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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成本法和總成本法有什麽區別?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有什麽聯系和區別?

變動成本法是管理會計中確定損益的方法,而吸收成本法是財務會計中確定損益的傳統方法。兩種方法在確定成本和損益方面有很大的差異,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申請的前提條件不同。

應用變動成本法,首先要分析成本行為,將總成本分為變動成本和固定成本兩部分。特別是需要將屬於混合成本的制造費用按照生產量分解為可變制造費用和固定制造費用。

完全成本第壹定律要求將所有成本按其領域或經濟用途分為生產成本和非生產成本。

2.產品成本和期間成本的構成是不同的。

在變動成本法下,所有產品成本都由變動成本構成,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變動制造費用;期間成本由固定制造費用、固定銷售費用、固定管理費用、固定財務費用、可變銷售費用、可變管理費用和可變財務費用組成。

在吸收成本法下,產品成本包括所有生產成本,即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成本,而期間成本包括所有非生產成本。

3.銷貨成本和存貨成本是不同的。

在變動成本法下,固定制造成本作為期間成本直接計入當期利潤表,因此無法將其轉換為銷貨成本或存貨成本。

在吸收成本法下,固定制造費用應計入產品成本,本期發生的固定制造費用應在本期銷售和期末存貨之間進行分配。因此,由銷售吸收的固定制造費用部分作為銷售成本計入附表利潤表,由期末存貨吸收的固定制造費用的另壹部分以期末存貨成本遞延至下期。

4.常用的銷貨成本計算公式各不相同。

在變動成本法下,銷售商品的成本全部由變動生產成本構成。當期末存貨為零時,單位期末存貨成本、本期單位產品成本、本期單位銷售成本三項指標相等,或者前後期成本水平不變。此時,單位期初存貨成本、單位期末存貨成本、當期單位產品成本和當期單位銷售成本可以用統壹的單位可變生產成本來表示,可以直接用以下公式計算:

本期銷貨成本=單位可變生產成本×本期銷售量

在吸收成本法下,如果期初存貨等於零,則單位期末存貨成本、當期單位產品成本和當期單位銷售成本三個指標等於單位生產成本,銷售成本可以直接通過以下公式計算:

本期銷貨成本=單位生產成本×本期銷售量

但在前後期成本水平不變的條件下,除非產量也不變,固定制造費用應按各期產量分攤。

5.確定利潤和損失的程序是不同的。

在變動成本法下,損益的確定是基於貢獻損益程序的計量。先用營業收入補償當期銷售產品的變動成本,從而確定邊際貢獻,再用邊際貢獻補償固定成本來確定當期營業利潤。

在吸收成本法下,損益的確定應按照傳統的損益確定程序進行。先用營業收入補償當期銷售產品的營業成本,從而確定營業利潤率,再用營業利潤率補償營業利潤,確定當期營業利潤。

兩種成本法確定損益的具體區別如下:

(1)營業利潤的計算方法不同。

在確定貢獻損益的程序下,營業利潤應按以下步驟和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可變成本=邊際貢獻

邊際貢獻-固定成本=營業利潤

在傳統的損益確定程序下,營業利潤必須按照以下步驟和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

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費用

(2)利潤表的格式不同。

變動成本法用的是貢獻利潤表,中間指標是貢獻邊際;在吸收成本法中,使用傳統的利潤表,中間指標是營業毛利。

(3)計算的營業利潤可能不同。

根據變動成本法和完全成本法計算的營業利潤可能不壹致。但從長期來看,這兩種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的營業利潤差異只是可能的,而不是必然的。

6.所提供的信息用於不同的目的。

變動成本法主要是為了加強企業內部管理而產生的,有助於加強成本管理,強化預測、決策、計劃、控制和績效評價等職能。

吸收成本法將內部事後漿液的間接成本應用於各種產品,以滿足提供外部報告的需要。

如果我們長時間連續考察壹端的銷售量和變動成本法確定的營業利潤的相關信息,營業利潤有如下變化規律:

(1)當某期銷售量高於上期時,變動成本法確定的營業利潤會高於上期;

(2)當某壹期間的銷售量低於上期時,本期采用變動成本法確定的營業利潤將低於上期;

(3)某壹期間銷售量最高時,該期間采用變動成本法確定的營業利潤最高;

(4)某壹期間銷售量最低時,該期間采用變動成本法確定的營業利潤最低;

(5)當任意兩個期間的銷售量相同時,變動成本法確定的營業利潤在這兩個期間是相同的。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在成本上是不同的。

財務會計中的成本是根據吸收成本法計算的。

管理會計中的成本是按性質劃分和核算的。

但都是基於成本核算的。

財務會計信息壹般是外部的,而管理會計信息壹般是內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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