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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現狀

關於農村養老,很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經建立的地區在運行中也存在很多缺陷和問題。因此,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體現。

(1)加速老化。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進入城市,年齡結構變得“兩頭大中間小”。據統計,2000年中國農村8.33億人口中,65歲以上老年人口估計占7.36%。到2030年,在6.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以上老年人口將達到654.38+07.39%和654.38+029萬。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過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中國擁有世界上最多的老年人,其中75%在農村地區。據統計,還有很多農村人沒有納入社保。1998年,1998個鄉鎮建立了社會保障網絡,僅占全國鄉鎮總數的41%,村委會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不到村委會總數的20%。另外,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我國農民工的數量已經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萬人,所以數量很多。基本計劃沒有反映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打工的農民之間的區別。進城務工的農民沒有納入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也沒有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

養兒防老的觀念在中國農村根深蒂固,家庭養老壹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以自給自足為特征的農業社會,生產技術基本穩定,社會分工程度很低。“承父業”高度概括了上下幾代人的密切關系。這種穩定的代際交替,自然可以完成家庭內部的養老功能,形成相應的道德規範。但隨著以社會分工為特征的工業社會的到來,這種天然穩定的關系被打破,“子承父業”不復存在。父子之間除了血緣關系和未成年時的撫養關系,幾乎沒有其他關系。孩子的勞動技能要靠自己努力掌握,勞動機會要靠自己爭取。因此,他們常常不得不離開出生地和父母。

(四)農村養老難以完全依靠土地保障,但土地仍是部分農民的重要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到1998,我國農民第壹產業收入的平均比重從91.5%下降到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農民家庭收入約40%來自第二、三產業,約1/4來自勞務收入。轉讓和財產收入約占凈收入的5.7%。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經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贍養老人更是奢侈。壹些農民擺脫了土地的束縛,參加了真正的社會保障。然而,對壹些農民來說,土地仍然是非常重要的生產資料。

(5)貧富差距逐年擴大,為未來社會發展埋下了隱患。

農村的發展壹年比壹年差,而城市的發展壹年比壹年好。農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狀況差距也很明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出臺後,政府基本上對農村養老保險的實施視而不見。壹項調查顯示,82.4%的農民工沒有為他們繳納養老保險,遠高於“城裏人”(46.1%),說明農民工養老保險整體水平很低。政府應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維護社會公平,切實保護農民權益。

(6)資金籌集和資金管理方面的問題。

1.農村養老保險需求相對較低。但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以及今天為自己養老投保的人在20年、30年甚至40年後進入老年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繳納的養老保險很少,會出現養老保險無法養老、保障保險的情況。

2.在籌資方面,許多貧困村民無力投保,而少數鄉鎮幹部利用職權,找借口,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為這些人謀取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壹些地區也出現了強制保險,比如不交保險費就不準領結婚證。

3.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各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會造成風險,損害參保人利益,最終會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

4.大部分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以及有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外資企業,對農村勞動者基本沒有社會保障。集體沒有真正負起責任。

5.基金管理水平太低,不能有效地保值增值。形成因素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形成是多年社會經濟文化背景積累的結果,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下面就講兩個基本因素。

(壹)農村經濟的落後是養老保險滯後的最基本原因。

壹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壹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不如其他產業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和監督不夠重視。另壹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因管理層級過多而失效。所以,由於農業工業的薄弱,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制定了犧牲農業發展工業的政策。

(2)立法滯後。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只有10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頒布實施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縣級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及時調整法律。發展條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壹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51號)明確規定了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即農民的溫飽問題已經基本解決,基層組織比較健全。基本原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支持、土地保障和社會救助相結合;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保為主,集體(包括鄉鎮企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主要特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壹是資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支持,明確了個人、集體和國家的責任,突出自我保護原則,不給政府增加負擔;

二是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都記在個人名下,歸個人所有。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

支付金額和累計時間的長短;

三是農業、商業等農村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壹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便農村勞動力流動;

四是采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參與相結合的工作方法。這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所決定的過渡時期的工作方法。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政府將在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加大工作力度,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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