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校不應該以營利為目的。第七條體育運動學校應當從實際出發,采取獨立辦學或者附屬於體育場館或者普通中小學校的形式。第二章條件和審批第八條體育運動學校應當根據當地體育傳統和體育項目布局設置辦學項目。第九條體育運動學校必須具備與所開展的運動項目相適應的訓練場地、器材和設施。以學生文化學習為主的體育學校,必須按照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具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文化教學設施和設備。第十條舉辦體育運動學校,申請舉辦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凡冠以“中國、國家、民族、國際”名稱的體育學校,必須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第十壹條申請舉辦體育運動學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審批工作應以體育運動學校的設立條件和標準為依據。應該有利於體育和教育的發展。第三章招生和學籍第十二條體育運動學校面向普通中小學招生。
招生時必須嚴格進行體格檢查、選材測試(包括骨齡檢查、身體形態和機能評定、體能測試)、文化考核。第十三條體育運動學校必須按學年招生。體校招生時,不適合在體校繼續專項運動訓練的學生,應調整回原輸送學校。第十四條體育運動學校必須嚴格執行中小學生管理條例。
集中學生進行文化學習的體校,在招生時必須將學籍轉入體校,同時保留原學籍;在普通學校附屬體育學校進行文化學習的,學籍由附屬學校管理。第十五條體育運動學校學生學完九年義務教育課程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中小學畢業證書;專項運動訓練達到運動員水平標準的,頒發相應的運動成績證書。第四章思想品德教育第十六條體育運動學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體校的教育內容應當遵循兒童思想道德形成的規律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從體校的工作和兒童的實際出發。第十七條體育運動學校應當加強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道德教育、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教育、文明行為養成教育、法制教育、中華體育精神教育和體育職業道德教育。第十八條體育運動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
文化學習普通學校附屬體育學校應當與附屬學校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體育運動學校制定的教學實施計劃必須報體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九條體校學生因參加體育競賽缺課或文化考試不合格的,應適當減少或暫停訓練,集中補課。第五章運動訓練與比賽第二十條體校應當貫徹“選苗子、著眼未來、夯實基礎、系統訓練、積極提高”的訓練方針,切實做好選材、育秧、啟蒙和基礎訓練工作。第二十壹條體育運動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青少年兒童教學訓練大綱》規定的內容和任務要求,進行科學、系統的訓練。第二十二條體育運動學校應當根據學生文化教學和運動訓練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學生的訓練時間。第二十三條體育運動學校應當堅持形式多樣、競賽緊密的原則,通過競賽促進兒童體育鍛煉的普及和提高。第二十四條體校學生可以代表體校和原輸送學校參加上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競賽。
學生競賽代表資格發生爭議的,由體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體育競賽的有關規定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