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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

如何管理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

2011 12 1生效的修訂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尤其是港口的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有專門的規定。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提出了明確要求。以下是我關於如何管理危化品倉儲企業的知識。歡迎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概要

第十壹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當地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情況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和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蝕、防泄漏、防護堤或者在工作場所隔離作業等安全設施和設備,並遵守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每三年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壹次安全評估,並提交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的整改計劃。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的實施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簡稱專用倉庫),並由專人管理;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收發雙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數量、儲存地點和管理人員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儲存在港區的,應當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機關備案。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概要

第十九條申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資格,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上述材料。其中,從事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或者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設區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符合許可條件的,發給港口作業許可證,每個特定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發給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港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名稱和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營區域、主要設施設備、證明事項、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編號。

所附《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證書》應載明危險貨物的具體區域範圍和作業方式、允許作業的危險貨物名稱(集裝箱和包裝貨物應在“項”中註明)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壹條從事危險貨物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取得經營資質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每三年進行壹次安全評價,並提交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計劃。

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的實施情況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蝕、防泄漏、護堤或者隔離作業等安全設施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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