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法主觀主義的主要觀點梳理 壹般認為,在刑事責任之理論根據問題上,西方刑法學說史上最經典的對立是刑事古典學派刑法客觀主義思想(又稱為行為主義)與刑事近代學派刑法主觀主義思想(又稱為行為人主義)的對立。刑法客觀主義思想是在全面繼承啟蒙思想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刑法客觀主義思想在反對中世紀刑法的任意性、宗教性、身份性和殘酷性方面具有巨大的進步意義。然而,19世紀末20世紀初期,由於突變的社會背景和自然科學的發展,刑法客觀主義思想不能適應遏止犯罪的需要,開始被刑法主觀主義思想取而代之。刑法主觀主義思想以實證的科學方法為先導,以犯罪人格作為科學研究的目標,極力主張刑事責任的根據應當從具體的犯罪人中尋求。至今,刑法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思想仍然在西方各國的刑法立法、司法以及理論的發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而壹般認為,刑法主觀主義是壹種系統化的關於犯罪與刑罰的理論思想體系。刑法主觀主義思想經過龍勃羅梭、加羅法洛的初創,後又經過菲利等人的努力,最後由李斯特將刑法主觀主義思想推向壹個歷史高峰,形成了壹個完整的內容豐富的理論體系。上述學者站在刑法主觀主義理論的角度,使刑法主觀主義學派的壹系列見解和主張得以整合,從而使其成為壹種體系性的理論。在意識決定論的統領下,刑法主觀主義思想在犯罪論和刑罰論諸多重大問題上都形成了有別於刑法客觀主義思想的獨樹壹幟的觀點。 (壹)行為人中心論 壹般講,刑法主觀主義學派與刑法客觀主義學派的爭議之焦點在於,刑法關於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以及司法上關於犯罪的認定與刑罰的適用,是應當重視行為人還是重視行為。刑法主觀主義理論壹般主張行為人中心論,即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險性格,作為刑罰的依據,因不法的行為顯現出來的危險人格,而必須負“生活操行責任”。行為人中心論與行為中心論相對立,它是從行為人與行為的關系處罰,將刑事責任的基礎從行為轉向行為人。行為人中心論的要義在於尋找危險性與責任概念之間的關聯。[2]具體講,行為人中心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人的個性是迥然各異的,不僅犯罪人與壹般人有所不同,而且犯罪人與犯罪人之間也是千差萬別的。犯罪是行為人的個性行為,所以犯罪不應求諸行為人之行為,而應求諸行為人的人格、人身危險性等主觀因素。易言之,刑法價值判斷對象應為行為人之人格,而非客觀行為。由此,行為人所處刑罰的輕重應當取決於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大小,而與客觀行為實害之大小無關。 需要指出,行為人中心論並非完全將行為的客觀因素打入冷宮,只不過認為行為並非是脫離行為人的抽象行為,而是行為者的行為,行為僅僅是行為人人格的表征,是藉以認識行為人身危險性的橋梁與中介。[3]因此,“必須當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出現時,才可以處罰行為人,這是根據刑法功能——保護犯罪人自由的大憲章推導出來的必然結論。”[4]正是基於上述認識,刑法主觀主義學者往往認為應受處罰的不是行為而是行為人,並以此作為刑法主觀主義理論的基點。李斯特曾針對刑法客觀主義學者提出的以客觀違法行為作為刑罰的根據的觀點,壹針見血地指出,“我們刑法立法的根本錯誤,不僅僅是考慮人民的法律意識,而且是造成它在與犯罪作鬥爭中的無能為力,在於過高地估計了行為的外在結果和未顧及行為人的內心思想……在規定刑罰的種類和範圍時,在法律和判決中,有必要將重點更多的放在行為人的內心思想上,而不是行為的外在結果上。”[5](二)社會責任論企法網www.enterlaw.net 在刑罰的根據問題上,刑法客觀主義壹般主張道義責任論。道義責任論的理論基礎是意誌自由論,其基本內涵為行為人唯有基於自由意誌活動而實施犯罪行為,才能遭受倫理上的責難。[6]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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