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如何辦理
申請設辦醫療機構單位或個人向縣衛生局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報告,並填寫《醫療執業登記註冊書》,應提交:
1、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2、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3、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4、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5、普通設備清單和藥品種類清單。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辦理流程:
1、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制劑註冊管理辦法全文》
第三條 醫療機構制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
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制劑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機構制劑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機構制劑的申請人,應當是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院”類別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但是必須同時提出委托配制制劑的申請。接受委托配制的單位應當是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者取得《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委托配制的制劑劑型應當與受托方持有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所載明的範圍壹致。
第六條 醫療機構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內憑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使用,並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所載明的診療範圍壹致。
第三十壹條 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配制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照原申請配制程序提出再註冊申請,報送有關資料。
二、說明
1.資料項目3證明性文件包括: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復印件;
(2)醫療機構制劑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等的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以及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3)提供化學原料藥的合法來源證明文件,包括:原料藥的批準證明性文件、銷售發票、檢驗報告書、藥品標準等資料復印件;
(4)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註冊證書復印件;
(5)《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復印件。
(6)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院”類別的醫療機構申請醫療機構中藥制劑,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委托配制中藥制劑雙方簽訂的委托配制合同、制劑配制單位《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復印件。
2.中藥制劑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須使用中醫術語、中醫病名。
3.中藥制劑應當與國家藥品標準收載的品種進行比較,內容包括:
(1)處方組成;
(2)理法特色;
(3)功能主治。
4.資料項目10樣品的自檢報告書,是指由醫療機構對制劑進行檢驗並出具的檢驗報告書。報送臨床研究前資料時應提供連續3批樣品的自檢報告。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院”類別的醫療機構申請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者,應當提供受委托配制單位出具的連續3批制劑樣品的自檢報告。
5.根據中醫藥理論組方,利用傳統工藝配制(即制劑配制過程沒有使原組方中治療疾病的物質基礎發生變化的),且該處方在本醫療機構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的中藥制劑,可免報資料項13-17。但是,如果有下列情況之壹者需報送資料項目14、15:
(1)處方組成含有法定標準中標識有毒性及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的藥材;
(2)處方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3)處方中的藥味用量超過藥品標準規定的。
6.申請配制的化學制劑屬已有同品種獲得制劑批準文號的,可以免報資料項目13-17。
7.臨床前申報資料項目為1-16項。
8.報送臨床研究總結資料,應同時報送按復核後的質量標準所作的連續3批自檢報告書。
9.申報資料須打印,A4紙張,壹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