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高宗永徽年間,以《貞觀律》為基礎編纂《永徽律》,***12篇,500條。後又對律文逐條逐句進行詮解和疏釋,附在律文下,即疏議。律與疏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稱《唐律疏議》(《唐律疏議》之名是元代人起的,唐宋稱《律疏》)。《律疏》由皇帝下詔頒布實施,其本身就是法律,為官吏辦案所必須遵行。《舊唐 書·刑法誌》:“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唐律疏議》對唐及後世推行封建法制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是中國歷史上最具影響力的封建法典。篇名依次是:壹《名例》,是關於刑罰的種類及其適用的壹般原則的規定,相當於現代刑法的總則。二《衛禁》,主要是對警衛宮廷和關津要塞及邊防國防等方面 的制度和法律。三《職制》,主要是對官吏設置、違法、失職和驛傳的法律。四《戶婚》,主要是戶籍、田宅、賦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規定。五《廄庫》,主要是關 於牲畜、庫藏管理、官物出納的法律。六《擅興》,主要是關於兵士征集、軍隊調動及興造方面的規定。七《盜賊》,主要是保護封建政權和地主階級的財產不受侵 犯。八《鬥訟》,主要是關於鬥毆傷人和控告、申訴的規定。九《詐偽》,主要是關於欺詐和偽造方面的規定。十《雜律》,不便編入其他各篇的犯罪,均歸入此 篇,包括買賣、借貸、市場管理以及 *** 方面的犯罪。十壹《捕亡》,是關於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規定。十二《斷獄》,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方面的 規定。 >律疏是唐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唐律之所以有今天的價值,與律疏有極大關系。律疏包含三部分內容:壹是解釋詞義。律疏對唐律的專門 術語,作了確切的解釋。例如,唐律把非法渡越關津分成私渡、越渡、冒渡三種。這三種渡各是什麽意思,律文未作交代,律疏解釋:私渡是無過所(通行證)而從 關門渡過,越渡是不從關門渡過,冒渡則是冒充他人渡過。經此解釋,含義清楚明了。二是闡明法理。律文作出規定,並不說明理由。律疏在解釋之時既闡明理由, 又宣傳了封建倫理道德和禮法觀念。例如,解釋為什麽對謀反嚴處,它引用了《春秋公羊傳·昭公》“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焉”的說法,即臣下對君父不能起逆心, 起逆心就要處死,以此證明法律規定是正確合理的。三是補充律意。唐律雖然十分嚴密,但沒有說到的地方不少,需要加以補充。律疏在補充律意上起了很大作用, 使得律文更周密、更完整、更切實可行。例如,雜律有壹條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屑,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六十。”律文只說了對出賣人如何懲罰,沒 有說對出賣的東西如何處理,律疏作了補充:“行濫之物沒官,短狹之物還主。”賣假貨和賣不能使用的器具,就是欺騙顧客,不能讓賣者再拿它騙人,所以要由官 府沒收。賣不夠尺寸的絹布,性質沒有這樣重,只退還給物主就行了。又如,唐律禁止百姓私自鑄錢,但私鑄錢有各種情況,有人拿金銀鑄錢,目的是裝飾或珍藏, 並不在市場上流通。遇到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律文未作交代,律疏對此作了回答:“私鑄金銀等錢,不通時用者不坐。”即不按私鑄錢治罪。 > 律疏在解釋和補充律意之時,經常使用問答形式。這種形式壹般是用來解決比較復雜的疑難問題,遂使條理清晰,目標明確。例如,唐律有壹條規定,在他人地內發 現窖藏物,應與土地主人平分。但在實際生活中,情況復雜,土地可能屬於私人,也可能屬於官府;可能是借給別人,此人又讓第三者在土地上耕作而發現了窖藏 物。這種情況,如何運用平分的規定?律疏用問答的形式回答了這個問題。它說,如果是官家的土地,以現佃人為主,耕作者發現窖藏物,由耕作者與現佃人平分。 要是私人土地,耕作者要與原來的土地主人平分,因為借地者沒有施加功力,不應有份。 >《唐律疏議》有四個突出特點。其壹,它是統治 者總結歷史經驗的產物。歷史上富庶強大的、崩潰給人極大的震動。唐初君臣特別註意吸取隋亡教訓,在立法上“約法省刑”,比 “繁如秋荼,密如凝 脂”的秦法和“律令繁多,百又余萬言”的漢法,可謂十分簡單。就內容來說,唐律也比秦漢以來的歷代律都更為寬大,更為合理。封建的法律發展是在逐漸完善, 歷代皇朝都在這方面或那方面采取了壹些進步性的措施。唐律吸收了歷代的進步成果,糅合於實際制律中,因此,《唐律疏議》不愧是我國古代壹部最出色的封 建法典。 >例如,壹個人犯了兩個以上的罪,同時或先後被揭發出來,這便是數罪俱發,如何處理呢?唐律規定:數罪輕重相等,從壹而斷;輕 重不等,從壹重而斷。比如壹個人犯了甲乙丙三罪,三罪都是徒壹年,那麽就按其中壹罪處徒壹年。如果甲罪是徒壹年,乙罪是徒壹年,而丙罪是徒壹年半,此時就 按照丙罪判徒壹年半。如果壹罪揭發在先,已經判刑,其他罪揭發在後,這時就看後罪與前罪相比較輕重如何。如果輕於或等於前罪,就不再論罪;如重於前罪,就 要再校後罪判刑,但“通計前罪,以充後數”,也就是把犯人已服的刑期計算到按後壹判決應服的刑期之中。這種辦法仍然是從壹重而斷。這個辦法起源甚早,《尚 書·呂刑》中有“下刑適重,上服。”《尚書正義》對此解釋:“壹人之身輕重二罪俱發,則以重罪而從上服,令之服上罪。”這個意思即從壹重而斷。漢律中也 有:“壹人有數罪,以重者論之”,可見這是壹個老傳統。這裏所說的從壹重而斷,是指主刑,從刑不受這個限制。如按規定要處沒收財產、除名、免官、籍沒壹類 從刑,仍要按規定辦理。 >有壹種例外,就是“贓罪頻犯”,不適用“從壹重而斷”的原則,而是要“累科倍折”,再按此數判刑。所謂“累 科”是把幾個罪的贓加起來,“倍折”就是折半唐律中的“倍”字,有時是加倍的意思,有時是折半的意思,這裏是折半的意思。這當然比從壹重而斷的辦法要重壹 些。最重的是對“監臨主守”(部門長官和主管官吏)犯贓罪的處罰。這類官吏如犯監守自盜、枉法貪贓壹類罪,就要“累而不倍”,即把贓加在壹起,按總數處 刑,不享受折半的優待。可見,對壹般的數罪俱發,處罰是較寬的;對頻犯贓罪則要嚴些;對貪贓枉法、監守自盜處罰最重。對於“更犯”,即服刑中間又犯罪的 人,唐律是要加刑的,但有限制,累役不超過四年,累杖不超過二百。晉律的規定是:“累作不過十壹歲”,“累笞不過千二百。”相比之下,唐律要寬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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