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於股權結構的相對或絕對集中、參與者的多重角色和利他主義,家族企業的治理與壹般公司有很大不同。研究者在認識到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特殊性的同時,探討了其構成要素,分析了其治理機制。在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理論框架逐步建立之後,針對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的績效比較,家族企業治理結構與企業績效關系的實證研究開始興起。本文主要從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特殊性、構成要素、治理機制及其對企業績效的影響等方面,對近十年來國外關於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研究進行了梳理和總結。
論文關鍵詞:家族企業;治理結構;企業績效
主流經濟學對公司治理的研究是以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為基礎,來解釋如何通過壹套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機制設計來保護股東的利益。這些研究大多基於所有者與管理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利益沖突的分析視角,構成了公司治理研究的主流範式。但事實是,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大量企業都是由大股東控制的,大部分都是家族擁有和控制的。因此,有學者認為,除了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之外,還有壹種基於家族控制的公司治理結構[1]。
合理的治理結構是家族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美國學者沃德(1998)指出,治理實踐有效的家族企業更容易進行戰略規劃和接班人規劃。壹般來說,這樣的企業成長更快,持續時間更長[2]。在現有的家族企業文獻中,許多國外學者從公司治理結構的角度來研究家族企業。研究者在認識到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特殊性的同時,探討了其構成要素,分析了其治理機制。在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理論框架逐步建立之後,針對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的績效比較,家族企業治理結構與企業績效關系的實證研究開始興起。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特殊性、構成要素、治理機制及其對企業績效的影響,本文對近十年來國外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研究進行了梳理和總結。
壹,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特殊性
壹般認為,家族對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是家族企業的本質特征。家族成員擁有企業全部或大部分股份,掌握重大經營決策權,企業管理體系與家族關系體系相互融合。由於其相對或絕對集中的股權結構、參與者的多重角色和利他行為特征[3],家族企業的治理與傳統的公司治理有很大的不同,凸顯了家族治理的特殊性,具體表現為親屬關系、家族信任、親權和利他主義。因此,在家族企業治理結構中,除了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外,還包括家族內部的治理、家族成員與企業的關系、家族成員與非家族成員的關系,即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包括正式契約治理和非正式關系治理[4]。
由於家庭和企業的目標不同,壹方面,家庭看重感情,以成員為中心,通常會抵制改變。另壹方面,如果壹個企業想繼續生存和發展,企業系統必須采取相反的態度——完成任務,關註外部環境並試圖利用變化[5](P6)。因此,“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設計必須通過保證企業的成長性和連續性,促進家庭的和諧與幸福,維護家族股東的長遠利益。”這意味著家庭和企業都需要治理”[6](P363)。
二,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要素
學術界對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研究是從董事會開始的,討論董事會的職能、規模和構成,強調非家族成員和外部董事在家族企業治理中的重要作用[7][8],卻忽視了治理體系中的其他要素,如家族及其相應的組織和高管團隊在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為家族企業的優勢和成功取決於治理結構中各方的協調與合作,所以更廣闊的視角(或系統的視角)更適合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研究。
Neubauer和Rank (1998)是最早從系統角度探討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學者。他們將公司治理結構定義為指揮和控制企業並對其負責的系統,認為家族公司治理結構的要素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家族及其相應的組織、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團隊[2]。大多數研究者認為,家族企業還處於創業的初級階段,家族治理問題較少;隨著企業的發展,家族成員的增加,對家族的發展目標、策略、利益分配都會有意見分歧。這時候就要從規範家族關系入手,通過家族的治理來規範家族在企業中的作用,增強其組織承諾,通過達成諒解的原則和規則來協調家族與企業的關系,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和延續。家族治理主要包括家族制度,如家族或家族協議、家族章程和家族機構,如家族會議、家族理事會等家族機構。
根據系統論的觀點,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應包括家族企業中的所有利益相關者及其在系統內的相互作用,如家族與董事會的關系、不同利益相關者與董事會的動態關系、家族與經營者的關系以及家族、董事會與管理層的多重關系。佩爾紮指出,家族企業可以通過董事會、咨詢委員會、家族理事會、家族聚會、年度股東大會和高級管理團隊的適當貢獻來加強公司治理的作用[9](P148)。
第三,治理機制
研究者普遍認為,適用於上市公司的有效治理結構不能直接移植到家族企業。由於股權集中和直接管理控制,家族成員使命感強,追求長遠目標,善於自我分析,能及時適應重大變化,更具創造力。傳統的公司治理往往側重於建立邊界和界定決策權的分配。相反,家族企業治理更註重在體系內建立卓有成效的、程序化的工作。我們分別從控制機制和信任機制來解釋。
(壹)家族控制治理機制
家族企業主要由集中股權控制,將家族成員和親信安排在關鍵崗位,泛家族化,表現出節儉、特殊主義和人格化權威的傾向和特點[10]。鑒於家族企業中所有者和經營者身份的融合,風險和機會的承擔者是同壹主體,有利於克服傳統委托代理模型中代理成本和監督成本高的困境。這種利益聯盟可能會因為眾多家族的參與而被削弱,但與所有者和經營者完全分離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相比,集中所有權賦予了所有者監督管理者的動力,從而降低了代理成本和監督成本[11]。此外,為了確保資本得到最充分和有效的配置,家族企業往往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成本。Gallo,2004)等人的研究表明,家族企業的營業費用顯著低於非家族企業,這可能是由於家族企業的R&D費用、廣告費用和咨詢費用較少[12]。
家族企業往往依靠家族權威和內部忠誠來實現對企業的控制。在典型的家族企業中,決策權掌握在壹家之主手中。家族企業有尊重權威的傳統,權威代替協調,容易獲得下屬部門對企業決策目標的認同和積極配合,減少不同利益相關者在決策中的矛盾和摩擦。韋伯認為法律權威有三種形式,即傳統權威、魅力權威和法律權威[13]。傳統權威來自習俗、慣例、經驗、祖訓等。,其本質是服從;魅力權威建立在非凡的人格、英雄主義和創業奇跡之上,其本質是欽佩;法定權威是建立在相信規章制度和行為準則的合法性基礎上的,其本質是合理性。家族權威多基於尊重和忠誠,而非理性,具有個性化的特征。是人格化的權威使家族能夠將其願景融入企業[14]。
隨著家族企業的經營權傳遞給下壹代,上壹代父母的權威也被賦予了下壹代接班人,但與上壹代父母相比,下壹代接班人的絕對權威往往被降低,這也是家族企業第二代或第三代產生沖突和矛盾的根本原因。
(二)信任治理機制
福山認為,“所謂信任,是基於共同體成員所擁有的規範和屬於那個共同體的個人的角色,對共同體中成員之間正常、誠實、合作行為的期望”[15]。
(第35頁).由於家族企業壹方面體現了企業自身必須追求的經濟目標,另壹方面體現了家族成員之間的倫理關系,信任作為壹種經濟倫理,對家族企業的內部組織關系具有特殊的意義。信任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管理協調、企業內部合作和適應性組織的出現,防止機會主義行為。它是等級治理的替代品,是貿易夥伴之間的粘合劑。如果交易雙方有足夠程度的信任,即使正式合同不完備,交易對手有機會投機,交易也可以繼續,因為交易者相信對方不會投機,即使他們有機會[16]。Steiner (2001)指出,基於信任的治理機制是家族企業的競爭優勢。他的主要觀點有:壹些家族企業基本依靠信任治理機制,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供了重要的戰略優勢資源;在家族企業發展的早期,信任是其治理結構的顯著特征;隨著企業的演進,信任繼續是壹種治理機制,但其效率取決於對這種治理機制的投入;家族企業的發展會因為沒有引入適合發展階段的新的治理機制而受到影響;家族企業初創階段形成的行為模式可能會融入企業制度和企業文化,導致企業難以引入新的治理機制,如正式的契約治理;家族企業治理結構主要參與者之間的信任程度決定了治理結構的表現形式[17]。
如何保持信任對家族企業的發展意義重大。Sundaramurthy,2008)借鑒組織行為學和社會心理學關於信任的研究成果,結合家族企業的實踐,認為家族企業初創階段的人際信任應該通過結構和過程不斷加強和改善。根據家族企業的發展階段,她將信任分為三種類型:人際信任、能力信任和制度信任,並指出這些特征為人際信任提供了認知和情感基礎,因為家族成員是建立在親屬關系、熟悉和相似基礎上的,家族企業在初始階段具有高度的人際信任。隨著家族企業的壯大,所有權和經營權逐漸分散在家族成員之間,壹些家族成員也脫離了日常經營。那些不參與日常管理的家族成員更傾向於信任有能力的人來經營企業。此時向外部有經驗有見識的人開放,有利於增強能力信任;隨著家族企業的進壹步發展,適用於家族和企業的透明、持續的法規有利於增強制度信任;另外,當家族企業中有不止壹代人時,高質量的溝通和交流是促進人際信任的要素[18]。
第四,家族企業治理結構與企業績效
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相關研究最終在於治理結構與企業績效關系的研究。近十年來,基於微觀企業的大樣本數據,出現了壹些關於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實證研究。這些研究比較了家族企業和非家族企業不同的結構特征和相應的企業績效。耶斯基維卡和克萊恩(Jaskiewicz & amp;Klein,2005)對55篇關於家族企業績效的文章(其中14個樣本為未上市家族企業,41個樣本為公開上市家族企業)進行了分析。表明46%的研究認為家族企業的績效高於非家族企業,20%的研究認為兩者沒有區別,只有8%的研究認為家族企業低於非家族企業。學者們普遍認為,決定家族企業績效的因素主要是行業、企業特征、治理結構和管理特征(尤其是初創企業企業家的個人特征)。現有文獻主要從家族所有權、管理和控制的角度分析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其中,家族因素對企業績效的影響主要從家族或企業目標、家族關系和家族資源或家族資本等維度進行分析和闡述。他們分別運用代理理論、資源基礎理論和轉移理論,提出家族中的某些因素可以降低代理成本,是家族企業的獨特資源。這些因素形成了家族企業的競爭優勢,提高了企業績效,而其他因素則會增加代理成本,損害企業績效。值得壹提的是米勒&萊布裏多尼-米勒(Miller & ampLeBreton-Miller,2006)發展了壹個整合代理理論、管家理論和企業能力理論的模型,解釋了家族治理如何影響企業績效。他們從家族所有權和控制權、家族管理、家族成員參與和代際傳承四個維度考察了家族治理,這四個維度會分別影響代理成本和責任態度,進而直接或間接影響企業績效[20]。
總的來說,到目前為止,關於家族企業治理結構與企業績效的關系還沒有壹致的結論,可以說這個問題懸而未決。有學者指出,目前學術界對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和績效的研究存在差異並不壹定成立,這可能是由於對家族企業的定義不同造成的。再者,樣本的選取也是個問題,有的是上市公司,有的是非上市或者中小型家族企業。最後,績效的衡量標準也不盡相同。在現有的研究中,學者們主要用收益率、托賓Q和生產率作為指標來描述企業績效,它們之間存在著重要的差異。收益率主要反映現有的經營成果,托賓Q主要反映市場對未來的預期,而生產率則反映生產中所有投入的產出效率。我們以表格的形式總結了近年來的壹些實證研究。雖然研究人員沒有得出明確的結論,但他們已經獲得了壹些關於壹些問題的知識。首先,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家族企業的績效不遜於其他類型的企業,甚至高於它們。家族企業的良好績效取決於耐心的金融資本、審時度勢的決策機制和恰當的市場定位。其次,企業家參與企業管理對家族企業績效的提高有重要作用,但他們的後代卻沒有。原因可能是大部分創業者都是充滿創業天賦的,他們的後代往往會陷入管理的戰壕。再次,無限制的家族介入會對企業績效產生負面影響,尤其是對於已經走出創業階段的企業。最後,在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好的國家,如美國和西歐,家族所有制可以提高企業績效,而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國家和地區,如東亞,家族控股股東往往會侵害小股東的利益,從而損害企業價值。
動詞 (verb的縮寫)簡評及未來研究方向
縱觀國外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現有研究,筆者認為,第壹,家族或家族關系體系使得家族企業比壹般企業組織更加復雜,是壹個包羅萬象的群體,從夫妻店到跨國集團,既有新成立的家庭小作坊,也有世代傳承的百年老店。這些因素使得以往基於分散股權結構的公司治理理論不適合直接移植來分析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其次,文獻綜述表明,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正隨著研究的推進而不斷深化,從關註單壹的治理主體、突出董事會在家族企業中的作用,到強調互動、整合的治理體系。最後,從治理結構與企業績效的文獻來看,現有的研究缺乏可比性。首先,治理結構包括多重角色。在討論治理結構和績效時,很難孤立某個因素。第二,對績效的不同定義進壹步限制了實證研究結果的可比性。第三,治理實踐和績效衡量隨著不同的行業、企業規模和法律環境而變化。
國外對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研究的主要貢獻有:
它彌補了傳統公司治理理論在家族企業這壹經濟組織形式研究上的空白;本文突出了治理結構在家族企業績效中的作用,並對其進行了實證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學者們不僅運用了委托代理理論,還吸收了其他相關學科——管理學、社會學和人類學的相關理論,如戰略管理、管家理論、正式契約治理和非正式關系治理、社會網絡理論以及文化和制度環境分析等。但不足之處在於相關研究成果仍然零散,沒有領先的理論分析框架和廣泛的研究課題。此外,研究人員可以在未來對以下問題進行擴展:
第壹,治理不僅存在於企業內部,也存在於企業之間。大部分研究都是針對單個企業,家族企業之間的關系,如企業集團之間的治理結構、企業網絡對績效的影響等,都沒有涉及。這種治理結構也非常值得研究。
第二,雖然基於不同樣本的實證研究結論不壹致,但代表了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相關研究的趨勢。治理結構和家族參與的進壹步完善將提高實證研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此外,基於大樣本的跨地區、全國比較研究,有利於將外部市場、經濟制度、文化等範疇納入研究框架。
再次,現有的研究大多從市場價值和財務指標來衡量企業的績效,但企業的績效並不局限於此。許多研究表明,家族企業的目標是多樣化的,如為家族成員提供工作機會;為客戶提供優質專業的服務;家族聲譽與核心價值觀的傳承。如果不考慮企業的目標,對企業績效的分析是不恰當的。如何全面多維地考察家族企業的績效,是擺在學者們面前的壹個問題。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本身是不斷變化和發展的,治理結構的性質和效率還需要時間來給出明確的答案。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是壹個復雜的研究領域,需要進壹步研究。希望我們的工作能為國內相關研究提供思路。中國學術論文網為您撰寫學術論文,專業誠信!詳情請聯系我們的客服。
參加考試,貢獻力量
[ 1 ]Khan,H. A.《亞洲家族企業的公司治理:什麽是對的,什麽是錯的?[R ]。亞洲開發銀行研究所,工作文件,1999。
[2]紐鮑爾,F. F. & amp蘭克,A. G,《家族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治理》,約翰l .沃德教授的前言,1998,紐約:路特雷奇出版社。
[ 3 ]舒爾茨,W. S .,盧巴特金,M. H .中國民營家族企業董事所有權分散的代理後果研究[ J ].管理學院學報,2003,46 (2)。
[4]穆斯塔卡利奧,碩士,奧蒂奧,e .,& amp張,等.家族企業中的關系治理與契約治理[ J ].家族企業評論,2003,15 (3)。
[5]蘭德爾·S·卡洛克,約翰·沃德。家族企業戰略計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
[6]伊萬·蘭斯伯格。家族企業是可持續的[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7]沃德,J. L .有外部董事的活躍董事會與家族企業[ J ].家族企業評論,1988,1 (3)。
[ 8 ]施瓦茨,文學碩士。《董事會和家族企業之外:另壹種視角》[ J ].家族企業評論,1991,4 (3)。
[9]恩那斯·托傑·佩爾紮。家族企業[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10]卡尼,m .家族企業的公司治理與競爭優勢[ J ].創業理論與實踐,2005年第5期。
施萊弗,A & amp《公司治理研究綜述》[ J ].金融雜誌。1997, 52.
蓋洛,碩士,Tap ies,J. & amp[1]張誌勇,王曉東.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的比較:財務邏輯與個人偏好[ J ].家族企業評論,2004,17 (4)。
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
蔡卓妍,J. H .,克裏斯曼,J. J .,& amp夏爾馬。p .用行為定義家族企業[ J ].創業理論與實踐,1999,23 (4)。
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會道德和繁榮的創造[M]。內蒙古:方圓出版社,1998。
波普。l .,& amp曾格。正式契約和關系治理是替代還是補充?戰略管理雜誌,2002,23。
[ 17 ]施泰爾,l .家族企業,多元治理形式,以及信任的演變作用[ J ].家族企業評論,2001,14 (4)。
Sundaramurthy。保持家族企業內部的信任[ J ]。家族企業評論,2008,21 (1)。
賈斯凱維奇,P. & amp家庭影響與績效——理論概念與實證結果[ R ].在2005年FERC會議上宣讀的論文。
[20]米勒,d .勒·布雷頓-米勒,I .家族治理與企業績效:代理、管理和能力[ J ].家族企業評論,2006,1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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