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節日 - 鹹寧市古民居保護條例

鹹寧市古民居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古民居保護,傳承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民居的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的古民居的保護和利用,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古民居,是指建於1911年以前,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民宅,以及祠堂、牌坊、亭、臺、樓、閣等建築物、構築物。第四條 古民居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優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民居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古民居保護工作責任制和聯動工作機制,做好古民居的保護和利用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民居的調查認定、保護規劃、監督管理等工作。

城鄉規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古民居保護相關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古民居的消防安全檢查指導等工作。

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遊、林業、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古民居保護相關工作。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古民居的保護和管理,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壹)組織本行政區域古民居的保護和修繕;

(二)完善古民居配套基礎設施;

(三)合理開發利用古民居資源;

(四)落實古民居消防安全責任和措施;

(五)依法制止違反古民居保護規定的行為;

(六)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古民居保護工作。第八條 古民居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以下工作:

(壹)做好古民居保護的宣傳和巡查工作;

(二)制定村規民約,指導、督促村(居)民按照古民居保護要求,合理使用古民居;

(三)對損毀嚴重的古民居進行登記,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古民居構件,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根據當地古民居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誌願消防隊,開展古民居的火災預防、撲救等工作;

(五)勸阻、制止違反古民居保護規定和要求的行為。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聘請專業人員組成古民居保護專家委員會,開展古民居保護的咨詢、指導、評審等工作。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古民居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害古民居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立古民居民間保護組織,參與古民居保護工作。第十壹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古民居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認定與規劃第十二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申報認定為古民居。

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古民居的調查,對本行政區域符合古民居認定條件的建築物、構築物,在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古民居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意見後,向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認定。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認定申請,交由古民居保護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後,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在十五日內審查認定,並將認定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民居保護名錄制度。經批準認定的古民居列入古民居保護名錄,並予以公布。

古民居的名稱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重新公布。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古民居,應當設置統壹的保護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識。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古民居調查認定的情況,應當組織編制全市古民居保護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古民居保護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古民居保護規劃,並根據具體情況編制古民居保護專項規劃。

古民居保護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 上一篇:名人名人,什麽樣的畫是“國畫”
  • 下一篇:唐朝的女裝有什麽特點?唐代女性服飾特征分析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