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農地制度經歷了從嚴格限制土地兼並、嚴格控制土地買賣到“不抑兼並”的變化。農業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是這壹政策變化的根本動力。⑥面對商品經濟和地主在平民中的發展,均田制的實施已是強弩之末。中唐以後,實行均田制的政治權威和經濟條件逐漸喪失,國家逐漸放棄了對私戶土地的控制和幹涉,只重視賦稅的征收。到了肅宗、代宗之際,已經是“法制放寬,有地者不能禁賣”,“天下已互相融合”。安史之亂後,皇權衰落,雖有禁止兼並、限制占地的法令,但也只能是壹紙空文。“自氏族世代起,稅定於畝,夏秋收稅”,“可見在實戶中,以貧富之量為窮科”。國家財政收入的重心開始向土地稅轉移。征稅重心的轉移,說明此時國家已經無法直接控制土地和人口。為了維持國家的正常運轉,國家不得不調整以前的制度安排,改為只對穆的業績征稅。兩個稅法頒布後,國家采取了“兼並不追,貧弱不耕,農地只定額征稅”的政策。從農地制度的政治目標(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經濟目標(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發展出發,目的是滿足財政需要和維護其統治的根本利益,同時順應商品經濟發展的現實,農地制度發生了重大變革。當國家放棄傳統的批地職能時,土地占用定額也取消了,允許人民自由買賣土地,國家只按土地征稅。國家改變了直接配置土地資源的方式,逐步調整了“均占土地”和“抑制兼並”的制度安排,最終使“不抑制兼並”成為農地制度的基本目的,從而導致國家、地主和農民之間的博弈關系發生了根本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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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民來說,均田制是“亂的,新疆的原因是壞的”(1),農民失去了行使“退出權”的制度安排,所以農民沒有默認退出,只能是當期稅收的接受者。假設農民履行義務時國家的稅收為R,農民違約時為0;農民的總收益是A(這裏暫時不考慮掠奪性或養地性經營),所以農民履行合同時的實際收益是A-R,違約時是A-R,其中R & gtR(r是地主在抑制兼並的制度安排下具有“比較優勢”的稅收,必然低於國家稅收R,足以吸引農民放棄國家戶籍)。其博弈模型如下:博弈結果是必然的:在國家選擇性抑制兼並的制度下,農民選擇違約;在不抑制合並的制度安排下,農民只能選擇履行自己的職責。
對於房東,假設國家給房東的稅收收入為C,房東的總收入為D;在抑制合並的制度安排下,如果地主做出“不合並”的決策,他面臨的收益是D-C,地主默認爭奪農民並合並土地,那麽國家收益將損失R(即農民繳納的稅收),再假設地主違約的成本(即懲罰)為F 2,地主的收益為R-F,在不抑制合並的制度安排下,地主合並土地時國家獲得的稅收收入為C+R;由於國家承認土地兼並的合法性,地主兼並土地的懲罰f為零。它的模型是: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第壹,國家實行限制合並制度時,只要違約收益為R-F >;0,地主會面臨D-C+R-F > D-C的激勵,那麽地主的理性選擇是違約給農民,兼並土地。這樣國家不僅稅收流失,國家控制的土地也流入地主手中。當然,國家為了維持現有的制度,首先要壓制這種制度上的變化,但是要查清事實,執行處罰,就要耗費大量的監督。同時,監督者本身也可能在兼並土地,他們壹定程度上會默許或者支持。其次,在“隱性契約”中,國家很難控制農民的“退出權”。這往往使國家在與地主競爭時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壹旦國家對土地合並采取寬容默許的態度,就會引發農地制度演變的熱潮。
其次,當國家以“不抑制合並”作為新的農地制度安排時,以人口為基礎的地租、地租調整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礎,相應的稅制安排改為以資產為基礎的兩個稅法。稅收主要按照土地和財產繳納,“資產少者少稅;資產越多,稅收越多”。因為土地兼並作為避稅額外收入的效用下降了,地主的理性行為仍然是兼並土地,因為D-C+R >;D-C+R-F,這樣國家稅收收入將從以前的C-R增加到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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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魯·集》(卷二十二)“賦稅分擔與體恤百姓六條”。
(2)如《元規·書屋·國計司地制》卷四九五規定:唐玄宗雖下令“如有違則為違規之罪”,“從今以後,更不準非法買賣糧食、田產”,“無官則杖四十,有官則刑記”。《魯奏折》(卷12)及《分稅制·體恤百姓六》載有“截禁非法買賣,界內如有違反,加倍負責”的詔書。但收效甚微,非法賣地最終使封建政府“體制混亂,被迫墮落”。換句話說,理論上房東的違約成本更高,但實際違約成本F更低。
(3)《魯文集》卷二十二《分稅惠民六篇》,第壹篇《論兩稅之弊》。
最後,在新的稅制改革下,地主和農民會改變對土地經營模式的認識,從而激發他們“種地”的積極性。最終,農地制度的變革將使國家、地主和農民分享與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要素相匹配的利益。農民的收入在新的制度安排下固定為A-R,而地主的收入前後只有F,“種地”的收入是△ X,為了不斷擴大和增加收入,地主和農民選擇“種地”投資是理性的選擇。博弈模型為(假設地主的掠奪收益為D-C+R,養地收益為D-C+R+△X;農民掠奪經營收益為a-r,養地收益為a-r+△ x):
從上面的博弈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
第壹,國家承認地主兼並土地的合法性,實行按土地屬性納稅,這樣地主在爭奪農民時就不會受到任何利益的驅使。這時地主把土地當成了壹種財富,開始關註它的市場價格。土地生產力是制約土地市場價格的重要因素之壹。因此,除了繼續兼並土地,如何提高土地的勞動生產率成為增加地主財富的關鍵,也就是說,地主開始考慮投資土地維護。
第二,國家通過農地制度的新安排,打破了均田制下與地主不利博弈的困境,將剩余土地的索取權移到地主和農民手中,從而將國家與地主的博弈沖突轉移到地主與農民的博弈過程中。兩稅法“戶無主客,看房是書;以貧富為差的稅制改革,使農民失去了均田制下的“退出權”,意味著農民無法在稅收契約上“討價還價”,只能是現行稅制的接受者。這個時候,農民要想不斷提高財富,就會放棄對土地的短期掠奪,這就刺激了他們從土地中獲取長期利益的意願,這與地主重視養地是壹致的。因此,地主會將剩余土地的索取權轉讓給農民。只要保證農民的租佃關系長期穩定,就能激發農民“以地養地”的積極性。
第三,“市場機制”真正走上了社會經濟舞臺,發揮了前所未有的“效率”。農民的“經濟人”特征已經完全被“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自己的生產和消費選擇。競爭的動態優勢已經凸顯出來——突破傳統,鼓勵創新,應用新技術,競爭不僅可以“正確定價”,還可以導致強大的投資,加速技術變革。在此期間,對國家和地主來說,“經濟追求”和“政治追求”同等重要。在國家行為的正確刺激下,農業中真正的經濟潛力才會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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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姚輝(卷83)賦稅(壹):書屋袁貴(卷488)州會計署賦稅(二)等文章均有記載。
第三,“無兼並”土地制度安排的效率分析
傳統上,土地兼並損害了農民和國家的利益。對於農民來說,大量的土地兼並使得“耕者無其田”,農民不得不成為地主的佃農,接受地主的剝削,這往往造成不公平,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就國家而言,土地兼並導致的農民破產損害了國家財政的稅基,而由於地主享有來自納稅的各種特權,國家財政和稅收都會受到損害。所以從漢代開始,人們就提出了“抑兼並”的言論和思想。但在“不抑制合並”的體制下,國家退出了對農地產權的直接安排,將最後剩余的索取權讓渡給地主和農民。這意味著地主和農民的生產努力與他們自己的經濟利益直接掛鉤。地主和農民成為風險的直接承擔者,提高了地主和農民的積極性,增加了勞動力的供給。國家、地主和農民之間的契約呈現出壹種有效率的狀態。下面從農民、地主和國家三個層面論述“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安排的效率。
首先,本文考察了“不抑制兼並”的土地制度安排下農戶的生產情況。為了更好地解釋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介紹壹下小農經濟理論。以前蘇聯學者切亞諾夫為代表的學派認為,小農的生產目的主要是滿足家庭消費,相當於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它追求的是生產的最低風險,而不是利益的最大化。當家庭需求得到滿足時,沒有增加生產投入的動力機制,所以小農經濟是壹種保守、落後、不合理、低效率的經濟組織。(1)相反的觀點是以西奧多·舒爾茨為代表的經濟學家。他們認為以家庭為單位的傳統農業就像是擁有特定資源和技術的“資本主義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對價格敏感。其生產要素的配置行為也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小農經濟是“窮而有效率”的。(2)中國學者鄭風田研究了上述兩種理論的缺陷,吸收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說和新制度經濟學學派的制度變遷理論,提出了小農經濟的制度理性假說,認為不同制度下農民的理性是異質的,在完全自給自足的制度下,農民的理性是最高的家庭效用;在完全商品經濟的市場體系下,小農的行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是理性的“經濟人”行為;然而,在半自給自足的制度下,小農為家庭和社會生產。此時農民的理性行為具有雙重性,小農戶的理性行為也因不同的制度變遷而發生變化。
中唐以後,中國農地制度從“抑並”到“不抑並”的根本性轉變,對小農的生產經營行為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北魏到中唐,土地制度是均田制,土地由人支配。農民出售土地受到嚴格控制。比如北魏的平田制度規定:“凡桑田為業,壹去不復返,總有相見之時。”有所得者,無所苦,無所回報,有所缺者,種為法。有收益的要賣收益,不足的要買不足的。不要賣出他們的點數,也不要買入足夠的點數。“(4)國家允許買賣壹部分土地,但並不滿足人們擴大土地的需求,而是“使其隨意買賣,以平均分配土地”。到了唐代,土地買賣的限制放寬了,如“庫班登、賣房、磨店等”⑥,“從壹個窄國遷到壹個寬國的人,得到並賣掉庫班登”⑥,永業田可以“把永業田賣給那些死了、窮了的人埋葬。也就是移民。“但實際上,賣地還是有嚴格限制的。由於均田制下買賣條件苛刻,規定農民擁有的土地總量(無論是購買還是分配獲得的)不能超過應受田數。在這種條件下,即使農民積累了大量財富,也不可能投資土地,其他投資如手工業、商業等也不太可行,因為當時手工業、商業都不發達,長期以來的重農輕商思想也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人們的投資行為。投資渠道的不暢通使農民失去了用更多的勞動力獲得更多的農業產出增長和獲得更多財富收入的願望,轉而以滿足家庭消費為目的進行生產。因此,均田制的制度安排使廣大小農能夠把生產目標定在滿足家庭生活需要並略有盈余。這是典型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就是我們前面說的。”在完全自給自足的制度下,農民的理性是最高的家庭效用。“中唐實行‘兩稅法’後,土地制度發生變化,國家采取‘兼並不追,貧弱不耕,大媽只取定額之稅’的政策,於是‘不抑制兼並’的土地私有產權完全確立。到了宋代,土地買賣更加活躍,壹些官員和士紳大量購買土地,比如外交部的外交大臣鄭平就說:“土地有七百多頃。⑩、王臯擁有“百頃良田”。”⑩壹些貧窮無助的下層農民,在遇到天災人禍時,不得不出賣自己的土地,正如袁彩所說:“貧富無定位,無農房。”⑿因為土地是傳統農業社會最重要的生產要素,誰擁有土地,誰就擁有財富和社會地位,土地可以自由買賣,這恰恰為人們財富的轉化和社會地位的變化提供了壹個重要的渠道。因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經營者都有增加土地生產要素投入,促進土地產出增長的動力機制。農民希望生產更多的糧食,獲得更好的生活和更多的儲蓄,並為將來購買土地上升到地主階級而積極積累;地主希望獲得更多的高產糧食股份,增加財富,擴大家族企業,不斷擴大土地量;佃農希望多產糧多留成,改善家庭生活,為將來購買土地和轉型為個體戶做準備。此時,小農經濟行為已經從自給自足轉變為剩余產品商品,出現了自主生產更多農產品、向市場提供剩余產品的要求。即“在完全商品經濟的市場體系下,小農行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是理性的‘經濟人’行為”。在這種制度下,小農戶的生產積極性可以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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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Chayanov,A.V.(1966),“論非資本主義經濟制度”,載於丹尼爾·羅默、巴西爾·克爾布雷和R.E.F .史密斯編輯的《論農民經濟理論》,霍姆伍德,理查德·歐文公司,第1—28頁。
②舒爾茨:改造傳統農業,商務印書館,1987。
③鄭風田:《中國的制度變遷與農民經濟行為》,中國農業出版社,2000年。
④《魏書》(卷110)。
⑤文學總考卷二天府二。
⑥論唐律(卷12)家庭婚姻。
⑦《新唐書》(卷51)食糧誌。
今《通典》卷二《田制下》。
⑨《文學通考》卷三《天府》。
⑩《宋史》(卷301)《呂沖傳》。
⑾範仲淹:《範文正公文集》(卷14)郊友王鈞墓..
⑿袁彩:《袁氏樊氏》卷三“富家置產宜仁政”。
晚唐確立了“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國家用強有力的法律手段保護土地買賣的合法性。土地買賣以公開的形式暢通無阻,“有錢就買,沒錢就賣”成為土地所有權轉移的主要渠道。同時,這種制度安排標誌著小農的小規模土地所有權基本擺脫了對國家的依賴,其獨立性得到了國家的承認。因此,“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必然會激發小農戶的生產積極性,使他們努力提高生產效率。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壹是農業生產集約化,余糧大量商品化。(1)精耕細作是宋代農業生產的重要特征。宋·《農書》典型地反映了當時農業生產強調精耕細作的狀況。“任何壹個從事商業的人都應該量力而行,他負擔不起。他貪得無厭,到頭來會壹事無成。”“種田不是穿越很多田地的事。只有他的財力與之相稱,他才會富有。”(2)《農書》提出農業生產要重視水利灌溉和因地制宜,深耕土地,根據節氣開展農業生產活動,以及施肥割草、病蟲害防治、作物復種組合、充分利用土地等具體的精耕細作方法。農業生產資金投入的增加也是精耕細作的重要表現。宋代農民積極投資購牛,即使買不起牛也租牛用於農業生產。政府也積極采取措施,通過信貸支持農民買牛,甚至主動從世界各地購買牛來供應牛缺乏的地區。比如“淳化五年,宋、渤幾州發生牛疫,死了壹半以上,官員借錢在江舒、訂牛。”(3)或者政府把牛租給佃戶使用。“紹興二年四月,命良哲路買牛工具,借給淮東各戶。”可見,這壹時期農民積極增加對農業生產的資金投入,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精耕細作。其結果必然會促進糧食產量的增加。這樣,在滿足自我消費的同時,農民有更多的剩余產品投入市場,獲得經濟利益。左虎是余糧商品化的重要渠道。據有關資料,元豐元年,左虎為82.4萬石。⑤紹興二十九年,合作石二百三十萬;6.左虎萬碩大道元年108;⑦主幹道五年,她130;⑧慶元年,諧石五百五十萬;⑨賢春五年,農民生產力的提高,從有1,680,000萬石可見壹斑。
第二,形成專業戶和專業化生產。唐宋時期的新生事物是專業化生產者的形成。就經濟作物而言,已經有壹些專業生產區和專業生產者從事這些經濟作物的生產。筆者認為,大規模專業化生產的形成與唐宋時期“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密切相關。專業化生產的實施促進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也提高了經濟效益。比如湖州農民“以養蠶為歲”,兗州“糧草不足,所以養蠶才要緊”;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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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金鵬:《宋代制度變遷與小農供給行為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1期,2003年。
②陳芳:農書。
③《宋史》(卷173)第壹食。
④《宋史》(卷173)第壹食。
⑤《宋史》(卷175)第三部分食貨。
⑥建言以來部年表(卷182)。
⑦ 40、41(計算)的40個“宋瑤回族編食”。
⑧《宋·姚輝輯食》第40-49頁。
⑨《宋史》(卷175)食糧篇第三部分。
⑩《宋史》(卷175)第三部分食糧。
⑾談鑰匙:嘉泰吳興幟房產卷20。
⑿劉文甫:《周巖圖經》卷1海關。
在太湖洞庭山區,“然而地方數百裏,柑橘桑麻種類繁多,生活之物皆有販慕”,以致“米船不可得,山中多餓死人”(1);“蜀中茶園為民二稅之地,只宜種茶,不宜種五谷...人家賣茶是為了溫飽,跟農民壹樣。”(2)經濟作物的這些專業化農業生產活動,正是廣大小農在“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下,為追求經濟利益而進行的生產經營調整。
再次,從地主的角度來看,“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使得地主為了維持對土地的長期占有,不得不不斷加大對土地的投入,不斷加強對土地的有效經營和管理。到中唐建立時,“二稅之法立,三代之制不復見”,土地所有制也由前代的諸多限制變為“兼並止追權,貧弱止耕”。(3)中古田制度的廢棄,壹方面滿足了地主擴張土地、購置財產的貪欲,促進了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另壹方面,除了繼續吞並土地,如何提高土地的勞動生產率成為增加地主財富的關鍵,也就是說地主開始考慮投資土地維護。這是因為在“不兼並”的土地制度下,土地所有權的變更極其頻繁,地主要想維持對土地的長期占有,就必須積極經營,妥善管理。
唐末五代北宋時期,由於不再受法律限制,土地所有權變動非常頻繁。土地權利的流動是多向的:既有地主階級內部的土地權利流動,也有農民階級內部的土地權利流動;既有農民的農地流向地主,也有地主的農地流向農民。在“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下,佃農完全有可能把土地提高到主戶。《清源條律類》中記載“各郡置稅、租、削書,遇有割愛,立即官註(原註:門到門帳下見管數,縣官吊腳。設創新賬,必說某年某月某日,某村某戶設農賬,妳的賬本放在縣長辦公室,隔三年就輕松了。”(4)這裏所說的“創新開戶”並不是指原業主因為家庭成員分離而有“創新開戶”,而是特指沒有房產稅,因為“購買土地”而有“創新開戶”的客戶。與此同時,官僚地主和普通地主因腐朽而出賣土地。《北夢》卷三講“荊州唐憲通有個叫唐武靖的書生,博學多才,確有學問...'常稱'人節':'無良之子,有三變:壹為蝗蟲,謂食於莊;二是變成烏魚,意思是吃書,吃飯;第三個變成大蟲,就是賣奴婢吃。沒有壹代人是吃三糧的。"劉仔說,"我家鄉有許多官員和醫生,其中有壹個傳宗接代當了農民,然後又浸淫於微浸,使他和鄉裏的人不壹樣";(5)朱熹日“家財萬貫,才五六年,便不要問自己,富者窮,窮者富。當妳生病了,被打敗了,妳會飛起來,躲起來,妳會發現壹切。肯定是三十年然後很多”;⑥南宋胡紅艷曰:“回首前生名公大官,勤立門戶,不立聞者貪。”⑥這些都反映了地主賣地的情況。因此,在“不合並”制度的安排下,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地主隨時受到失去土地所有權的威脅。地主為了保證自己對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努力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加強對土地維護的投入,實施有效的管理。
同時,農民也可能通過自己的努力和長期的財富積累購買土地,這在客觀上使農民放棄了對土地的短期掠奪,激發了他們對土地長期收益的需求,在壹定程度上可以保證農民租佃關系的長期穩定。這當然對樓主極為有利。
最後,就國家層面而言,兩個稅法“無主客,視宅為書;“人不可定,貧富為差”(8)的稅制改革,改變了過去以人口為計征標準,“資產為規”。“不抑制合並”的土地制度只是對兩個稅法的回應,保證了兩個稅法的順利實施,也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國家穩定的稅源。
自晚唐以來,國家壹直保持土地私有制,並制定了詳細的交易法。兩個稅法確立後,“法制不嚴,人不能禁賣地。”⑨到了宋朝,“批地制度死了,百姓私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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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莊:在《紅燒雞肋卷》中。
(2)宋史(184)食糧的記載。
③《文學通考》卷三《天府》。
(4)《清遠篇·法理學類》(卷四十七)《征稅門稅租書》引《征稅令》。
(5)《滿堂文集》卷三十二《雷翁墓》。
⑥朱:齋藤優子流派(卷109)評點學者六論。
⑦《五峰集》卷三,題劉之職。
⑧《唐·姚輝》卷83《地租(上)》;《書屋元規》卷488、《國家計劃署、稅務(二)》均有記載。
⑨《文學通考》卷三《天府》。
而官方只取其價值為合同憑證。“(1)政府成為監督土地買賣合法行為的公證機構,出售“契證”作為私人家庭土地所有權的證明文件,用強有力的法律手段保護土地買賣的合法性。與土地所有權轉移加速相適應,土地登記與戶籍分離,相互獨立。這符合兩個稅法的宗旨。國家不再像過去那樣需要同時管理土地登記和戶籍,而只是將土地置於監管之下,大大降低了國家的管理成本。縱觀中唐以後的歷代賣地法規,幾乎都規定了買賣的程序。比如政府提出申訴,由政府出面,要求鄰居建賬。然後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交稅,最後政府把土地和稅互相“依附”和“切割”。很多法律法規都把土地買賣置於政府監管之下,主要目的是保證國家稅收不因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流失,防止藏地藏稅。
“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使唐宋時期的土地墾殖率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尤其是在荒地的開墾方面。因為“不抑並”的土地制度給失地農民和占有壹小塊土地的勞動者帶來了壹線希望,即按照自己的意願開墾土地。中唐以後,由於實行“不抑兼並”的土地制度,土地集中在少數官僚地主手中,而廣大農民無地或少地,客觀上激發了農民的墾荒熱情。再者,在“不兼並”土地制度的安排下,地主可以自由兼並土地,廣泛占有良田;勞動人民也可以“自由地”開荒或“自由地”開墾和占有開闊地。如京西唐、鄧、項、汝、地區,《宋史》(卷八十五)《京西路地理》記載:“唐、鄧、項、汝、蔡領多田,自唐亂以來,土著甚少。唐太宗民遷晉,雲、朔居京畿之地,廣耕之地,民富矣。”《宋史》(卷174)《食貨誌》也載:“唐、鄧、項、汝等州,自治平定後,墾荒年數增加,但稅額未定。元豐時以新田之差交五等稅,至元佑元年止。”說明這個地區確實有很多新開墾的田地。唐宋時期,土地兼並達到了壹定的高度,屯田也有了相當程度的發展。還有很多五代十國政府開墾荒地、梯田的歷史記載。北宋政府從制度設計上保證了民眾的墾荒積極性。因此,在北宋時期,最突出的成就是開墾荒地和修築梯田。總之,中唐由“抑並”到“不抑並”的土地制度改革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這是不爭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