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二、細則對勞動法休假的規定
在40-50年的工作生涯中,每個勞動者都需要因為生病、結婚、生育等事情請假。事實上,請假權是法律對勞動者尊重的保障。各單位可以有自己的假期安排制度,但不能超越勞動法的框架。那麽最新的《勞動法》對休假有哪些規定呢?
《勞動法》關於休假的規定
(1)病假
1.病假證明必須由公司指定的正規醫院開具;
2.員工收回的病假證明必須包括:
(1)二級以上定點醫院醫生的診斷書;
(2)二級以上定點醫院醫生的病假條。
3.若公司發現病假證明不合格,則視為事假,扣除員工當天相應的工資和考勤獎;如有欺詐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被公司開除;
4.員工病假月度審核周期為本月18至下月17:
(1)每月病假不能超過1天;
(2)每月累計病假> 1≤2,扣除考勤獎100元;
(3)每月累計病假> 2。扣考勤獎200元。
其余工資嚴格按照公司人事部門員工守則執行。
操作規則:員工必須在休假後壹周內將休假單交給行政人員登記。超過壹周(從休假返回之日算起)未提交請假條的,按事假處理,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2)事假(月計算周期:本月18至下月17)
1.凡請事假的員工,本月不發全勤獎金;
2.經公司批準,員工可以休無薪事假,但每年不超過十個工作日;超過5天的事假必須提前壹周提交;
3.員工事假超過公司規定的最長期限,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的,公司將視為其自動離職;
4.扣薪公式為(基本工資補貼)÷21.75×事假天數。
(3)年假
公司會給員工年假,讓員工下班後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公司鼓勵大家充分利用年假休息。
1.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如下:
(1)公司所有員工服務滿壹年可享受12個工作日的年假。工齡每滿壹年,年休假可在原基礎上增加壹個工作日,年休假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試用期內,員工不享受年假。
(2)服務第壹年,員工可享受的年休假按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算:工作日÷365天×12天;
(3)員工終止聘用時,未休年假的平均工資按當年聘用期比例計算:月基本工資÷21.75×剩余年假天數。
2.妳必須提前申請年假:
(1)請假申請≤1必須提前1個工作日提交;
(2)連續五天以下的請假申請必須提前三個工作日提交;
(3)連續五天的請假申請必須提前壹周提交;
(4)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的休假申請必須提前兩周提交。
操作規則:任何員工休年假都必須填寫正式的年假申請表,提交部門經理審批,然後提交行政人員登記。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請假申請(特殊情況除外)。(員工的年假表由主管和主管的年假表經理提交。)
(4)考試假
試用期滿的員工可以申請壹年內不超過5天的考試假,只允許在考試日與工作日沖突時休考試假,且考試科目必須與員工申請考試假時所從事的工作相關。員工應在考試休假前至少30天向其直屬主管說明申請考試休假的意向,填寫休假申請表,經主管簽字同意後連同準考證復印件提交人力資源部。員工還應向公司報告檢查結果。當員工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2個月內離開公司時,公司保留要求全額支付員工每壹天考試假的工資的權利。
(5)婚假
試用期結束後,員工持證件第壹次合法結婚,可享受婚假。男員工25周歲前結婚,女員工23周歲前結婚,可享受3天婚假;超過上述年齡結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婚假應在婚前或婚後三個月內連續休(無論工作日還是周末)。婚假至少要提前壹個月申請,婚假期間員工可以享受正常工資。
(6)產假
女職工享受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
1.女職工懷孕三個月後,有權享受每月半天的帶薪產假;
2、懷孕六個月後,不宜安排上夜班,必要時應臨時調整工作崗位;
3.女員工可享受***90天全薪產假,其中產前15天;
4.嬰兒不滿壹周歲的女員工,每天可享受1小時的帶薪哺乳假;
5.產假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壹次性連續休完。
懷孕的女性員工應與其直接主管討論與懷孕相關的時間表和計劃,以便提前做出適當的安排。
(7)計劃生育假
懷孕不滿4個月人工流產的女職工,可享受15至30天的流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女職工,可享受42天流產假。女職工在流產假期間可以享受工資待遇。以計劃生育為目的采取相關醫療措施的職工,可享受1至14天的計劃生育假,有關職工可享受計劃生育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產後三年內流產可視為病假。采取計劃生育措施後必須休計劃生育假。
(8)喪假
已過試用期的員工,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時,可享受5天喪假;他們的祖父母去世時,他們可以享受2天的喪假。喪假要提前審批(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免)。喪假只在事發後五天內有效,應在這五天內休完。上述親屬的喪事不在員工工作地舉行的,根據距離增加不超過三天的旅行假。員工在上述假期期間將享受正常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勞動法》第40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