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何為命案 (壹)命案釋義 我們通常所說的命案,壹般是指殺人和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命案必破”的基本涵義是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命案的發生,即使發生了命案,也必須千方百計地力爭破獲。在2004年11月公安部南京會議(全國偵破命案工作會議)上,公安部認可了此前湖北、河南等地所做的嘗試,正式提出“命案必破”口號。 (二)“命案必破”的緣起 而為什麽會提出“命案必破”呢?應該是源起於1996年和1997年《刑事訴訟法》、《刑法》的修改而導致的公安機關內部組織的變化。 對公檢兩機關而言,1997年《刑事訴訟法》最大的變化就是對公安、檢察院的偵查管轄權作了較大的調整,將原來配屬於檢察院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的涉稅、打假等經濟案件的管轄權劃歸公安部門。1998年,以“兩高三部壹委”的“四十八條”為最終形成標誌,確定了新的管轄格局。 此外,由於公安機關內部有嚴格的職能分工,而“命案”主要由刑警(支)隊負責,公安內部跨管轄權辦案又是“諱莫如深”的事情,所以如果沒有對“命案”提出特別激勵的話,公安各警種分散的警力和各級公安部門主管領導分散的精力導致的結果壹定是“命案破不了”。由於持續的投入不足以及資源調配不均衡,造成命案的偵破率的下降甚至命案偵破上無所作為。 比如此前的黃勇案件、楊新海案件。但命案又存在著極大的惡劣的社會影響,如果不偵破,將給百姓帶來恐懼和不安,基於此,公安部提出“命案必破”的口號。 可是在這種“重破案,輕保護”,特別是搞“嚴打”時,還會有“限期破案”這樣的口號;另外還有破案業績的考核,破案以後就獎勵,案件還沒有定,“英雄”的稱號就給了,這是不正常的。 從此,湖北的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內蒙呼格案以及河北的聶樹斌案都是在這種“嚴打”的氛圍中產生的冤案,從證據法學的角度來看,“命案必破”理論也是存在壹些缺陷和不足的。 二、證據法上關於“命案必破”的探討 邊沁曾經說過:“證據是正義之根基:排除證據,就是排除正義”。當發生刑事案件乃至於命案時,如果站在理想主義的角度排除壹切案外因素的話,當事人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公權力機關要主持公道、實現正義的基礎無疑首先考量的應當是證據,因為當事人的訴求、司法機關的裁決都必須建立在證據的支撐之上! 從上壹段可以看出,“命案”的偵破也必須是在充分證據的前提下,才能得到確認。我國學者曾先後提出過數十種證據的屬性,目前影響較大的為相關性、可采性、可信性。相關性是證據的根本屬性,它是證據和事實之間的邏輯聯系,它能表示出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壹種直接或間接的證明關系。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48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可采性是證據能否被采納作為定案依據的屬性,表示壹種證據資格,首先不相關的證據是不可采的,其次相關證據也不壹定采納,因為根據證據對待事實支持或否定的強度不同,從而得出是否采納不同的意見。可信性是指證據有值得相信的特性,實物證據來源也必須可靠,言詞證據也要存在可信性。這是證據的三性。 從證據影響最大的三性中可以看出,證據需要求真、求善,並且根據證明不同的案件事實,還存在排除的過程,是沒有辦法百分之百的做到每個案子都能發現“既真又善”的證據的,那麽“命案”要求的百分之百破案率也是無從談起了。 再看看“證據之鏡”原理。眾所周知,事實認定是審判過程的重要環節,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人民法院只有在證據基礎之上查清事實真相,才有可能正確適用法律。事實認定是事實認定者對特定事物及其關系真實存在之可能性的確定。 “命案”的審判是由法官確定的,法官根據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通過經驗推論,通過思維推理來重現過去事實的發生過程。但是,法官並不是案件的親歷者,他只有通過大量的證據來間接的認定事實,從而證據成為溝通案件事實與認識主體之間聯系的唯壹橋梁。證據就像壹面“鏡子”折射案件事實,沒有證據,就不可能認定案件事實。 “證據之鏡”原理決定了證明標準是概率標準。因為法官在審判的過程中,始終存在自己的主觀的臆斷,沒有法官可以百分之百的保證自己在進行自由心證的過程中可以不偏不枉,完全重復當時案情發生的真實情況。 在美國,有數據表明,在強奸謀殺審判的死刑定罪中,重罪審判的錯誤率大約在之間。從這些數據也能看出來,對於“命案必破”所要求的百分之百的準確性,確實是不能達到的標準。 再看看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問題。證明責任包括舉證責任和說服責任。舉證責任是提出證據的責任,說服責任是提供“充分”證據的責任,與證明標準相連。在刑事訴訟中,壹般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即訴訟地位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定罪之前應處於無罪的訴訟地位;在舉證責任上,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控訴方承擔;在訴訟權利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當案件發生疑難時,應作有利於被追訴壹方的解釋。 而證明標準不僅要說服事實認定者,還要說服對方當事人。訴訟雙方在履行了自己的說服責任後,使對方“心服口服”,使爭端得到終局性解決,從而保證案結事了。 那麽在“命案”中,進行控訴的檢方能夠完美無缺的進行每次控訴嗎,都能搜集到具有高度證明力的證據嗎?這值得我們質疑,更加說明了命案不能百分之百的得到準確的偵破。 三、結語 所以,如果堅持“命案必破”的口號,雖然能在壹定程度上極大的促進“命案”的偵破率,也能提高公安機關對於“命案”的重視程度,但由於證據的特點,不能找到百分之百“既真又善”的證據,“命案”根本不能做到百分之百準確的偵破,如果非要強行為了這壹標準偵破,那麽會造成很嚴重的冤假錯案,不利於保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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