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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是什麽

壹、《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法》立法背景、立法宗旨

立法背景: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業生產力,推進農業現代化,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

立法宗旨: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法》經1993年7月2日頒布,***進行了1次修訂(2002年12月28)和2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和2012年12月28日)。現行的《農業法》於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生效,***有13章,分為總則、農業生產經營體制、農業生產、農產品流通與加工、糧食安全、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農民權益保護、農村經濟發展、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計99條。

二、《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法》內容解讀

主要對《農業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章節進行解讀。

(壹)《農業法》基本原則

1. 依法治農原則。依法治農原則,是指涉及農業、農村以及農民利益的活動,都應當依照憲法和農業基本法的規定進行,壹切國家機關和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違背,即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依法治農原則是農業法的根本制度原則,是依法治國的體現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的基本要求,對實現農業法的基本目標和“三農”問題的解決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2. 保護“三農”利益原則。保護“三農”利益原則,簡稱“保護農益”原則或“三農保護”原則,是指農業立法、執法、監督和司法要依據憲法和農業基本法的要求,切實保護農業、農村和農民的根本利益,並給予適度的政策以及資金等傾斜性支持,該原則體現了農業經濟的基礎地位,回應了農村社會基礎薄弱以及農民處於的弱勢群體地位的現實。支持與保護“三農”利益原則體現農業法的公正價值觀,是農業法的根本價值原則或者說“維權原則”,是“依法治農”原則的必然要求和結果。

3. 農業經濟、生態與農村社會協調發展原則。農業經濟、生態與農村社會並行協調發展原則,是指農業經濟的發展與農業生態的維持和改善相結合,農業經濟的發展與農村自身的建設相結合,農業生態的維持和改善與農村社會的建設相結合,不單純追求某壹方面的發展,從而實現農村經濟、生態與社會的協調的可持續的發展。

4. 市場導向為主,政府調節為輔原則。該原則的基本內容是,在農業立法以及農業行政活動中,應當根據市場經濟的自身規律建立農業法律制度,並按照市場的規律授權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引導、管理農業和農村建設。該原則是農業法的方法原則或手段原則。

5. 科教興農原則。科教興農原則的含義是,依靠科技就是依據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的思想和科教興國的方針,堅持教育為本,把農業科技和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重要地位,增強國家的農業科技實力和科學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能力,為實現農業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和“三農”現代化服務。為此,《農業法》第7條確立了科教興農的方針。 科教興農原則屬於農業法的手段原則或方法原則,發展與推廣農業科學技術,強化農業教育的根本目的仍然在於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和“三農”現代化服務。

6. 社會支持,***同參與原則。社會支持,***同參與原則基本含義是,在現今和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業的基礎地位薄弱和農村社會發展滯後的形勢下,充分發揮我國政府、社會和個人以及國外的各種資源,***同支持和參與農業和農村的現代化建設。

(二)《農業法》具體章節內容領讀

第壹章 總則,包括1-9條,明確了《農業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則,確立了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

第二章 農業生產經營體制,包括10-14條,對農業生產經營體制進行了法律規定,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原則、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模式和作用、農產品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責。

第三章 農業生產,包括15-25條,明確規定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重點以及政府部門在農業經濟結構調整中的職責。

第四章 農產品流通與加工,包括26-30條,明確了農產品購銷體制改革方向;明確了農產品市場體系的基本特征,規定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農產品市場體系規範市場流通秩序;疏通“綠色通道”;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鄉鎮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

第五章 糧食安全,包括31-36條,明確規定了國家保障糧食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 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包括37-47條,明確了財政預算內投入農業資金的使用方向;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增加農業投入,鼓勵社會資金投向農業,促進農業擴大利用外資;鼓勵和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的社會化服務;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貸支持;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建立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農業保護機制。

第七章 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包括48-56條,通過法律規定,支持和鼓勵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發展,堅持“科教興農”方針,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第八章 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包括57-66條,確立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目標;對土地資源的利用保護做了進壹步規定,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和任務;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方面的責任;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保護林地、草原、水域及野生動物資源等方面的責任;確立了國家對退耕農民、轉業漁民提供補助制度。

第九章 農民權益保護,包括67-78條,圍繞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了法律規定。

第十章 農村經濟發展,包括79-86條,主要規定了國家堅持城鄉協調發展的方針,扶持農村第二、第三產業的發展,調整農村經濟結構。

第十壹章 執法監督,包括87-89條,“執法監督”指對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建立健全農業執法體系,全面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包括90-97條,規定了機關單位或個人違反《農業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包括98-99條,本法有關農民的規定,適用於國有農場、牧場、林場、漁場等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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