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指導和規範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綜合醫院康復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康復醫療服務需求,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是綜合醫院設置康復醫學科和開展康復醫療服務的基本要求。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應按照本指南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是在康復醫學理論指導下,應用功能評估、物理治療、作業治療、言語治療、心理康復、傳統康復治療、康復工程等康復醫學診療技術,為患者提供全面、系統的康復醫學專業診療服務的臨床科室。
第四條二級以上(含二級,下同)綜合醫院應當按照《綜合醫院康復醫學基本標準》獨立設置科室開展康復醫療服務,科室名稱統壹為康復醫學。鼓勵有條件的綜合醫院開展心理康復咨詢。
第五條綜合醫院應當具備與其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診室、專業人員、設備設施和相應的工作制度,保障康復醫療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六條綜合醫院應當根據醫院的級別和功能提供康復醫療服務,以急性期疾病和損傷的臨床康復為重點,建立與其他臨床科室密切合作的團隊工作模式,向其他臨床科室派出康復醫生和治療師,提供早期、專業的康復醫療服務,提高患者的整體治療效果,為患者轉入專業康復機構或回歸社區、家庭做好準備。
第七條綜合醫院應當與專業康復機構或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雙向轉診關系,實現分級診療、分期康復,使患者在疾病各階段都能獲得適宜的康復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
第八條綜合醫院應當采用適宜技術開展下列康復活動:
1.疾病診斷和康復評估:包括損傷診斷、肢體運動功能評估、活動和參與能力評估、生活質量評估、運動和步態分析、平衡測試、工作分析評估、言語和吞咽功能評估、心肺功能評估、心理測試、認知知覺評估、肌電圖和臨床神經生理檢查。
二、臨床治療:康復醫師針對功能障礙等臨床問題實施的醫療技術和藥物治療。
3.康復治療:在康復醫師的組織下,由康復治療師、康復護士、康復工程師等專業人員提供的專業技術服務。包括:
(1)物理療法(包括運動療法和物理因子療法);
(2)職業療法;
(3)言語吞咽療法;
(4)認知療法;
(5)傳統康復治療;
(6)康復項目;
(7)心理治療(心理幹預和音樂治療)。
第九條綜合醫院應當鼓勵運用中醫藥技術和方法開展康復服務。
第十條綜合醫院應當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加強康復醫學科的管理,不斷提高康復醫療服務能力,確保醫療質量和安全,滿足患者對康復醫療服務的需求。
第十壹條綜合醫院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診療護理指南,建立健全康復醫療服務工作制度,制定康復醫療服務質量控制標準,並認真有效地組織實施,不斷提高康復醫療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綜合醫院應當確保康復專業技術人員水平和結構合理,職責分工明確,團隊協作特色鮮明,服務流程科學規範,病歷書寫符合要求,信息資料保存完整。
第十三條綜合醫院應當科學制定康復醫學人才的培養目標和在職培訓計劃,不斷提高康復醫學專業人才的業務素質和水平。
第十四條綜合醫院應當重視和加強住院患者的醫療安全管理,有效控制醫院感染和預防並發癥,防止繼發殘疾。
第十五條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的醫療環境應體現“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宗旨,方便、舒適、整潔、溫馨。門診、病房及相關公共場所無障礙設計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醫務人員要善於了解和觀察患者心理,熱情、禮貌、耐心、細致地為其服務。
第十六條綜合醫院康復醫學診療活動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指示器:
(1)康復治療有效率≥90%;
(2)年度技術錯誤率≤1%;
(3)病歷和病歷書寫合格率≥90%;
(4)住院患者康復功能評價率>;98%;
(五)三級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平均住院日不超過30天,二級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平均住院日不超過40天。
第十七條綜合醫院應當確保各類康復設備得到良好維護,每三個月檢查1次,有相關記錄,設備完好率達到90%以上。
第十八條綜合醫院應當提供統壹規範的康復醫療服務,康復醫療專業人員和康復醫療專業設備由康復醫學科統壹管理,避免資源浪費,確保康復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
第十九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省級康復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對轄區內康復醫療科室的設置和康復醫療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和控制。綜合醫院應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和康復醫療質量控制中心開展檢驗和質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條本指南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管理規範》(衛[1996]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