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公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房屋租賃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部門配合、防範風險、屬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全市房屋租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推進各部門執法聯動,協調處理房屋租賃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房屋租賃管理聯席會議由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房產、城管、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網上信息、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參加。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房產部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房屋租賃管理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並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房屋租賃管理矛盾糾紛的調處,受房產部門委托辦理轄區內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做好房屋租賃知識和使用安全的宣傳,開展房屋租賃日常檢查,加強對轄區內房屋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房產部門是本市住房租賃的主管部門,負責住房租賃的統籌規劃、指導、監督和考核等監督管理工作。區、江北新區房產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網信、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住房租賃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經費投入。
第七條房地產、房屋租賃、房地產經紀等行業協會。應當接受房產部門的指導,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建立行業服務質量信譽評價機制,組織房屋租賃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公開發布房屋租賃行業風險提示,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賃和出租
第八條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出租房屋在建築、消防、環保等方面符合標準和要求,並具備必要的供水、供電條件。
人均租賃住房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市房產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廚房、衛生間、陽臺、車庫、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居住。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無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房屋權屬材料的;
(二)* *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 * *人同意的;
(三)被依法查封的;
(四)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五)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房屋改建、裝修用於出租的,裝修後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設備和空氣質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
非住宅房屋改建為出租住宅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壹條發布租賃住房房源信息,應當註明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真實有效的信息。房產部門應當為房屋權屬信息提供核實服務。
住房租賃企業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同壹房屋在同壹互聯網平臺上只能發布壹次,通過不同渠道發布的房屋信息應當壹致。
租賃房屋已經出售或者委托被撤銷的,住房租賃企業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及時撤銷房屋信息。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實行實名交易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詢、核實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市房產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出租人和承租人參考。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房產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房屋租賃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房屋權屬材料;
(2)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和其他合法證件。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辦理房屋租賃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房屋租賃企業出租房屋,由房屋租賃企業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房屋租賃合同訂立的,可以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房屋租賃當事人、房屋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虛假材料。
第十五條鼓勵房屋租賃當事人、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人通過房屋租賃服務監管平臺在線自助訂立房屋租賃合同,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第十六條房產部門及其委托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房屋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當事人要求的,房產部門應當出具房屋租賃登記證明。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出租人應遵守以下規範:
(壹)查驗承租人、代理人和實際居住人的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二)集中出租房屋房間數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數達到10張以上的,應當按照公共活動場所安全規定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依法設置消防設施、設備和安全通道;
(三)督促承租人落實安全生產、消防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造成安全隱患的,督促承租人及時處理;
(四)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出租房屋居住信息,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的,向公安機關申報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五)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承租人和同居者的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規範。
第十八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1)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安全、合理地使用房屋;
(二)不得損壞、擅自拆除消防設施或建築承重結構。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拆除或改變房屋室內設施或其他結構。不得進行違法建設;
(三)將租賃房屋轉租、轉借他人居住,與他人同住七日以上,或者實際居住人數增加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租賃房屋居住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規範。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承租人應當及時騰退租賃房屋。承租人拒不騰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其騰退,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強迫其騰退;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住房租賃企業
第二十條房屋租賃企業出租房屋,應當明碼標價,並在收費前出具收費清單,載明所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方式等內容。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拖欠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或者變相收取額外租賃費用。租賃合同到期或者終止時,除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及時返還承租人剩余的租金和押金。
從事轉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房產部門報送開業信息。
第二十壹條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分期付款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貸款。
第二十二條從事轉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商業銀行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從事轉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壹次性收取租金超過三個月的,或者壹次性收取保證金超過壹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和保證金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通過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住房權利人支付租金,並向承租人退還保證金。
從事轉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同時發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
市房產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房屋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發布虛假房屋信息的;
(二)隱瞞影響房屋租賃的重要信息的;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敦促承租人接受服務;
(四)違反規定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五)利用房屋承租人或所有權人的名義獲取信貸資金;
(六)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轉租十套以上房屋(房間)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第四章經紀活動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房產部門備案。
房地產經紀機構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時,應當查驗並記錄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房屋權屬等信息,實地查看房屋,並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後,可以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對房屋租賃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房屋租賃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租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租金。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發布虛假房屋信息的;
(二)隱瞞影響房屋租賃的重要信息的;
(三)違反規定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為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五)強制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服務及附加費用;
(六)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
(7)賺取租金差價;
(八)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提供房屋租賃信息發布服務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發布十套(間)以上轉租房屋信息的主體提交真實身份信息。屬於國家規定禁止發布房屋信息的主體,不得發布房屋信息。
提供房屋租賃信息發布服務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配合房產、公安、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獲取房屋租賃的數據或者相關信息。
提供房屋租賃信息發布服務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信息發布者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信息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服務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房產部門負責房屋租賃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壹)建立、運行和維護房屋租賃服務監管平臺,實施租賃產權表管理,提供房屋權屬信息核實、查詢等服務;
(二)依法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三)依法規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
(四)依法規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房屋租賃行為;
(五)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負責房屋租賃活動的治安管理,開展治安檢查,依法查處治安違法行為。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建設的租賃住房出具規劃意見。
城管部門負責查處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建設的出租房屋。街道、鄉鎮實施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辦理相關市場主體登記,查處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虛假廣告、哄擡租金等違法行為。
各地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溝通協調金融機構加強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管理。
第三十壹條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住房租賃企業的開盤信息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備案信息。
第三十二條在房屋租賃活動中收集的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獲取和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或者泄露他人信息。
房屋所有權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房產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詢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查詢時應當說明查詢目的,房產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本市依托市房屋租賃服務監管平臺建立房屋租賃信息共享機制,逐步實現房屋租賃信息數據的交換和共享。房產部門和發展改革、公安、稅務、城管、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網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租賃信息數據交換和享受相關工作。
鼓勵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和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主動與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對接。
第三十四條市房產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數據庫和出租屋數據庫,對房屋租賃信息進行動態管理和價格監測,定期公布房屋租金參考價格。
第三十五條房產、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協調執法聯動機制,對房屋租賃市場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場監測和信息采集,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產、公安、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定期對出租屋集中區域進行安全檢查,對出租屋的安全、結構和使用、消防設施、疏散通道、電力燃氣設施、車輛充電和停放等進行日常檢查。,形成檢查記錄,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督促消除安全隱患。
安全檢查和日常巡查中發現出租屋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接到涉及出租屋安全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屬於治安管理範圍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及時處置;屬於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範圍的,由房產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市房產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用評價和評分機制及分類管理。市房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分類情況確定行政執法抽查的比例和頻率,並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三十八條市房產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對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嚴重損害住房租賃當事人權益的住房租賃企業,依法采取約談警示、發布風險提示、查處等措施,防範和化解住房租賃金融風險。
第三十九條房屋租賃活動中因拖欠租金、押金退還、房屋維修、騰空房屋等發生的糾紛,由房屋租賃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依法設立的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出租已不能使用的危險房屋的,由房產部門按照《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租賃房屋裝修裝飾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由城鄉建設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南京市裝修裝飾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房屋租賃企業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交虛假房屋租賃登記材料的,由房產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從事轉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未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或者未按照規定歸集、使用監管賬戶內資金的,由房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房產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未要求提供房屋信息發布主體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向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房屋信息發布主體提供相關服務的,由網信部門依照有關網絡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房屋租賃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租賃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住房租賃企業,是指從事住房租賃業務,將自有住房或者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住房提供給承租人居住,與承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業。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房屋租賃行為:
(壹)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房屋使用權人將房屋交由他人經營,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享收益,不承擔經營風險;
(二)將房屋分割給他人使用,收取租金;
(三)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租房屋的。
對提供按日或按小時住宿服務的公寓、日租房的監督管理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集體土地上依法建設的房屋的租賃活動和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實行政府定價的公共住房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22+0年5月65438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10日發布的《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