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目前的農村養老模式
隨著中國老齡化進程的加快,隱藏在背後的農村人口養老問題開始顯露出來。解決農村地區的養老問題將是當今社會面臨的壹項重要任務。目前在廣大農村,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社會保險養老三種模式是養老保障的基本模式,而社區養老模式是壹種新的嘗試,以上四種模式同構形成農村養老體系。
(壹)家庭養老模式
家庭養老模式是山東儒家文化中對孝道的強調,是中華民族延續幾千年的優良傳統。贍養老人的義務已經成為每壹個中華兒女的內在責任和獨立意識,是他們人格的壹部分。這在廣大農村也不例外,而且由於我國廣大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實行其他養老模式的條件還不太具備,家庭在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養老仍是我國農村養老最主要的模式。但這方面不符合養老社會保險的基本要求。
另壹方面,不符合農村人口政策的要求,尤其是在農村計劃生育政策實施近20年的今天,農村人口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環境不復存在;同時,“農村養老以家庭保障為基礎”是對農民工的另壹種不公平待遇,使農民享受不到基本的國民待遇,使政府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中的責任得不到應有的體現。
(二)土地養老金模式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對於農民來說,土地不僅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特別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老年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決部分生計。在目前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下,利用土地維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說土地是他們最穩定、最後的養老保障安全網。但是要考慮老人能做什麽,不能工作怎麽辦,這種養老方式的弊端就顯現出來了。
(三)社會保險模式
65438-0992,民政部發布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縣級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這是農村社會保險的壹個先例。方案中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繳費,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該計劃於65438年至0994年在壹些發達和相對發達的農村地區進行試點。其主要做法是在政府組織的指導下,根據農民自願的原則,結合農村和農民的實際,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保險基金以農民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實行儲備積累模式,按照積累資金總額和預計平均領取年限領取養老金。
(四)社區養老模式
社區(含鄉鎮)養老是指集體經濟實力相對較強的農村或鄉鎮企業,模仿城市企事業單位的做法,向農村老年人提供養老。社區養老的實施範圍相對較窄,往往受到該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不易推廣。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也是中國實現繁榮* * *目標的保證。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以《方案》為基礎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諸多“先天不足”,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大量問題,面臨壹些不可避免的問題和困境。
(A)問題
雖然《方案》中界定的養老保險模式在增加透明度、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促進農民儲蓄意識、改變農民家庭觀念和生育意願等方面具有壹定的積極作用,但這種本質上“完全積累、自我平衡”的商業儲蓄保險也存在明顯缺陷。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民政部制定的《方案》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稍加修改後制定的。其法律法規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於保險資金的流失和挪用,沒有有效的限制和處罰措施。據統計,截至2000年底,全國農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6543.8+098.58億元,其中6543.8+0.27億元難以收回本息,占基金總額的0.68%。可見,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中的不規範現象還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常見的違規行為,讓農民感到恐懼,積極性不高,農村養老保險難以開展。大多數地方強調農民自願參加養老保險,這違背了社會保險的本質,不利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
2.國家重視不夠,養老保險滯後。
由於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了“城鄉分割”的安全格局。國家在城市社會保障建設上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財力,城市社會保險工作也取得了壹定的進展,而國家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重視不夠,投入很少。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保險費征繳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救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農民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個人支付,國家沒有責任。這說明社會保障基本上還是主要針對城鎮職工的。
3,自給來源不足,吸引力小。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金額太少,或只體現在壹些地方或壹些人身上;國家政策支持僅限於稅前向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貼,沒有其他支持政策;地方財政除了代理費(地方財政不承擔),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沒有強制力的情況下,單靠上述政策吸引力太大,無法起到吸引人的作用。
4.基金增速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速跟不上養老金繳費增速,出現負增長。農業保險基金增值的主要途徑是存入銀行和購買政府債券。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利率都很高,所以承諾給農民的保險繳費率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導致資金增值緩慢。再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導致負增長。
5、非法存儲農業保險資金,造成巨額損失。
壹些地方將農業保險資金非法存放在當地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壹些機構因經營不善而破產,導致沈澱的農業保險資金流失,引發支付危機。參保農民上訪事件也時有發生,越來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2)原因分析
作為新生事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困難和問題。仔細探究原因,無非是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傳統觀念依舊,現代保險意識尚未形成。家庭養老壹直是中國農民養老的首選方式,這是幾千年來自給自足經濟的組成部分,也是傳統東方倫理的表現。然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改革正處於起步階段,農民自我保護意識淡漠,現代保險意識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體經濟薄弱,農民收入增長緩慢。有些地方集體經濟發展滯後,社會養老保險很難有補貼。集體經濟不發達的地方,農民收入增長速度必然緩慢。即使有錢,農民也會把大部分錢花在購買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上,卻無力參加養老保險。第三,管理體制沒有理順,破壞了基金的完整性。保險資金處於分散管理狀態,單獨管理的小規模資金難以進行分散投資,難以達到保險資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的管理也受到地方行政部門的幹擾,挪用和貪汙現象很普遍,這破壞了基金的完整性。第四,改革措施不配套,制約了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乃至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到目前為止,中國農村仍有數千萬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他們的最低生活保障沒有得到解決。怎樣才能解決養老問題?而且養老本身不僅僅是溫飽問題,還涉及到醫療和服務。可見,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適應也束縛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手腳。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及其出路
未來20年,中國老齡化將快速加快,農村養老將呈現新格局:新型家庭養老將占據主體地位,社會養老保險將得到加強,從而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壹起為農民養老建立更加可靠的屏障。我們應該從現有的制度本身尋找問題的根源,以便采取相應的對策。
(壹)加快法制建設,真正體現公平與效率。
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治經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實施,而不僅僅是以社會政策的形式。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財政、金融、稅收制度改革,盡快制定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對資金來源、運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標準、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範其經營行為,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確認農民的這壹合法權利,從而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問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首先,應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保障農村社會穩定,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符合社會公平原則,對農村老年群體實施的社會保障。它被確立為調節社會分配的壹種手段。其次,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立法步伐,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各項措施有法可依,便於操作,提高制度的穩定性。在我國社會保障立法中,應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納入綜合性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強制力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第三,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法的監督機制,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支付和運營的規範化,防範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並通過合理運營實現其增值,以更好地滿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需要。
(二)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支持力度。
社會化養老的主體是社會,通過社會化運作來實現。能夠代表和管理社會的領導者是政府。強調個人在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要承擔義務是對的,但這不能成為推卸政府應該承擔的責任的理由。調查結果表明,政府支持不足是農民投保積極性不高的根本原因。所以,針對目前集體補貼太少,國家支持微乎其微的現狀,應該考慮如何提高集體補貼的比例,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鑒於我國政府財力有限,城鄉差距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結合當地村民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設計城鄉不同的社會養老保險標準,可以適當推遲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齡到65歲。2002年,中國農村地區約有5400萬65歲以上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年補助300元計算,* *需要654.38+06.2億元,僅占財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國財政收入為654.38+089.14億元),政府承擔這筆支出應該沒有問題。2002年,中央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達到6543.8億元,比上年增長38.6%。如果在此基礎上增加654.38+00%用於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即654.38+036億元),中央政府應該能夠履行這壹責任。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財政承擔。只有這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才能真正具備社會保險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才能調動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3)發揮家庭養老優勢,重建土地保障能力。
中華民族有尊老、敬老、養老的傳統,這為家庭養老制度的實施和鞏固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礎。雖然由於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農村剩余勞動力湧入城市,農村家庭趨於小型化,家庭養老受到壹定程度的威脅;從長遠來看,隨著農村生產方式的進步,養老方式必然會從家庭向社會過渡。但在現階段,由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諸多原因,農民不可能完全依靠社會養老,家庭養老仍是養老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須充分發揮其優勢。政府可以從制度建設上鼓勵農村家庭養老,比如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和適當的收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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