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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推理部分是認定事實還是適用法律?

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法院判決的制度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但是,從整體上看,判決的質量與公眾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改革,提高裁判文書質量,並下發了判決書樣本,對判決書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強裁判的合理性”,“使裁判文書成為向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和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是對整個訴訟活動最精煉、最完整的總結。它不僅是評判法官職業素質的重要依據,也是衡量辦案質量、宣傳司法公正、體現法律真諦的司法產物。壹份好的民事判決書,不僅要求事實陳述清楚,證明事實的證據有力,而且要求說理透徹、透徹,以保證判決結果的準確和法律的正確實施。民事判決的說理已經成為當前民事判決改革的焦點。壹、我國民事判決書說理不足的表現目前我國法官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很多都是不合理的。民事判決書不合邏輯有多種表現,可以概括為:(1)對當事人訴辯理由的概括過於籠統和抽象。裁判文書不能完整準確地反映當事人陳述的理由,有的故意以偏概全地省略當事人的意見和理由,有的甚至隨意曲解當事人的理由。(2)事實認定部分沒有體現當事人的證據、質證和法庭認證。在判決書中沒有列舉或者沒有完整列舉當事人的證據,或者雖然在判決書中列舉了當事人的證據,但是沒有說明事實與證據的關系,沒有結合法庭的證據、質證、鑒定意見寫出當事人的爭議事實。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說明理由,對不應當采信或者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說明理由,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采信,斷章取義,任意取舍,枉法裁判。(3)判斷的推理部分不充分、不透明、不完整。很多判斷沒有給出理由,或者雖然有論據,但是不準確,牽強附會。他們不分析訴訟當事人的意見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是羅列同類型案件的論點,使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據確鑿”、“依法應予支持”等壹些公式語言。有的人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講道理,只選擇自己需要的,選擇有利於判決的部分,對其他部分不提或少提;有些推理只是簡單的列舉和積累證據和法律,缺乏對證據的分析和認定,對法律適用意見的分析,更沒有揭示證據、法律、結論之間的內在聯系。(四)、案件審理流程不夠。第壹次書寫中沒有立案時間、開庭時間、追加當事人、開庭時間等事項,使得案件的審理缺乏透明度,不能全面反映案件的審理過程。第二,充分推理在民事判決中的現實意義。民事判決書中充分說理,可以減少法官在審判中的不公正行為,有助於防止“幕後交易”、“暗箱操作”等司法腐敗;其次,判決書的充分說理可以提高法官的專業素質,從而減少不必要的上訴率和改判率;再次,判決書的充分說理,可以使法官充分運用大量的案例、判例、著名學者等法官在該領域的觀點,來說明理解案件的過程和判決結論的合法性,有利於改變僵化的“八股”文風,適應國際裁判文書改革的需要。三、民事判決書充分說理的方法(1)、證據評價公開,增強說理的透明度。證據評價的公開性是指法官基於對所有證據的分析和判斷而形成的內心確信,包括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和法律意見,向當事人闡述或在判決書正文中闡述,以取得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理解、諒解和支持。證據評價的公開性在民事裁判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公開法官認證的形成過程。認證的過程實際上是法官憑借自己的知識和經驗,通過審判對案件證據進行判斷,並對自己先前感知和判斷的結論給出理由的過程。它既是壹個法律推理的過程,也是壹個法律解釋的過程。具體而言,法官在判決書中公開展示自己通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所獲得的認證意見,公開表明法官理性判斷和選擇證據的理由,公布被采信證據的具體內容,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分析論證,使證據形成環環相扣、步步推進的鏈式證據力量。另外,不能采信的證據也要據理駁回,說明認定的證據與判決有邏輯聯系。法官認證過程的公開性體現了判決的形式正義和判決認定事實的可信度。公布法官支持和否定當事人抗辯的理由。民事訴訟基於當事人的抗辯。但是,在民事審判中,並不是所有當事人主張的利益都是合理的,所有的論據都是有理有據的。對於這些問題,法官在作出判決時不應回避,而應旗幟鮮明地公開論證支持或否定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過程,說明最初的理由和依據。此外,還應反映當事人對審判方向或形勢有疑惑和誤解的地方,闡明法官對這些問題的看法和理由,消除當事人的疑惑和誤解,提高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判決的信任度。公布法官判決的理由。為了不讓當事人覺得自己突襲了裁判,法官必須在判決書正文中公開對自己判決結果的評價過程和理由。壹是論證法官對當事人訴辯的概括和爭議的焦點是恰當的;二是結合已采信的證據,分析論證法官心中確信的評價事實,充分體現舉證、質證、認證的全過程;三是分析論證適用法律的理由。簡而言之,證據評價的公開性促使法官盡可能地證明其判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增強判決的透明度,促使當事人接受判決。同時,法官對事實和判決理由的論述越詳細,評價證據的公開程度就越大,判決結果的理由就越充分,對法官自由裁量權和任意性的限制也就越大,從而提高了判決結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此外,評價證據的公開也有利於律師、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法官的裁判行為進行監督,從而促進法官更加盡職盡責,做出公正的裁判。(二)、根據事實,增強判決的可信度。以事實為依據說理,就是分析論證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明辨是非。爭議的焦點是基於案件的事實,案件的事實是判決的依據。因此,如果沒有準確把握爭議的焦點,就無法澄清事實。如果事實不清,那麽事實認證部分就會錯誤、虛假、矛盾,基於不清的事實作出判決結論,影響判決結論的正確性、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對爭議焦點的分析和論證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可以澄清的爭議焦點,主要指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二是無法澄清的爭議焦點,主要是指雙方的證據都無法證明事實的真實性。但無論是哪種情況,法官都必須根據自己對證據的評價和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論證。具體操作如下:壹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辯和證據,歸納爭議焦點,區分核心焦點和壹般焦點,是壹個焦點還是多個焦點;二是緊扣各類爭議焦點,深入分析庭審中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質證、認證、辯論的具體內容,準確判斷和揭示案件性質和責任分擔的內在聯系;三是對當事人在訴訟焦點中主張的權利和依據進行評議,表明是否支持采納,並闡明理由;第四,當不能明確的爭議焦點不明確時,法官應當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論證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應當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第五,對爭議焦點進行分析論證,要強化證據分析與事實認定之間的邏輯關系和必然聯系,體現“蓋然性占優勢”或“排除壹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使事實、理由和正文連貫統壹,從而增強判決的公信力。(3)依法說理,增強判決的說服力。如果說事物是理性的骨骼,那麽法理就是理性的靈魂。可見,“說理”其實就是根據法律條文的內涵來分析事物,闡述法理。具體內容包括:解釋法律適用。“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尤其是在法律條文上。立法者總是根據法律需要所固有的社會生活中的相關事實進行預測和分析,然後進行立法。所以,法官適用法律的過程,其實就是法官解釋法律的過程。法官的責任是在法律適用於個人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真誠理解來解釋法律。法官的職責是根據法律的指導,評論案件事實,判斷案件是非曲直。同時,通過對法律的解釋,使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具體而實際有效,從而揭示出法律內涵與實際案件事實之間必然而直觀的聯系,壹目了然誰對誰錯。彌補法律的局限性。社會生活多變,新事物層出不窮,相對穩定的法律總是難以覆蓋現實生活中的新情況、新事物,帶來法律空白或局限。因此,法官在解釋法律時,不僅要解釋現有法律的內涵,還要運用自己淵博的法學理論、科學的思維方式、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能力進行分析判斷,揭示未被發現的法律含義,彌補法律的局限性。這種彌補局限性的法律解釋,主要闡述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義、信條,也是壹種法律解釋。總之,法理是案件事實和判決結果之間的紐帶。判決書中論述法律的理由越充分,當事人和公眾就越能相信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4)因勢利導,增強判斷的親和力。“情”,從社會生活的角度看,是“情”,是對人類世俗欲望的概括;從法律生活的角度來看,是“理解”,是壹種順應民意、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由法官根據案件和法律原則、社會道德規範,對當事人的具體法律行為進行理性分析和判斷而獲得的壹種認可。這種認同是法官對法律解釋的結果,是法官內心良知的反映。所以,法官在判決中,不僅要講事、講法理,還要講道理。理性是正義的基石,法理學是正義的大廈,理性是正義的光輝豐碑。可以說,理性、法理、理性構成了判決的強大生命力。判決中體現出來的感覺,是法官寬廣、豁達、理性的心態,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好展示。之所以這麽說,是因為“感覺”不是法律規範,法官無法從法律條文中直觀感受到它的存在。評委靠悟性和氣場去感知它,理解它,用心去發現它的存在,發現它的本質,把握它的包容度。因此,在判斷上不武斷是合理的。在我看來,說理主要針對以下幾種情況:(1)當法律條文不全面、不明確時,法官應當根據法律條文字裏行間所反映的真實意思或者立法者的目的來理解、分析、判斷和解釋道理;(2)當法律條文有缺陷時,要從認識對象的背景進行推理,包括文化、傳統、思想等。,在壹定範圍內,根據正義原則的價值取向;(3)根據形勢的需要,做出理性的分析。這時候就要把原因說清楚,主要從社會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社會公平正義要求等方面來說。但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調解都應體現以下內容:壹是符合法律的含義,即符合法律的精神;二是民情順暢,體現了社會主義的人情;第三,符合正義、公正、公平和合理價值取向的需要。總之,可以把原因解釋得透徹、清楚,既增強了判決的可信度,又增強了判決的親和力。作者:江蘇省江都市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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