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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訴訟結構特征分析

刑事訴訟結構是指刑事訴訟過程中控、辯、審三者的組合和關系。刑事訴訟結構分為刑事訴訟結構、刑事訴訟形式或刑事訴訟模式。正是刑事三方的不同地位和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的訴訟基本框架,反映了刑事訴訟中控、辯、審的關系,決定了整個刑事訴訟的基本運行態勢。

中國刑事訴訟結構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主要由偵查、起訴、審判三個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階段組成,而不是以審判為中心。傳統的訴訟結構,無論是權威主義還是訴訟主義,都是以審判為中心,將審判前的偵查和起訴視為審判的準備階段,而不是與審判並列。中國的訴訟結構不同。刑事訴訟從立案開始,經過偵查、起訴,到審判結束、交付執行,是壹個漸進的發展過程。在這壹過程中,雖然審判處於核心地位,被告人是否有罪、判處刑罰只能在這壹階段最終解決,但審前審查起訴既是刑事訴訟或審判的準備活動,也是整個刑事訴訟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壹個獨立的階段,有其特定的地位租金功能。我們認為,刑事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它不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權益糾紛,而是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按照特定程序揭露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活動。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進行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的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相互聯系,三個機關分別負責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相互制約,保證法律的正確有效實施。特別是將偵查和起訴視為程序上兩個獨立的階段,具有特殊的意義。公安機關獨立負責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偵查工作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法律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也有明確規定。上述兩類中的活動也具有訴訟性質。因此,在研究我國刑事訴訟結構時,不能只著眼於審判,還應包括偵查和起訴。

(2)法律監督職能的強化改變了訴訟由審判、指控和辯護三大職能構成的舊格局。傳統的訴訟結構,無論是職權主義還是對抗制,其特征都是審判、指控和辯護之間的關系以及它們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結合。對抗制以控辯雙方對抗為特征,權威主義強調審判在控辯雙方辯論中的主導作用,但它們並沒有脫離審判與當事人三方關系的框架。我們的訴訟結構不同,法律監督職能在訴訟中處於極其重要的地位,對訴訟中其他職能的行使影響很大。監督職能的強化體現在整個刑事訴訟中。首先,表現在偵訴分離。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偵查,檢察機關不參與偵查,不指揮偵查,但檢察機關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行使法律監督權。主要通過審查批準逮捕罪犯和審查起訴,發現和糾正辦案中的錯誤和偵查中的違法行為。無論在西方國家還是蘇聯,偵查和起訴都沒有完全分開。壹般來說,調查是在檢察官或調查法官的指揮下進行的。我們把起訴和偵查分開作為壹個獨立的階段,檢察機關負責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並提出起訴意見的案件,從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實踐證明,在偵查和審判之間設置這樣壹個階段,留出壹定的時間,由另壹機關組織專門力量對前壹階段的偵查活動和結果進行審查,對於發現和糾正刑事案件中的錯誤和疏漏,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決不是“可有可無”或“重復性工作”。檢察機關不直接參與偵查,具有法律監督的特殊性,從制度上保證了其客觀性和公正性。由於打擊刑事犯罪的鬥爭極其復雜,偵查工作受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偵查人員的專業水平參差不齊,主觀認識片面,都會對偵查案件的質量產生影響,難免不出差錯。調查犯罪是國家的壹項重要的獨裁權力,這壹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限制,以防止可能的濫用。強化監督職能符合打擊刑事犯罪鬥爭的特點和加強法制建設的需要。其次,表現在檢察機關在審判中地位的變化。在傳統的訴訟結構中,檢察官是當事人,履行指控職能,不受法律監督。我國的檢察官是法律監督機關的代表。他履行公訴職能,體現和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他出庭不僅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揭露和證明罪行,還要監督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錯誤,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三是監督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所活動的合法性。總之,監督職能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作用,是偵查、審判、執行等訴訟活動依法進行,訴訟目的得以實現的有效保障。西方訴訟理論壹般側重於控辯雙方的對抗,如何加強對代表政府指控犯罪的檢察官的辯護力量,如何保護被告人的權益。在資產階級國家,檢察官總是代表資產階級國家的利益,為維護資產階級政權的統治服務。面對強大的資產階級專政力量,加強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提升其訴訟地位,是必要的,也是正確的。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機關代表人民的利益。除了從控辯對立關系上完善訴訟結構,還可以在訴訟中發揮法律監督的作用,加強對偵查和審判活動的監督,保證訴訟活動的正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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