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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頒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經2005年10月9日國務院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制定和實施《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實現“十壹五”規劃目標的重要舉措。這對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進壹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把調整產業結構作為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改革發展的重要任務,建立責任制,狠抓落實,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和本地區產業發展的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合理引導投資方向,鼓勵和支持先進產能的發展, 限制和淘汰落後產能,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有效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各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和修訂財稅、信貸、土地、進出口等相關政策,切實加強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進壹步完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國土資源、環保、工商、質檢、銀監、電監、安監等有關部門及行業領導要建立健全產業結構調整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機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實增強產業政策的實施效果。實施《暫行規定》,要正確處理政府引導和市場調節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正確處理發展與穩定、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國務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關於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引導社會投資,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是:

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壹二三產業健康協調發展,逐步形成以農業為基礎、高新技術產業為引領、基礎產業和制造業為支撐、服務業全面發展的產業格局,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產業結構調整的原則:

堅持市場調節和政府引導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加強國家產業政策的合理引導,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以自主創新提升產業技術水平。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產業結構的中心環節,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大力提高原始創新能力、集成創新能力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提升產業整體技術水平。

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汙染少、安全保障好、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的發展道路,努力推動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

促進產業協調健康發展。發展先進制造業,提高服務業比重和水平,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優化產業結構和城鄉布局,優化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結構,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努力擴大就業,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二章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重點

第四條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加快農業科技進步,加強農業設施建設,調整農業生產結構,轉變農業增長方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穩步發展糧食生產,加快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建設大型商品糧生產基地,確保糧食安全。優化農業生產布局,推進農業產業化,加快農業標準化,促進農產品轉化增值,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大力發展畜牧業,提高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水平,保護天然草地,建設飼料草地基地。積極發展水產養殖,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推廣綠色漁業養殖方式,發展高效生態水產養殖。因地制宜發展原料林和用材林基地,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改造中低產田,搞好土地整理。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完善農業技術推廣、農產品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動植物病蟲害防治體系。積極推廣節水灌溉,科學使用化肥農藥,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第五,加強能源、交通、水利、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增強經濟社會發展保障能力。

堅持節約優先,立足國內,以煤為主,多元發展,優化能源結構,構建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供應體系。優化發展以大型高效機組為重點的煤電,在保護生態的基礎上有序發展水電,積極發展核電,加強電網建設,優化電網結構,擴大西電東送規模。建設大型煤炭基地,調整改造中小煤礦,堅決淘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浪費資源的小煤礦,加快煤矸石、煤層氣、礦井水等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煤電聯營。同時進行油氣開發,加大油氣資源的勘探、開發和利用,擴大海外合作開發,加快油氣田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支持和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鼓勵開發利用石油替代資源和清潔能源,積極推進潔凈煤技術產業化,加快發展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

著力拓展網絡,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實現鐵路、公路、水運、民航、管道等運輸方式優勢互補,發揮組合效能和整體優勢。加快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發展,重點建設客運專線、煤炭運輸通道、區域通道和西部地區鐵路。完善國道主幹線和西部地區公路幹線,建設國家公路網,大力推進農村公路建設。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強集裝箱、能源物資、礦產深水碼頭建設,發展內河航運。擴建大型機場,完善中型機場,增加小型機場,構建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功能齊全、協調發展的機場體系。加強管道運輸建設。

加強水利建設,優化水資源配置。統籌上下遊和地表水資源配置,控制地下水開采,積極開展海水淡化。加強防洪抗旱工程建設,重點加強堤防加固和控制性水利工程等防洪體系建設,加強防洪減災薄弱環節建設,繼續加強大江大河堤防、蓄滯洪區、病險水庫和城市防洪重點工程加固,建設南水北調工程。加大人畜飲水工程和灌區配套工程的建設和改造力度。

加強寬帶通信網絡、數字電視網絡、下壹代互聯網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三網融合”,完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

第六條以振興裝備制造業為重點,發展先進制造業,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作用。

裝備制造業要依托重點建設項目,通過自主創新、技術引進、合作開發、聯合制造,提高重大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水平,特別是在高效清潔發電與輸變電、大石化、先進適用交通裝備、高端數控機床、自動化控制、集成電路裝備、先進電力裝備、節能降耗裝備等領域,提高R&D設計、核心部件匹配、加工制造和系統集成的整體水平。

堅持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鼓勵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制造業,提高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和高端產品比重。根據能源、資源條件和環境容量,著力調整原材料工業的產品結構、企業組織結構和產業布局,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含量。支持冷軋薄板、冷軋矽鋼片、高濃度磷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乙烯、精細化學品、高性能差別化纖維發展。推動煉油、乙烯、鋼鐵、水泥、造紙的基地化、規模化發展。加強鐵、銅、鋁等重要資源的地質勘查,增加資源地質儲量,實行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

第七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進壹步增強高新技術產業對經濟增長的帶動作用。

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努力掌握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大力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高新技術,支持重大產業技術發展,制定重要技術標準,構築自主創新的技術基礎,加快高技術產業從加工組裝向自主研發制造延伸。按照產業集聚、規模化發展、擴大國際合作的要求,大力發展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等產業,培育更多新的經濟增長點。優先發展信息產業,大力發展集成電路、軟件等核心產業,重點培育數字音視頻、新壹代移動通信、高性能計算機、網絡設備等信息產業集群,加強信息資源開發和享有,促進信息技術普及應用。充分發揮中國獨特的資源優勢和技術優勢,重點發展生物農業、生物醫藥、生物能源、生物化工等生物產業。加快發展民用航空和航天產業,推進民用飛機、航空發動機和機載系統的研制和產業化,進壹步發展民用航天技術和衛星技術。積極發展新材料產業,支持發展具有能夠發揮我國比較優勢技術特征的光電材料、高性能結構和新型特種功能材料。

第八條提高服務業比重,優化服務業結構,促進服務業全面快速發展。堅持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方向,加強分類指導和有效監管,進壹步創新和完善服務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建立公開、平等、規範的行業準入制度。大城市要發展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型服務企業集團,優先發展服務業,有條件的要逐步形成以服務經濟為主的產業結構。增加服務種類,提高服務水平,增強就業能力,提升產業素質。大力發展金融、保險、物流、信息和法律服務、會計、知識產權、科技、設計、咨詢服務等現代服務業,積極發展文化、旅遊、社區服務等需求潛力大的產業,加快教育培訓、養老服務、醫療衛生等領域的改革發展。規範提升商貿、餐飲、住宿等傳統服務業,推廣連鎖經營、特許經營、代理制、多式聯運、電子商務等組織形式和服務方式。

第九條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經濟增長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堅持開發與保護並重、保護優先的原則。按照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原則,大力推進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經濟增長方式。積極開發和推廣資源節約、替代和循環利用技術和產品,重點推進鋼鐵、有色、電力、石化、建築、煤炭、建材、造紙等行業節能降耗技術改造,發展節能省地型建築,對高消耗、重汙染、危害安全生產的技術和產品以及技術落後的企業實行強制淘汰制度,依法關閉破壞環境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調整高耗能、高汙染行業規模,降低高耗能、高汙染行業比重。鼓勵生產和使用各種節約性能好的消費品,形成節約資源的消費模式。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加強水資源、土地、森林、草原和海洋的生態保護。

第十,優化產業組織結構,調整區域產業布局。提高企業規模經濟水平和產業集中度,加快發展大企業,形成壹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充分發揮中小企業的作用,促進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形成分工協作,提高生產專業化水平,推動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充分發揮比較優勢,積極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配置,引導產業集群發展。西部地區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完善公共服務,結合當地資源優勢發展特色產業,增強自我發展能力。東北地區要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重組改造,發展現代農業,著力振興裝備制造業,推進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中部地區要搞好糧食主產區建設,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能源和制造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立現代市場體系。東部地區要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結構優化升級和增長方式轉變,提高外向型經濟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從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布局出發,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實施優化發展、重點發展、限制發展、禁止發展等不同的區域產業布局。

第十壹條實施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促進國內產業結構升級。加快轉變外貿增長方式,擴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品牌的商品出口,控制高能耗、高汙染產品出口,鼓勵先進技術設備和國內稀缺資源進口。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發展壯大,促進國內產業發展。提高加工貿易產業水平,增強國內配套能力。大力發展服務貿易,繼續開放服務市場,有序承接國際現代服務業轉移。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註重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註重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吸引外資能力強的地區和開發區,要著力提升制造業水平,積極向研發、現代物流等領域拓展。

第三章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第十二條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是引導投資方向、政府管理投資項目、制定和實施財政、稅收、信貸、土地、進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據。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由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進行部分調整時,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修訂並公布。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原則上適用於我國各類企業。其中,外商投資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是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主要依據之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實施中的政策銜接問題,由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研究協商。

第十三條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分為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淘汰類,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允許。允許類未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考環評工程師網站——壹個值得妳收藏的好網站!

第十四條鼓勵類主要是指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具有重要作用,需要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的關鍵技術、裝備和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鼓勵類產業目錄:

(壹)國內技術基礎研究開發和產業化有利於技術創新和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目前和今後有較大的市場需求,發展前景廣闊,有利於提高緊缺商品供應能力,開拓國內外市場;

(三)技術含量高,有利於推動產業技術進步,提高產業競爭力;

(四)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有利於安全生產,有利於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有利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有利於發揮我國的比較優勢,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能源、礦產資源和勞動力資源優勢;

(六)有利於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限制類主要是落後技術,不符合行業準入條件和相關規定,不利於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要督促改造,取締新建的產能、工藝、設備和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限制類產業目錄:

(壹)不符合行業準入要求,技術落後,產業結構沒有改善;

(二)不利於安全生產;

(三)不利於資源和能源節約;

(四)不利於環境保護和生態系統的恢復;

(五)低水平重復建設較為嚴重,產能明顯過剩;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淘汰類主要是指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嚴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淘汰的落後工藝、設備和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淘汰產業指導目錄:

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二)嚴重汙染環境或者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

(三)產品質量低於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四)嚴重浪費資源和能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鼓勵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的規定審批、核準或備案;金融機構應按照信貸原則提供信貸支持;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財政部發布的《不予免稅的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貨物目錄(2000年修訂)》所列貨物外,繼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國家出臺《不予免稅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新規定後,按新規定執行。鼓勵類產業項目的其他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禁止投資屬於限制類的新建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得審批、核準或備案,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環保、質檢、消防、海關、工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凡違反投融資建設規定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對屬於限制類的現有產能,允許企業在壹定期限內采取措施轉型升級,金融機構根據信貸原則繼續給予支持。國家有關部門要遵循優勝劣汰的原則,根據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要求,實行分類指導。

第十九條禁止投資淘汰項目。各金融機構要停止壹切形式的信貸支持,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淘汰。淘汰期間,國家物價部門可提高供電價格。不得進口、轉讓、生產、銷售、使用或者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技術、設備和產品。

對未按期淘汰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企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產或關閉,並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業人員,確保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安全;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排汙許可證;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停止供電。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發布的《國家目前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淘汰落後產能、工藝和產品目錄(第壹批、第二批、第三批)》、《防止工商投資領域重復建設目錄(第壹批)》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分為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淘汰類,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允許。允許類未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第十四條鼓勵類主要是指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具有重要作用,需要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的關鍵技術、裝備和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鼓勵類產業目錄:

(壹)國內技術基礎研究開發和產業化有利於技術創新和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目前和今後有較大的市場需求,發展前景廣闊,有利於提高緊缺商品供應能力,開拓國內外市場;

(三)技術含量高,有利於推動產業技術進步,提高產業競爭力;

(四)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有利於安全生產,有利於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有利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有利於發揮我國的比較優勢,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能源、礦產資源和勞動力資源優勢;

(六)有利於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限制類主要是落後技術,不符合行業準入條件和相關規定,不利於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要督促改造,取締新建的產能、工藝、設備和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限制類產業目錄:

(壹)不符合行業準入要求,技術落後,產業結構沒有改善;

(二)不利於安全生產;

(三)不利於資源和能源節約;

(四)不利於環境保護和生態系統的恢復;

(五)低水平重復建設較為嚴重,產能明顯過剩;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淘汰類主要是指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嚴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淘汰的落後工藝、設備和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淘汰產業指導目錄:

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二)嚴重汙染環境或者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

(三)產品質量低於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四)嚴重浪費資源和能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鼓勵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的規定審批、核準或備案;金融機構應按照信貸原則提供信貸支持;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財政部發布的《不予免稅的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貨物目錄(2000年修訂)》所列貨物外,繼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國家出臺《不予免稅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新規定後,按新規定執行。鼓勵類產業項目的其他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禁止投資屬於限制類的新建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得審批、核準或備案,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環保、質檢、消防、海關、工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凡違反投融資建設規定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對屬於限制類的現有產能,允許企業在壹定期限內采取措施轉型升級,金融機構根據信貸原則繼續給予支持。國家有關部門要遵循優勝劣汰的原則,根據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要求,實行分類指導。

第十九條禁止投資淘汰項目。各金融機構要停止壹切形式的信貸支持,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淘汰。淘汰期間,國家物價部門可提高供電價格。不得進口、轉讓、生產、銷售、使用或者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技術、設備和產品。

對未按期淘汰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企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產或關閉,並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業人員,確保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安全;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排汙許可證;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停止供電。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發布的《國家目前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淘汰落後產能、工藝和產品目錄(第壹批、第二批、第三批)》、《防止工商投資領域重復建設目錄(第壹批)》同時廢止。

第二十壹條將目前按照《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執行的有關優惠政策,調整為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執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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