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與醫療過錯鑒定的區別處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關鍵在於醫療鑒定,鑒定結論決定整個案件的責任認定和賠償計算。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醫療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雖然兩種鑒定結論都屬於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甚至被人民法院直接采納作為定案依據,但在鑒定程序和實質審查上存在明顯差異,影響鑒定人對醫療事實和法律事實的認定以及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結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通常稱為醫療事故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由臨床醫學、法醫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醫療事故行政處理中涉及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定和判斷,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行政鑒定的性質,其結論除了可以作為處理醫療事故賠償的依據外,還可以作為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通常稱為醫療過錯鑒定,壹般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這種鑒定主要針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醫療行為與患者的醫療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其實這個概念並不嚴謹,因為這個鑒定的內容並不局限於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其實還包括醫療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患者損害的嚴重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傷殘等級。壹、法律依據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法律依據是2002年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7部配套的衛生法律法規。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學科群目錄》、《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和《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參照現行有效的醫療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和《全國司法鑒定人及各省市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等。二、鑒定程序不同1,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由各級醫學會組織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進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區的市級和直轄市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重新鑒定。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專家庫應當根據學科專業組目錄設立學科專業組。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由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後,應當指定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並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同壹司法鑒定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壹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2.啟動評估程序。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受理:(1)雙方協商壹致,書面委托* * *的;(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書面移交委托;(3)受司法機關(法院)委托。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機構接受:(1)司法機關(法院)當事人的委托;(2)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受律師事務所委托。3.聽證程序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按以下程序進行:(1)雙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陳述意見和理由。先陳述患者順序,再陳述醫療機構;(2)專家鑒定組成員可以根據需要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當場對病人進行檢查;(3)雙方離開;(4)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和申辯進行討論;(5)經過合議,根據專家鑒定組半數以上成員的壹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註明。在實踐中,法醫通常會效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首先雙方在規定時間內陳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然後內部醫學專家向醫患雙方提問,必要時也會對患者進行檢查。4.鑒定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壹級鑒定和二級鑒定。當事人對第壹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第壹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再次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必要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請中華醫學會組織疑難復雜、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醫療事故技術爭議。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分為初次鑒定、補充鑒定、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當事人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但必須符合壹定條件,如:(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重新鑒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超出司法鑒定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二)提交的證明材料虛假或者不準確的;(三)原鑒定采用的標準、方法或者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四)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不符的;(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5.鑒定期限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7日前,將鑒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自收到雙方提交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書面陳述和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壹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確需延長時間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以延長至30日。對復雜、疑難的案件,確需延長鑒定期限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並征得委托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鑒定過程中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司法實踐中,從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申請到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往往需要幾個月甚至半年以上的時間。三。不同內容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要求;(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3)評估過程的描述;(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和常規;(5)醫療過失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6)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7)醫療事故等級;(8)醫療護理部為醫療事故患者提供醫療建議。第(六)項的責任程度分為四個等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次要責任。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結論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理由、鑒定要求、送檢材料、檢驗或檢查過程、鑒定(檢查)結論或檢查(咨詢)意見、鑒定人(檢查、檢查、咨詢)及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其中,重點是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責任或損失參與比例。2、不同形式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根據鑒定結論作出,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加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章,專家鑒定組成員不簽字。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結論必須由鑒定人(檢驗、檢查、咨詢)簽名,並註明職稱。審查鑒定結論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司法鑒定文書經簽發人簽發後,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四、法庭質證不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為法庭證據,當事人可以自由發表贊成或反對的意見,但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傳喚專家出庭質證。質證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結論時,不服結論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傳喚司法鑒定人出庭質證,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回答與司法鑒定有關的問題。綜上所述,鑒於醫療鑒定結論在處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醫患雙方無論選擇何種方式解決糾紛,都應了解兩種鑒定的主要區別,根據實際案例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以達到趨利避害的效果。以上是邊肖對這個問題的回答的排列。如有疑問,歡迎前來咨詢。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鑒定是對醫療行為是否構成事故的鑒定。醫療過錯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者應醫患雙方任何壹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者投訴的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過錯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分析、判斷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兩者的區別在於:第壹,醫療事故鑒定屬於行政鑒定,醫療過錯屬於司法鑒定。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醫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和規範的依據。第三,委托方式不同。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可以由醫療衛生部門決定,也可以由雙方委托。第四,認定主體的範圍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可以由司法機關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第五,鑒定主體的責任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醫學會出具,專家組成員無需在鑒定書上簽名蓋章;醫療過錯鑒定的鑒定人需要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實行個人負責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二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區的市級和直轄市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重新鑒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具體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提出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應當提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進行鑒定;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醫患雙方協商鑒定的,由雙方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此,醫療事故鑒定與醫療過錯鑒定存在上述區別。其實各方面都不壹樣。相對來說,醫療事故更嚴重。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