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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布克賽爾蒙古族自治縣草原生態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依法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防止草原生態退化,發展現代畜牧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和布克賽爾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縣屬於跨行政區域的草原,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自治縣對草原實行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合理利用的方針,以提高畜牧業產業化水平和發展現代畜牧業為重點,采取綜合措施,大力發展農區和城郊畜牧業,改造傳統畜牧業,促進畜牧業效益增長方式的轉變,實現草原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原生態保護的領導,將草原生態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並給予財政支持。第五條自治縣根據草原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實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輪牧制度,積極推行舍飼、圍欄和牧民定居,對退化、沙化、水土流失、鼠害、蟲害的草原進行綜合治理,恢復植被,提高草原生態功能。

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新的良種和高產飼草基地,實施人工飼草產業化;鼓勵承包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采取消除毒草、防治鼠害、圍欄封育、灌溉等措施開墾草原;鼓勵水土條件好的鄉(鎮、場)牧民優先標準化定居。對水土條件較差的鄉(鎮、農場),有計劃地采取異地搬遷的方式實現牧民標準化定居。第六條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交通、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 * *做好草原生態保護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草原監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草原生態保護的具體工作。第七條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以傳統畜牧業向現代畜牧業轉變為重點,搞好以草原保護和改良體系、畜禽品種改良和繁育體系、動物防疫體系、畜產品安全質量檢測體系為重點的市場化服務體系建設,積極引導牧民采用科學的生產經營方式,為牧民提供良好的服務。第八條自治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草原資源和生態監測系統,及時掌握和發布草原植被生長、利用和退化等信息,為制定草原生態保護措施提供科學依據。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草原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草原生態保護知識,支持、鼓勵和引導草原承包經營者開展人工種草,儲備飼草飼料,開展舍飼養殖,改良牲畜品種,加快牲畜周轉,減輕草原壓力,改變傳統生產經營方式,提高畜牧業綜合效益。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不同草原類型的具體載畜量標準,結合草原生產和草原承包者的實際情況,制定四季草原載畜量標準。第十壹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草原載畜量標準時,應當充分聽取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的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保證核定草原載畜量標準工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草原生態保護和建設的實際需要,與草原承包方簽訂草畜平衡責任書,草畜平衡責任書的內容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禁止開墾草原。開墾的草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限期退耕和恢復植被:

(壹)開墾後造成沙化、堿化、退化或者水土流失的;

(二)不具備穩定灌溉條件的;

(三)土壤和土質不適宜種植的;

(四)坡度大於25度;

(五)經過兩年復墾,尚未用於荒地的;

(六)其他應當退耕恢復植被的。第十四條擁有草原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核定的載畜量控制放牧數量;對超載牲畜,要積極采取草地改良、建設和飼草料儲備等措施,逐步實現草畜動態平衡。實施禁牧和退牧還草,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在草原上從事工業開采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批準的用途、範圍使用草原,並依法承擔恢復草原植被損害的責任。

沒有草原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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