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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制度對婦女的負面影響有哪些

1、我國古代實行的是壹夫壹妻多妾制對女子的危害

1.1壹夫壹妻多妾制概述婚姻是人類社會兩性結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於人類自身生產而使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是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壹方式,是社會倫理關系的實體。在古代,《禮記?昏義》上明確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也”。有著“興家族,廣後嗣”的幌子,從皇帝開始,貴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順的,如漢代丞相張蒼的“妻妾以百數”(《史記?張丞相列傳》),甚至造成“內多怨女,外多曠夫”(《漢書?貢禹傳》)的社會現象。因此我國古代婚姻制度實行壹夫壹妻多妾制,這種制度正式確立是在西周時期,壹妻是指壹個男子只能有壹個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貴族官僚實際上是可以合法納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個不同名分的女子並且會被禮法所認可,不受道德約束,妾的數目是按照社會地位而確定的。如果女子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為此理由將她休掉。

1.2女人的爭寵導致的悲劇

這種形式上實行的壹夫壹妻多妾制是為維護封建宗法和家族統治,它是強加在我國古代婦女身上的沈重枷鎖,其目的是為了約束女子,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不僅這樣,壹個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間就有皇帝有三宮六院,佳麗三千的說法,壹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群,這直觀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賤。是中國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權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沒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殘。

不僅這樣,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稱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資格,其余只能處於從屬地位,正是由於這種地位的差別,壹般來說妾是很不喜歡正妻的,作為正妻經常會遭到別人的白眼與記恨,因此不管是妻還是妾,她們的生存環境很艱苦。《紅樓夢》中的趙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當王夫人受盡恩寵,俯視眾人,趙姨娘只能躲在陰暗的角落了,別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裏。在這樣的環境下會經常導致悲劇發生。女人們為了生存,想盡辦法爭寵,打壓別人,生存能力弱的就會在這種鬥爭中失去生存的權利,輕者獨守閨房,孤苦壹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繼續鬥爭,淘汰另壹批,爭寵成為那些可悲的女人唯壹的生活目的。本是大好年華的她們,本應享受美好陽光美好事物的她們,本應擁有似水心靈的她們,本該聰靈毓秀的她們,在爭寵的生活中逐漸迷失了自己的本性,只剩下些勾心鬥角,陰謀與陰暗的心靈。趙姨娘若不是妾,只怕她也不會整天想著怎麽算計賈寶玉甚至要置他於死地的吧,她也是向往美好平靜的生活的呀。但是這樣的制度造就成的環境誤了壹個又壹個女子,生生摧毀了這些水做的骨肉。可見壹夫多妾制給這些女人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1.3妾的地位

我認為,妾的地位更進壹步反應了古代封建制度對女性的迫害。不可否認,妾是中國古代制度下的畸形產物,是男尊女卑的標誌,在古代由於大部分婦女沒有自食其力的能力(是社會環境所迫),為了生存被迫為妾為通房丫頭,有的是得到丈夫的喜愛被納為妾,不管是何種方式,妾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

中國傳統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為第壹位,以經濟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於末位,其最終目的是傳宗接代,生兒育女。大多數時候妾只是丈夫的壹個玩物,或者作為壹個生育的工具,為夫家傳宗接代。妾的地位只比丫鬟高壹點。我們要知道的是妻和妾實質上是壹種主仆關系。妾壓妻就是以下犯上,這不僅僅是家庭矛盾的問題,而是奴才冒犯主子的問題。寵妾壓主的事情,如果嚴格的按照宗法制度和法律的規定,這個妾是可能被杖斃的。妻有權利管妾的壹切事情,對於妻與妾兩者之間的具體相處也是有明確規定的,譬如妾必須每天向妻請安,妻坐下時,妾只能站著,即使妻賜座,也只能坐半邊屁股。

納妾基本是丈夫個人的好惡來決定,這是壹種個人行為,因此家族也不會對此負責,也不會認同與妾的家族有什麽聯系,所以古代的連坐制度從來不包含妾族的說法就是這個道理。因為夫家是不認妾家這門親戚的。妾和丈夫其他女人所生子女之間基本可以認為是沒有任何關系,妾沒有照顧撫養這些子女的義務,這些子女也沒有贍養父親小妾的責任。兩者就是同在壹個屋檐下的陌路人。至於妾和自己所生子女的關系,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這只是血緣上的母子關系,而不是宗法認可的母子關系,宗法上的母子關系是所有子女(無論妾生還是妻生)與丈夫嫡妻之間的關系。任何子女不論是否妾所生都與妾沒有宗法意義上的母子關系。也就是說妾是不被允許自己的孩子認作母親的。這對任何壹個母親都是十分殘酷的。

上面談到過的爭寵大部分原因也是由於妾的地位太低導致的。妻與妾的差別如此之大,哪個小妾不想被扶正,但是壹般情況下由於種種原因這種情況是不會發生的。

在這裏順便提壹下,由於妻與妾的地位不同,使得她們生的孩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別,這便是嫡出與庶出的差別。為了維系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階級統治,封建統治者在政治實踐中推行從上至下的嫡長子繼承制,“庶出”、雖和“嫡系”同父異母,但他們在家族中的地位卻是天壤之別,這只是因為他們的母親的不同。無論是財產的分配還是官爵的繼承都輪不到庶出,他們壹出生就帶上了低人壹等的不公的命運烙印。《紅樓夢》中的賈環和迎春就是典型的例子。庶出的自卑跟隨了她們壹生。這說明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不僅給女性造成危害,也給她們的後代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傷害。

2、 古代婚姻對女子的要求

2.1女子要遵從三從四德

在秦之後封建王朝均以儒家思想作為正統思想,強調禮教之下的夫為妻綱,要求女子三從四德,通過政權、族權和夫權的壓制,使女性成為安分守紀、逆來順受的龐大群體,以理順社會關系,穩定社會秩序,所以壹夫壹妻多妾制後代皆奉行不替 。

正如我們熟知的,在古代女子是要遵從三從四德的。三從四德是古代為提高社會道德水平,穩定社會及家庭關系,提高了人們的素質修養。三從是‘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是‘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婦女的品德、辭令、儀態、女紅)。

未嫁從父,就是要求沒有出嫁的“在室女”聽從父家長的話,尤其是在終身婚姻大事上要聽從“父母之命”。

既嫁從夫,就是要求出嫁為人妻的婦女隨從、服從、跟從丈夫。妻子視丈夫為“天”,“天命不可逃,夫命不可違”,必須順從、敬重丈夫,夫唱婦隨。

夫死從子,對於死去丈夫的寡婦來說,“從子”就是“從夫”的延伸,她不但要守節不嫁,還要含辛茹苦地撫養兒子長大,對作為壹家之長的兒子遵從,重大事情由兒子做主。

從三從中可以看出來女子從壹出生就是沒有地位的,上面永遠有人壓著,壹生都沒有自由,當然,不管是誰,我們的行為必須有規章制度來約束,但是這並不代表剝奪人權,“三從”卻使女子壹輩子生活在別人的壓迫之下,沒有做主的權利。歷史上甚至會有這樣的現象:歷代官方表彰貞節烈成為制度,導致壹些婦女自殘生命,甚至在丈夫將要病死和戰死前,妻妾們提前殉節,表示對丈夫的忠誠。所有的這些就是壹把沈重的枷鎖,壓得古代的女子喘不過氣來。

2.2夫為妻綱

夫為妻綱,夫妻關系的道德規範,中國漢代統治者為加強家庭中丈夫的統治地位而創制的為實行夫權統治,要求妻子無條件服從丈夫的理論依據。《白虎通·三綱六紀》曰:“三綱者,何謂也?謂君臣,父子,夫婦也。”“夫為妻綱”是“三綱”之壹,從屬於“君為臣綱”、“父為子綱”。但在宗法制度下,十分強調血緣關系,而夫婦關系是血緣關系的基礎,所以“夫為妻綱”被認為是“三綱”之始。朱熹說:“蓋聞人之大倫,夫婦居壹,三綱之首,理可不廢。”(範李瑛)

在古代婚姻制度中,婦女的壹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壹而終。即使是有婚姻關系,但在男女不平等的封建社會在婚姻生活中女子也會遭受極不平等的待遇。在這種男子為中心的宗親制度下,夫妻的關系是極不平等的,夫權至上,“夫者倡,婦者隨”,女性附屬於男性,沒有獨立的人格。

3、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解除條件對女子的危害

3.1.休妻

古代婚姻解除的決定權完全操縱在男方家長及丈夫手中。在解除婚姻方面,西周時期確立的壹套完整的制度稱為“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項合法理由。《大戴禮》載“婦有七出,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惡疾,去;口多言,去;盜竊,去。”不順父母是指對公婆侍奉不力,有失恭敬。無子強調沒有生養男性子嗣,使得家庭沒有祭祀者和繼承人。淫指會破壞倫常秩序。妒指不能容忍丈夫納妾。有惡疾則影響夫妻***同生活。多言是指在家族中搬弄是非。竊盜屬背信棄義。只要有其中任何壹項理由 ,丈夫就可以休妻。

“三不去”即有所娶無所歸女子出嫁時尚有家可依,但休棄時已無本家;與更三年喪為公婆守孝三年,已盡子女之道;前貧賤後富貴,這種情況妻子對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棄。這是對男子隨意休妻的限制,體現了對宗法倫理秩序的維護,對於穩定婚姻關系,避免出現社會問題,具有積極意義。

“七出三不去”的離婚原則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動聽從,丈夫居於家庭中的支配地位,他們可以采用各種名目休妻而另娶,但妻子不得棄夫而去,要從壹而終。如唐律規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懷它誌,處徒二年”。這是家長制下夫權專制的典型反映,確立“夫為妻綱”的男尊女卑原則,對後代影響深遠,壹直被沿襲到清代。

3.2.和離

和離即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唐律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不坐”,疏議曰“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唐律允許夫妻雙方可自願離婚,法律不追究。清律也規定了雙方“協離”者可解除婚姻關系。

3.3.義絕強制離婚,是指官府對當事人婚姻的幹涉,只要夫妻之間出現了法定事由,則不論雙方是否願意,官府強制離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有殺傷對方及直系尊親、旁系尊親,或雙方壹定範圍內親屬相互有毆打、奸、殺行為的,即認為夫妻恩義已絕。婚姻的目的之壹是“合二姓之好”,在家族之間發生奸殺行為時,婚姻自然不能再續。發生義絕而當事人不自動解除婚姻,官府就要強制解除並給予處罰。基於維護社會倫理的要求,官府對當事人婚姻進行直接幹涉。可見本應由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關系,不但家長有權解除 ,國家也強制幹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動用刑罰手段來處罰。封建倫理是離婚的法定標準,直接決定著婚姻的存亡,即使當事人不願意也必須離異,體現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4、結語

從以上就可以看出封建婦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動者,受害者,古代女子在婚姻中是沒有自主權、沒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權利,只能順從這種婚姻制度的擺布,並且遭受這樣制度的迫害,作為生活在現代世界的我們應該為擁有平等的婚姻感到慶幸,並應好好珍惜。 參考文獻:

[1]董家遵。中國古代婚姻史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

[ 2 ]史鳳儀,中國古代婚姻和家庭.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

[ 3 ]論文,淺析中國古代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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