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動性:行政權在運行時具有主動性,而司法權則具有被動性。
2、中立性:行政權有傾向性,司法權則要求絕對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態度不受任何因素影響
3、形式性:行政權更註重權力結果的實質性,而司法權更註重權力過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
4、專屬性:行政權具有可轉授性,司法權則具有專屬性。
5、終極性:行政效力非終極性,司法權效力有終極性。司法權是最終、最權威的判斷權。是司法權典型特征
6、交涉性:行政權的運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權運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辯、審三方展開抗辯
7、非服從性:行政權存在層級的服從性,司法權的管理關系則是非服從的,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的本質體現。
8、公平優先性:行政權的價值取向是具有效率優先性,司法權的價值取向具有公平優先性。
司法(Justice),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我國的司法機關壹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從廣義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等負責刑事偵查的機構。
主要職責
1、承擔全面依法治國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國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2、承擔統籌規劃立法工作的責任。負責面向社會征集法律法規制定項目建議。
3、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負責立法協調。
4、承辦行政法規的解釋、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組織開展規章清理工作。
5、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復議案件工作。指導、監督全國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件辦理工作。
6、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7、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刑罰執行、罪犯改造的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8、負責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管理工作。
9、負責擬訂公***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香港、澳門的律師擔任委托公證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10、負責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11、負責國家法治對外合作工作。履行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確定的對外聯系機關(中央機關)職責,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談判。承擔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法律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對外合作交流。承辦涉港澳臺的法律事務。
12、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13、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14、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依據
《中***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規定深化人大、政協和司法機構改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壹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要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人大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的監督職能,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優化政協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第九條規定重新組建司法部。將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司法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國務院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