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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麽?

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麽?第壹,概念:

《刑法》第13條規定:“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如下。

從犯罪的定義可以看出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即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性。犯罪固有的三個基本特征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原則和標準,它們區別於壹切非犯罪行為。

(壹)犯罪的本質特征: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行為危害社會的特征,即行為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危害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事實。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是否嚴重取決於以下因素:(1)侵害社會關系的行為性質。這是決定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首要因素。(2)行為的性質、手段和結果,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和地點。(3)行為人自身情況和主觀因素。

(2)犯罪的違法性。

刑事違法不是指民事違法、行政違法等壹般違法,而是特指違反刑法。即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

(3)應受刑事處罰。

任何違法行為都有其法律後果,比如民事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民事制裁,行政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是行政制裁,而犯罪應當受到懲罰,其他違法行為則不應受到懲罰。

二、區分罪與非罪的法定刑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壹)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特別是“但書”。

該條規定了犯罪的定義,但書規定:“但是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劃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但書”包含以下三項內容:

1,這裏指的是,行為雖然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但並不嚴重,所以尚未構成犯罪。如果行為完全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存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問題,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不適用本但書。

2.適用但書,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A明顯情節輕微,B不具有危害性。“情節”是指影響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各種情形,如行為的方法、手段、時間、地點、壹貫表現、目的、動機等;“顯著輕微”是指明顯不嚴重或者不惡劣。

3.“不認為這是犯罪”就是不犯罪,也不是“不犯罪”。否則,“但書”就成了罪與非罪理論的界限,而不是用來區分罪與非罪。

(二)根據壹般規定的犯罪基本要件或者排除犯罪的條件。

1.主觀上,行為是否基於罪過實施。因為傳統刑法認為,壹個犯罪只有符合“主客體壹致”的原則,才應當被認定為犯罪。

2.主體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沒有刑事責任,刑法永遠不能適用;只有在存在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懲罰。影響刑事責任的因素主要有兩個:1,個人智力和知識,2,精神因素。具體包括刑事責任年齡、精神障礙、生理機能有嚴重缺陷。

3.是否是正當行為。“正當行為是指客觀上造成了壹定的危害後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質上對社會沒有危害性,不具有形式上的違法性的行為。”正當行為雖然形式上違法,但本質上對社會沒有危害性,所以排除犯罪,當然是非犯罪行為。這類行為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履行職務、正當經營行為、自助行為、基於權利人意願或承諾的損害、法律行為。

(3)根據分則規定的各種犯罪的構成,區分具體犯罪的罪與非罪。

分則規定的犯罪,大部分都明確規定了犯罪的構成要件,符合的就是犯罪,否則就不是犯罪。1,行為是否違反某些法律或法規。2.無論情節嚴重還是惡劣。這就通過區分犯罪和壹般的違法行為來區分罪與非罪。在刑法理論中,犯罪的限制條件是情節是否嚴重。有嚴重情節的是犯罪,沒有就不是犯罪。3.後果是否嚴重。廣義上也包括金額大不大。其意義在於區分結果犯的罪與非罪。4.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具體犯罪要求主觀方面不同,有的要求故意,有的要求過失。主觀方面成為具體犯罪是否成立的標準,有時也是罪與非罪的標準。另外,主觀上知道某壹具體事實是否具有特定目的,也是罪與非罪的標準。如果掩飾、出售贓物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5、客觀上,是否使用了合法的方法,是否在法定的地點和時間實施了行為。比如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需要使用暴力方法,非法狩獵罪需要時間或者方法。6.不管是不是罪魁禍首。為了縮小* * *犯罪的打擊範圍,擴大教育範圍,刑法規定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比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第三,區分罪與非罪的意義

(壹)指導刑事立法的發展和完善。法律總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滯後和發展的,它盡可能地完善,盡可能地符合社會理性和自然正義,真正成為“善良正義之術”,刑法也不例外。

(2)指導刑事司法。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審判工作實踐中,應當嚴格依法定罪。“有法必依,不能無罪。”在判斷是否有罪時,要以自然犯罪論為指導。雖然妳違反了規定,不具備犯罪本質,但壹般不應該定罪。

(3)進壹步理解犯罪的性質、概念和特征,以及法定犯罪與自然犯罪概念的關系。犯罪本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標準。界定罪與非罪的界限,進壹步明確了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區分了自然犯與法定犯的關系。

重婚罪與非罪有什麽區別?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麽?

1,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實踐中,重婚的情節和危害是不同的。根據本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重婚不壹定構成重婚。只有情節嚴重、危害極大的重婚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以下兩種重婚不構成重婚:

(1)因避災再婚。因災害無法在原籍生活而外出謀生的人。壹方知道另壹方還活著,有的甚至壹起出去謀生,卻在原來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被迫嫁給別人。這種重婚雖然是故意的,但對社會沒有危害,不應以重婚罪論處。

(2)夫妻壹方因不堪虐待而逃跑,屬於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家庭矛盾的影響,夫妻間的虐待時有發生。如果壹方特別是女方因不堪虐待而逃跑,在外地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不適合以重婚罪論處。

2.有必要將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罪區分開來。近年來,拐賣婦女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女性已婚,卻被犯罪分子拐賣後被迫嫁給別人。本案中,被拐賣婦女雖然客觀上有重婚行為,但主觀上沒有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自己意願的,是被他人欺騙或脅迫的結果。

3.要分清重婚和臨時同居的界限。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以夫妻名義暫時同居,不構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1958 65438+10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罪的批復》中指出:“兩人共同生活,但明顯只是暫時同居關系,且彼此以“小妾”相待的,可以隨時自由退出,也可以在約定期限屆滿後終止同居關系。

如果能提供更多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法律意見。

搶劫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麽?搶劫罪的主體有兩種。第壹是搶劫公私財物,第二是以暴力手段傷害財物持有人。兩者必須同時存在才能犯此罪。比如有第壹個沒有第二個,就可以以搶劫罪、盜竊罪定罪。沒有第壹個就有第二個,可以定為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

搶劫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搶劫罪是以暴力手段搶劫財物,對被害人造成傷害。搶劫罪是在沒有對被害人造成傷害的情況下搶劫財物。

簡單來說,兩者的區別在於受害人是否受到了這種犯罪行為的傷害。

如何區分重婚與非罪的界限?《刑法》第258條規定,重婚是指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與其同居的行為。

什麽是詐騙罪,以及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欺詐與民事欺詐的區別是指在民事活動中,壹方故意將不真實的情況表示為真實意思,使另壹方陷入錯誤的認識,從而達成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兩者都可以表現為在經濟活動中以欺騙手段非法占有特定的財物。主要區別如下:

壹是民事欺詐的當事人采取欺騙手段,旨在誘導對方陷入誤解並與之進行交易以獲取壹定的經濟利益,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詐騙罪的目的是使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而處分財物,從而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是簽訂合同後,民事詐騙分子總會創造條件以積極的態度履行合同;詐騙者沒有誠意,也沒有履行能力,甚至壹點點履行合同都是象征性的“虛晃壹槍”。

第三,民事詐騙者可能會找壹些借口減輕責任,但不會逃避責任;詐騙者想逃避承擔責任,最終讓對方遭受損失。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區分兩者的關鍵。除了非常典型的情況,通常是根據壹定的客觀事實來推斷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雖然屬於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但必然會通過壹系列外化的客觀行為表現出來,我們可以根據其客觀行為表現和行為效果來推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

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須以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活動為基礎,綜合考慮行為人事前、事中、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做出整體判斷。只有從詐騙的技術過程和行為人的各種行為環節出發,綜合所有事實,經過縝密的論證,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壹般來說,在對非法占有目的進行訴訟證明和司法認定的過程中,對於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的行為,必須綜合考慮、審查和分析以下要素:

1.要看合同主體的身份是否真實;

2.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需要審查行為人是否采取了欺詐手段;

4.審查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5.審查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6.考察演員對表演的態度是否積極;

7.審查行為人處分財產的主要方式;

8.要考察行為人事後的態度是否積極。

火災事故罪與非罪的界限,以及火災事故罪與非罪的區別。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因不服從管理、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特點:1。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4.本罪是主觀過失。界限:1,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壹般責任事故罪的界限。不同的是,違章造成的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即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生產、工作重大損失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否則不構成本罪。2、重大事故罪與自然事故、技術事故、科研失敗的界限。區分是否存在主觀過失和行為人是否有違章行為。3.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重大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罪、火災事故罪的界限。區別:對犯罪主體的要求不同,客觀表現也不同。4.重大責任事故罪與拒爆、過失爆炸、過失突水、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區別:重大責任事故罪是特殊主體,後四者是壹般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章而發生的,後四者是在壹般日常生產生活中忽視安全,行事不慎。區別與對比:(1)與不同場合的危險物品肇事罪不同;(2)與失火罪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火災損失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的完善經歷,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工提出後,

如何區分信用卡詐騙與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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