普及體育科學知識,推廣簡單、科學、有效的體育健身方法。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每年至少舉行壹次全校性運動會,並經常舉辦各種小型體育競賽和活動。應當堅持課外體育活動制度,保證學生課外體育活動時間,組織各種運動隊和課外體育團體,開展經常性體育鍛煉和課外體育訓練,提高課外體育活動的組織化和科學化水平。
第二十三條縣、鎮、居委會應當積極推廣國家體質測試標準,支持有條件的場所和單位建立體質測試站,組織群眾開展體質測試。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和管理體質檢測機構。
第五章體育訓練第二十四條農村體育訓練應當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建立體育訓練網絡,培育和發展地方傳統體育項目和優勢體育項目,培養優秀的體育後備人才和社會體育骨幹。
第二十五條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改善體育訓練和文化學習條件,提高訓練教學質量,辦好少年兒童體育學校。
各級少兒體校要處理好文化學習和運動訓練的關系,保證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習任務;具備開展項目培訓的設施和條件;要遵循兒童生長發育規律和運動訓練規律,科學選材,系統訓練,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六條縣級體育部門應當會同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傳統體育項目學校的管理,支持傳統體育項目學校改善體育訓練條件,做好傳統體育項目的訓練和指導工作。
第二十七條縣、鎮、居委會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設立體育學校、體育俱樂部等體育培訓機構。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開辦體育培訓機構的組織和個人進行審批,加強對社會舉辦的體育培訓機構的管理,保障體育培訓者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
第六章體育骨幹第二十八條縣、鎮、居委會、村應當建立以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的體育骨幹隊伍。農村體育骨幹包括組織和指導群眾開展體育活動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體育教師、教練員、裁判員等誌願者。
第二十九條體育骨幹的基本職責是:動員和組織群眾參加和開展體育活動;宣傳體育科學知識,傳授體育技能;引導群眾進行科學鍛煉;引導群眾進行合理的體育消費。
第三十條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骨幹的培養和管理,提高他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七章體育產業第三十壹條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體育和經濟發展情況,制定農村體育產業改革和發展的規劃和措施,積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競賽、表演、培訓、健身、娛樂、旅遊、康復、咨詢等體育產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興辦體育產業,繁榮體育市場。
第三十二條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保護體育經營者和體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農村體育活動應當本著勤儉辦事業的原則,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開展。不準以任何方式向農民集資或攤派,增加農民負擔。
第八章附則第三十四條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自治縣、旗、縣級市和農村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區。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