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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軍事制度完全成熟的時期——春秋戰國時期軍事制度改革探析

從公元前770年西周滅亡,王萍董遷都洛邑(今洛陽市),到公元前221年秦朝建立,史稱東周。在這549年間,根據政治經濟結構的變化,分為春秋時期(公元前770-476年)和戰國時期(公元前475-221年)兩個歷史階段。

春秋時期,奴隸制逐漸瓦解,封建制逐漸興起,軍事制度也隨之變化。周王室的衰落,使各大諸侯國競相爭霸,擴充軍隊,大夫青因軍力擴張而崛起。農業的發展刺激了各國占領更多土地的欲望,戰爭的性質也逐漸從爭霸轉變為相互吞並。戰爭規模的擴大,戰爭時間的延長,對各國擴大兵員來源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中國軍人與只承擔勞動的野人的界限逐漸被打破,以適應新的戰爭格局。

戰國時期,封建經濟迅速發展,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各諸侯國君主競相變法圖強,軍事制度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野界限被打破,氏族世襲貴族衰落,諸侯國主要實行郡縣征兵制,以農民為主要對象。諸侯國普遍建立了統壹的國軍,秦、楚、齊、燕、韓、趙、魏七國競相通過各種手段增強軍事實力,加劇了戰爭吞並,使各國軍事制度煥然壹新。

春秋時期,周天子逐漸失去了對諸侯國軍隊的指揮權。首先,這是幾個大國統治者對聯盟成員國的控制。在中原地區,齊國和金國是兩個占統治地位的國家,而金國占統治地位的時間最長。霸主可以向中小諸侯國索要兵力和征餉,不聽話的就會出兵討伐。

隨著軍隊將由明清把持,卿大夫家族越來越強大。春秋中期以後,很多諸侯國的軍事領導權都落入了強卿手中,君主掌握的公軍大部分被強卿瓜分,執政的卿大夫成為壹國的最高軍事統帥。

清代醫生的興盛加劇了他們之間的鬥爭,清代醫生輪流執掌國家軍權成為壹個突出的現象。春秋時期有軍制,各有萬人。大國常有右、中、左三軍,晉國有六軍。

軍隊的基本組織單位是“乘”,每乘的士兵人數經歷了從30人到75人的發展過程。每75名乘客指船上3名士兵和72名弟子。春秋中期以後,各諸侯國的追隨者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壹些諸侯國和邊境少數民族國家還建立了車輛以外的步兵。南方的楚、吳、越等國都有壹定規格的海員,多用於內河湖泊,有時出海作戰。

戰國時期,各國相繼形成中央集權制,君主掌握了對全國軍隊的最高領導權和指揮權。日常軍政官員和戰時將領由君主親自任命。國君通過“虎符”嚴格控制軍隊的調動和遠征著名的“盜符救趙”的故事說明,沒有軍事符號是不可能調動軍隊的。

武官制度有兩個特點:

第壹,文武部門初步分離,出現了獨立的武官制度。春秋時期,文武官員尚未分家,將軍為大臣,助手為大夫。春秋末期,新興士大夫興起,為戰國時期的文武分家奠定了基礎。戰國時期百家爭鳴,文士自由遊說,或入國為相,與亡吳將軍明顯不同。會分崗位,也就是文職和軍職。相比之下,文官制度開始形成;在將軍之下,也開始形成武官制度。

第二,不同國家的武官制度不同,同壹國家的武官制度在不同時期也有變化。如齊、宋等國,傅是高級將領;鄭、晉司馬水平略低;秦國只有“郡司馬”,是低級武官。秦國的武官制度,中國之書有將軍、國將、2500主、500主、100將、軍長之制,而衛燎子書武陵有將軍、左右將、萬人將、千人將、百人之長、壹將之長之制。

武官制度的變化也可以解釋軍事建制。比如根據《尚軍》書中的武官制度,我們可以知道,商鞅變法後的壹段時間內,秦軍的組織結構是:65438+萬人。500人?100人?五十個人。戰國時期,兵種構成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步兵成為主要兵種,騎兵在各國大量出現,水師進壹步發展,戰車地位下降,甚至在騎兵之後。

春秋時期的士卒訓練和軍事演習基本沿襲了西周的傳統。投籃和防守是勇士的主要日常課,但是越到後來,練習投籃和防守的人越多。到了春秋末期,人們開始重視對步兵的訓練。

晉悼公自立為司馬之官,要他教步兵、戰車,使兵卒和睦、順從。軍事家孫武甚至強調通過士卒的訓練來增強軍力。他在《孫子兵法》中指出:哪壹方有精良的武器和訓練有素的士卒,哪壹方就能贏得戰爭。

步兵的訓練以隊列整齊、隊形變化為重點,強調“站著前進者彎腰,坐著前進者跪倒,心重者畏之,使隊列密集以待敵,遇有危機則蹲下鎮定神經”。

狩獵仍然是春秋時期軍事演習的主要形式,但也日益成為壹種專門的軍事演習。所以狩獵活動後來往往被直接稱為“管兵”、“單純騎手”,狩獵除了炫耀武藝之外,目的很少。

到了戰國時期,基本上放棄了野外狩獵和軍事表演的形式。軍隊的訓練已經標準化和專業化。

所謂常態化,就是部隊在平時訓練中有統壹的命令和程序,註重基本步伐、隊列和戰鬥隊形。

所謂專業化,就是不同兵種有不同的訓練計劃,不同目的的軍隊有不同的訓練目標。還要註意選拔優秀的士兵組成特殊的精銳部隊,如齊國的“武將”,魏國的“尚武之兵”,秦國的“銳兵”。

春秋戰國時期,各大國紛紛擴軍。擴軍的前提是擴大兵員來源,改變舊的兵役形式,創造和實行新的兵役制度。其主要系統有五種類型。

第壹,打破國家與蠻族的界限,讓不接受兵役,只接受勞役的蠻族逐漸服兵役。

西周時,被周人征服的異族成批地生活在野外,充當周人的農奴,地位很低。到了春秋時期,由於大清大夫家族的發展,原來的蠻荒之地出現了很多大清大夫的封地,很多蠻夷變成了夷人,有的甚至嫁給了周人,地位也逐漸等同於周人。壹些分散的野人日益增多,形成了比較強大的聚居地,壹些諸侯國在首都附近有大量的野人聚居地。

這些現狀,讓急於擴軍的大國諸侯找到了壹個非常現成的新的兵員來源。公元前645年,晉國“成州兵”,“令蠻服兵役”。後來陸的《秋甲》、鄭的《丘福》、楚的《測修賦》,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以野人為兵的內容。但春秋時期的野人兵只是局部的,斷斷續續的。

第二,建立世界戰爭體系,為國家建立固定的兵員來源。

這就是齊國的鄉鎮制度。齊國建立戰國制度之前,氏族貴族武士是軍隊的中堅力量,中國農村的百姓在面對戰爭時被招募入伍充當門徒。齊國地大物博,人少,宗族貴族也就那麽幾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逐漸形成了重視工商業的傳統,久而久之,在首都附近形成了壹批工商業農民聚居地。

齊桓公以管仲為相,欲稱霸中原,需要大量穩定的軍隊。於是建立了15秀才鄉,是士官長的故鄉。石祥全體居民,每家壹人出兵,組成國家常備軍,其余壯丁務農軍需,因此石祥也被稱為知識分子和農民之鄉。學者子恒是壹個不能遷出的學者,成為壹個工商業市民。壹個身有殘疾的秀才不能入軍,他殘疾的女兒也不能出嫁。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學者及其壯丁的良好素質。

就這樣,大部分村民從打仗的時候就被征入軍隊當卒子,壹代代變成了1的士兵,使齊國建立了穩定的右中左軍隊。

第三,變宗族武裝為家族武裝。

自春秋中期以來,卿大夫在軍政大權上普遍取代君主。宗族組織日漸衰落,宗族貴族武裝逐漸失去武裝主體的地位,取而代之的是日益強大的卿大夫家族武裝。

宗族武裝與宗族武裝的根本區別在於紐帶和成員的變化。宗族武裝以血緣關系為紐帶,成員主要是宗族貴族和子弟。家族武裝以主仆關系為紐帶,成員主要是青博士收養的各種膚色、各種城市的人,他們往往與青博士沒有血緣關系。

春秋末期、戰國初期,青博士培養士子的現象尤為普遍,這就是募兵制的起源。青博士下令全城當兵,這是征兵制。

第四,戰國時期,各國相繼實現郡縣制,普遍實行郡縣征兵制。

縣令、縣令有權在縣內征召適齡男子,並可引其出征。征兵制的重要前提是在全國普遍建立戶籍制度。至此,國家與場域的界限被徹底打破。除了少數奴隸和有特殊身份的人,壹般人都是國家編制,有服兵役的義務。

所有的男人都是應征入伍的。戰事稍緩,各家長輩可能是常備軍;當大規模戰爭爆發時,其余的男人也可能參戰。

《史記·田雷王簡列傳》“當其十五歲余,悉為長史”;戰國政策魏策《魏氏註其百郡勝之戰》;戰國策楚策“註五尺至六十”;這些大規模征兵的記錄都有壹個字“悉”。知者,皆也。不僅服役年齡放寬到15-60歲,身高標準也只有5尺,而且這個身高的男性都在這個年齡入伍。這說明戰國時期實行的征兵制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有時候,連女強人、老弱都被編在壹起參加守城之戰。

第五,為了提高常備軍的戰鬥力,很多國家都開始實行養選制度。

招募的對象基本上是武裝部隊中的士兵和依法有義務服兵役的年輕人。後者不會被征入軍隊,但必然會在大規模戰爭中應征入伍。所以戰國時期的征兵行為只是征兵制度的萌芽,並不是嚴格的征兵制度。

戰國時期,不僅絕大多數織工丁壯被動員到統壹戰爭中,那些沒有織成的人也被動員到戰爭絞肉機中。所謂未登記的家庭主要是指外國難民和那些因違法命令而被剝奪公民身份的人。

春秋時期,軍需的積累與軍隊的積累同步發展。春秋時期盛行軍稅制度,“稅”往往既包括車馬,也包括武器和士兵。比如陸贄的《鐵甲堆成山》,既讓部隊發在野外,又讓車馬牛馬同時從野外出來。

齊國的情況就不壹樣了。石祥每個家庭有1人,其余壯丁用生產的收入保證士兵的日常需要;野外的農奴必須保證充足的軍需供應,如制造汽車的木材和馬匹的飼料。工商鎮居民要麽“比材”造戰車兵器,要麽“市賤貴”增資,按比例繳納。

春秋後期,由於原有的鄉村和野村組織發生很大變化,各地人口變動容易,流失嚴重。許多國家不再按丘店等行政單位征稅,而是按畝征稅,即田多者多繳稅,田少者少繳稅。

戰國時期的軍需積累沿襲了春秋時期稅役壹體化的特點,但又有所區別。廣大人民群眾既承擔兵役,又承擔軍稅,秦國規定“戶”是征收軍稅的基本單位。除了征兵,義務兵還必須自帶衣物和食物。

衣食由士兵自己提供,國家征收的軍稅主要用於購買車馬武器。戰國時期的武器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主要表現在鐵制武器的迅速發展,強弓、強弩的廣泛使用,攻城器械的多樣化,戰車、戰船質量的明顯提高。各諸侯國普遍建立“府庫”(即兵工廠)來控制和儲存武器,有些府庫還負責檢查武器的質量。

春秋時期,軍隊管理經歷了從古典到法治的轉變。

古典的管理手段主要是用儀式和誓言來約束士兵。然而,春秋時期戰爭形勢和軍隊構成的變化使得經典的管理方法顯得遲緩和過時。制定成文的法律和壹些具體的軍事法規勢在必行。

公元前513年,晉國“鑄刑鼎,書範所為”。晉國公布的刑書雖然不是專門的軍法,但其中必然有軍事相關的內容。到春秋末期,孫吳提出:“法家、屈制、官道、主用。”“曲制”指的是軍隊組織和軍事力量加強的制度,“官道”指的是指揮軍事力量的制度,“主用”指的是軍事力量積累的制度。這些制度的合法化是壹個國家取得戰略勝利的必要條件之壹。孫武的主張,基於壹定的現實,說明當時的軍隊管理可能已經基本實現了由古典向法制的轉變。

到了戰國時期,孫吳的思想得到了充分的實踐和發展。在軍事力量的積累上,各國壹般以法律形式確立郡縣征兵制,明確開始和結束兵役的年齡和身體條件,依法懲處逃避兵役者,以法律的形式規定軍需物資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在軍隊的指揮上,各國相繼建立了以軍事功績為榮的制度。比如秦國商鞅變法時,有20個“軍銜”;建立士兵軍銜的編制方法和相應的軍令指揮系統;確立“皆營其溝壑,明其封鎖”的營控規律;建立進攻作戰和守城作戰不同的指揮調度體系。

在軍事力量的加強上,平時有嚴格的訓練方法。比如《伍茲·冰之》強調:“每壹次改變都是壹種習慣,都是為了教導它的士兵。”《孫臏兵法·軍情篇》以“犀而善行”為訓標。

戰時有嚴格的戰場紀律,軍隊壹般實行對號入座的方法。如果逃跑、丟失或投降敵人,從將軍到士兵都要成對坐著。

簡而言之,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實行法治,“使人民畏懼重刑,然後在國外輕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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