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口頭形式:
雙方通過口頭協商達成協議。口頭合同簡單易行,在日常生活中應用廣泛。口頭合同的好處是方便。但口頭合同壹旦發生糾紛,取證和分清責任比較困難。對於未及時結算且較為重要的合同,不應采用口頭形式。
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得采用口頭形式。
第三,其他形式:
1.公證形式:合同公證是指合同內容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進行審查和公證。
2.審批形式:有些合同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3.登記形式:當事人約定或將合同依法提交國家登記機關登記。
合同的適用範圍: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但是,婚姻、收養、監護和其他與身份關系有關的協議,適用與這種身份關系有關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的優缺點
在業務過程中,通常簽訂書面合同,但有時也會出現口頭合同。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的優劣不能壹概而論。
法律上,訂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是書面的,比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
書面合同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可以明確記載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內容,有利於保障民事活動的安全。壹旦發生糾紛,也便於當事人舉證和分清責任。因此,書面合同是壹種非常好的合同形式。
有了書面合同,公司內部管理也方便很多。履行壹份合同可能涉及公司的幾個部門,如生產、銷售、倉儲、財務結算等。根據合同,可以設計管理流程,保證合同及時履行發貨,及時收回貨款,防止貨款賬期過長,成為死賬。
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通過對話、面對面交談或電話交談等方式確定的合同內容。這種合同簡單,容易快速完成交易,但口頭合同沒有書面證據。壹旦發生糾紛,當事人舉證困難,難辨是非,不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即時交易可以使用口頭合同。如果是長期的業務合作,也可以通過電話訂立合同,但在隨後的合同履行中,雙方可以通過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進行工作。這樣,這些文件、信函、意見、信息溝通也會成為口頭合同的有益補充和證明。
口頭合同成立的條件
(1)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如果口頭協議和合同有出入,以哪壹個為準?
如果口頭協議與本合同有任何不壹致,壹般以本合同為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都是合法有效的訂立合同的方式,但書面合同更能準確清晰地記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避免糾紛。
格式合同的優勢
1,降低簽約成本,提高交易活動效率,節省交易時間。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展,各行各業都在追求效率,力求用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潤。在現代商業環境中,交易是高速進行的,尤其是在交易頻繁的商品、服務和運輸行業,不可能與單個消費者逐壹訂立合同。格式合同的格式性和特殊性簡化了訂立合同的程序,適應了現代商業發展的要求。
2.格式合同可以提前區分風險,維護交易安全,預測潛在的法律責任,將風險轉移給第三方,這就是格式合同的安全價值。在現代市場交易活動中,隨著高新技術在生產和生活經濟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標準合同的當事人不可能對未來做出完整的預測。由於不確定或偶然事件、激烈的市場競爭、內在變化的市場條件,各種促銷手段和宣傳媒體往往缺乏誠信和職業道德,經濟生活的健康安全發展需要選擇相對安全的合同形式來保證交易的安全。格式合同本身的安全價值滿足了市場交易的需要,保證了交易的安全。
3.它對非特定方具有公允價值。在現代商品交易和交換合同中,公平是最基本的原則,提倡公平,譴責不公平是法律的價值。首先,由於格式合同的條款是事先未經與對方協商大量重復使用而擬定的,不會因為當事人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社會地位不同而修改。它為不同條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機會,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價值。其次,在現代合同關系中,合同雙方的經濟地位、談判能力、經驗和法律知識水平也是不平衡的,尤其是公共事業的發展,使得單獨訂立合同成為不可能。如果允許單獨訂立合同,就會導致不公平的情況。再次,公用事業領域“流行”的格式合同為消費者的結構性擴張創造了條件。非特定合同相對人的權力積累形成了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力制衡,從而完善了公眾和法律對格式合同的監督,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維護了合同的公平性。
4.采用格式合同有利於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加強經濟幹預,確保國家經濟安全。市場經濟是壹種管制經濟,國家的合理幹預對其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格式條款是預先起草的,所以由國家專門的政府機構統壹制定是方式之壹。此外,國家還可以利用行政優勢加強審計和監管,從而實現對經濟的政策控制。
格式合同的缺陷
1.由於格式合同的特點,相對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違背了合同自由原則。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對人選擇和協商的可能性,事實上形成了對相對人的強制力,使得締約地位的平等掩蓋了事實的不平等,使當事人處於更加不利的地位,也違反和動搖了民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中最典型的是合同自由、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格式合同往往使內容利己且不利於相對人。格式合同是預先擬定的,單方面具有決定性。為了利益最大化,他們很少或完全不考慮對方的利益,這往往成為他們壟斷和強迫消費者的工具。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壹,格式合同具有其他合同無法比擬的特殊功能,廣泛應用於市場交易的各個領域,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能夠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進經濟和生產的發展。第二,如果立法不能很好地規範格式合同,很可能造成泛濫和經濟失序。
因此,如何堅持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完善規範合同立法、司法、行政和法律監督的綜合規制,維護合同的公平正義,保護消費者利益,是我國法制建設面臨的艱巨任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並沒有經過雙方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