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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22

壹、城鄉低保標準:

1,哈爾濱9區

九區城市低保標準由每人每月783元提高到835元。

9區農村低保標準由401元/人·月提高到625元/人·月。

2、哈爾9個縣(市)

9個縣(市)城市低保標準由637元/人·月提高到669元/人·月。

9個縣(市)農村低保標準由401元/人·月提高到441元/人·月。

3、農村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9區城區特困供養標準達到2152元/人·月,9區農村達到1203元/人·月,9縣(市)城區達到1686元/人·月,9縣(市)農村達到964元/人·月。

二、最低申請條件:

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長大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接受過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有法定贍養、撫養(扶)義務並共同生活壹年以上的其他人員。

2)以下人員不包括在與*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

(壹)離開家庭在宗教場所獨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做好提高城鄉低保標準、財政補助水平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工作的通知》(黑民辦[2065 438+04]139號),經哈爾濱市政府批準,正式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具體如下:

壹是提高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水平。

(壹)2014 10 6月1日起,城市低保標準由460元提高到510元/月,財政補助水平由320元提高到335元/月。

(二)2014 10月30日至2014 9月30日,城鄉低保標準由2508元/年提高到2700元/年;2014、10、1起,城鄉低保標準由2700元/年提高到3000元/年,財政補助水平由1812元/年提高到2100元/年。

(3)2014 65438+10月1,城鎮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標準由3660元/年提高到5800元/年;城鎮農村五保分散供養標準由2570元/年提高到4000元/年。

二、提高縣(市)(含雙城區)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

2014 10起,縣(市)低保標準由376元/月提高到440元/月,財政補助水平由282元/月提高到297元/月;將農村低保標準由2181元/年提高到2700元/年,將財政補助水平由1483元/年提高到1627元/年;農村五保供養集中供養標準由3660元/年提高到5400元/年,分散供養標準由2570元/年提高到3800元/年。

第三,提高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和城鄉低收入家庭的標準

(壹)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按照城市低保標準的1至1.2倍同時提高到510元/人至612元/人。

(2)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按城市低保標準1.2至1.5倍同時提高到612元/人至765元/人。

(三)縣(市)低收入家庭標準同步提高到縣(市)低保標準的1至1.5倍,月平均收入從440元提高到660元。

(4)城市農村低保標準按城市農村低保標準1-1.5倍提高到3000元/年至4500元/年。

(5)縣(市)農村低保標準按縣(市)農村低保標準1-1.5倍提高到2700元/年至4050元/年。

事實上,我國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早於城市。然而,由於傳統的農村集體福利思想和農村稅費改革的影響,這壹制度的建設壹直進展緩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後,民政部開始重新部署農村低保制度建設。其中壹項重要措施是,在摸清農村貧困戶底數的基礎上,決定在尚未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建立農村貧困戶救助制度,從而在我國廣大農村形成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農村貧困戶救助制度“雙軌並行”的局面。正是由於這種創新的制度安排,為“普遍最低生活保障”目標的順利實現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並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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