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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標電子設備對地阻抗是多少?

電氣設備的接地電阻值有很多,不同的系統根據不同的配電系統和接地故障電流的大小規定了不同的電阻值。本文摘錄了現行規範中的壹些規定值。其中兩個已根據2009年建設部文件更新或作廢。但是還是可以參考的。

(1)信號接地——保證信號有穩定參考電位的接地設置。

(2)電源接地——除電子設備系統以外的其他交流和DC電路的工作接地。

(3)保護接地——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的接地。

14.7.4.3除非另有規定,電子設備的接地電阻值壹般不應大於4ω,應采用壹點接地方式。接地體應用於電子設備接地和防雷接地系統。但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ω。如果與防雷接地系統分開,兩個接地系統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20m。無論是采用* * *接地系統還是單獨接地系統,均應滿足本規範第12章關於防雷的相關規定。

電子設備應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采取屏蔽措施。

(1) DC接地(包括邏輯和其他模擬信號系統的接地)。

(2)交換工作場所。

(3)安全防護。

上述三種接地的接地電阻值壹般要求不大於4ω。壹般情況下,電子計算機的信號系統不應采用浮動接地。

14.7.5.2電子計算機的三個接地裝置可以分別設置。

如果采用* * *接地方式,其接地系統的接地電阻應以各種接地裝置中最小的接地電阻值為準。如果與防雷接地系統壹起使用,接地電阻應≤1ω。

參照《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第11、12、22、23章的相關規定,壹般情況下:

2)當配電變壓器位於建築物外時,低壓電纜引入建築物內。對於TN-S或TN-C-S系統,PE線或

3)對於二、三級防雷建築物,當專門采用人工防雷引下線時(這種情況很少見),每根引下線的沖擊電阻分別不應大於10ω和30ω;當采用自然防雷引下線時,可不規定各引下線的沖擊電阻值;

4)除非另有規定,電子、信息和計算機設備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4ω;

5)當采用* * *接地方式時,其接地電阻應以各種接地系統中要求的最小值為基礎。除非另有規定,當接地體用於各種接地系統和防雷接地系統時,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ω。

另外,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壹個建築內電子、信息、計算機設備的有無,壹般是通過其機房、主機設備的有無來判斷的。

11.0.4當綜合布線系統采用屏蔽措施時,必須有良好的接地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保護地線單獨設置接地體時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4ω,采用組合接地體時不應大於1ω。

2當采用屏蔽布線系統時,所有屏蔽層應是連續的。

3采用屏蔽布線系統時,屏蔽層的布線設備(FD或BD)端必須良好接地,用戶(終端設備)端應根據具體情況接地,兩端接地應連接到同壹接地體。如果接地系統中有兩個不同的接地體,接地電位差不應大於1Vr.m.s

7.0.3電信機房、設備間和進線間應設置地面或局部等電位接地

7.0.5安裝在地板上的每個接線櫃(架、箱)應通過適當截面的絕緣銅線單獨連接到最近的等電位接地裝置,或

7.0.6電纜應在避雷帶的連接處,屏蔽電纜屏蔽層的兩端應等電位連接並接地。

2.9.2避雷針應安裝在接收天線的豎桿(架)上。避雷針的高度應滿足對天線設施的保護。安裝獨立避雷針時,避雷針與天線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應大於3m。

2.9.3接收天線的獨立避雷針和立桿應可靠接地。當建築物有防雷接地系統時,避雷針和天線立桿的接地應與建築物的防雷接地系統連接;當建築物內無專門的防雷接地時,應設置專門的接地裝置,並采用避雷器至接地裝置的兩根引下線,以最短的距離沿建築物從不同方向引下;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2.5.3系統的接地應采用壹點接地方式。接地母線應由銅線制成。接地線不得形成閉合回路,不得短路或與強電網零線混接。

2.5.4當系統采用專用接地裝置時,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當采用綜合接地網時,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ω。

防雷接地裝置應與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和埋地金屬管道連接。當它們不相連時,它們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20m。

第6.3.7條。靜電接地可以通過限流電阻和自身的連接線連接到接地裝置。限流電阻的阻值應為

第6.4.1條機房的接地裝置應滿足人身安全、計算機正常運行和系統設備的安全要求。?

《易燃易爆場所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範》對靜電接地電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當采用間接靜電接地時,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mω。

5.2.3 ***接地裝置應與總等電位接地端子板連接,並通過接地幹線引至地板上的等電位接地端子板,再引至機房內的局部等電位接地端子板。局部等電位接地端子板應與預留的樓層主筋接地端子連接。接地幹線應采用多股銅導線或銅帶,其截面積不應小於16mm2。接地幹線應裸露在電氣豎井內,並應與樓層主筋等電位連接。

5.2.4不同樓層的綜合布線系統設備之間或不同防雷區的布線交接間應設置局部等電位接地端子板。地板接線櫃的接地線應為絕緣銅線,其截面積不小於16mm2。

5.2.5當防雷接地、交流工作接地、DC工作接地和安全保護接地采用壹個接地裝置時,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必須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5.2.6接地裝置應以建築物的自然接地體為主,當自然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增設人工接地體。

5.2.7人工接地體安裝時,應埋設在建築物周圍散水外大於1m的環形接地體中,並可作為總等電位聯結帶。

第3.1.1條不利用大地作為信號回路的廠(礦)區內的電話交換機、載波機、調度電話總機、會議電話匯接機或終端、有線廣播放大器、生產放大器等通信設備的接地裝置的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二、設備交流單相負荷小於或等於0.5kVA時,交流電源或交流/DC兩用通信設備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0ω;當大於0.5千伏安時,不應大於4歐姆。

第3.1.2條以大地為信號回路的廠(礦)區電話交換機內並聯的兩組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表3.1.2的規定。

表3.1.2利用大地作為信號回路的電話交換機的接地電阻。

≤600

第3.1.3條電信站的接地滿足第2.1.3條的規定時,接地裝置的電阻值應滿足國家《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接地設計規範》中電信站接地電阻值和交流電源變壓器中性點接地電阻值的要求。

第3.1.4條符合第2.1.4條的總接地棒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ω。

5.3.1單臺容量超過100kVA或總容量超過100kVA的電力變壓器或發電機與同壹接地裝置並聯運行時,其工作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4ω。

單臺容量不超過100kVA或並聯使用同壹接地裝置總容量不超過100kVA的電力變壓器或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0ω。

在土壤電阻率大於1000ω·m的地區,當難以達到上述接地電阻時,工作接地電阻可提高到30ω。

line in TN系統中的保護零線,除配電室或總配電箱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和末端重復接地。

在TN系統中,保護零線的每個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0ω。在允許工作接地電阻值達到10ω的電力系統中,所有重復接地的等效電阻值不應大於10ω。

5.3.3

5.3.4每個接地裝置的接地線應采用兩根或多根導線,並在不同點與接地體電連接。

鋁導線不得用作接地體或地下接地線。垂直接地體應采用角鋼、鋼管或光滑圓鋼,不得使用螺紋鋼。

接地可采用自然接地體,但應保證其電氣連接和熱穩定性。

5.4.6施工現場所有防雷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ω。

5.4.7防雷接地機械上的電氣設備,其連接的PE線必須同時重復接地。同壹機械電氣設備的重復接地和機械的防雷接地可采用同壹接地體,但接地電阻應滿足重復接地電阻的要求。

第4.2.1條低壓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4歐姆。當使用同壹接地裝置並聯運行的發電機、變壓器和其他電力設備的總容量不超過100 KVA時,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第4.2.2條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網中,采用接零保護時,零線應在電源處接地,但移動供電設備除外。在架空線路的幹線和支線的終端及沿線每1 km處,零線應重復接地。電纜和架空線引入車間或大型建築物時,零線應重復接地(距接地點不超過50米的除外)。如果室內配電盤和控制盤有接地裝置,零線也可以直接接到接地裝置上。

低壓線路零線的每個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在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ω的電網中,每個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30ω,但重復接地不應少於三處。零線的重復接地應充分利用自然接地體。

第4.2.3條在DC電網中,零線的重復接地應采用人工接地體,且不應與地下金屬管道及其他金屬連接。如果沒有絕緣隔離裝置,它們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米。

5 A

類似電氣設備的接地電阻

本標準規定了標稱交流電壓為500kV及以下的發電、變電站、輸配電電氣裝置(包括輔助DC電氣裝置,簡稱A類電氣裝置)和建築電氣裝置(簡稱B類電氣裝置)的接地要求和方法。

5.1.1發電廠、變電站電氣裝置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要求如下。

有效接地和低電阻接地系統中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裝置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

(5)

式(5)中,流過接地裝置的短路電流是利用接地裝置內外短路時,通過接地裝置流入大地的最大短路電流的最大對稱分量來計算的。電流應按系統5 ~ 10年後的最大運行方式確定,並考慮系統中接地中性點間的短路電流分布和避雷線分離出的短路電流。

當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滿足公式(5)的要求時,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可增加接地電阻,但不應大於5ω,並應符合本標準6.2.2的要求。

在不接地、消弧線圈接地和高阻接地系統中,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裝置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

發電廠和變電站中用於電力生產的高壓和低壓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公式。

(6)

在消弧線圈接地系統中,接地故障電流的計算應采用以下數值:①對於裝有消弧線圈的發電廠和變電站的接地裝置,計算電流等於同壹系統中所有消弧線圈連接到同壹接地裝置上的額定電流之和的1.25倍。②對於沒有消弧線圈的發電廠和變電站的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計算電流等於系統中最大的消弧線圈斷開或系統中最長的線路切除時可能產生的最大剩余電流。

高土壤電阻率地區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ω,並應符合本標準3.4的要求。

5.1.2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裝置防雷接地的接地電阻:

獨立避雷針的接地電阻(包括懸掛式獨立避雷針的結構)。在土壤電阻率不大於500ω·m的地區,不應大於10ω;在土壤電阻率高的地區,接地電阻應滿足DL/ T 620—1997《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的要求。

變壓器門結構上避雷針和導線的接地電阻應符合DL/ T 620—1997《交流電氣設備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的要求。

5.1.3所有可能影響發電廠、變電站內主要設備或嚴重影響發電、供電的發電廠、變電站內具有爆炸危險的建(構)築物,其抗雷電感應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ω。

5.1.4發電廠可燃油氣設施防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ω。

5.2.1架空線路桿塔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ω。

5.2.2架空線路防雷接地的接地電阻應符合DL/ T 620—1997《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的要求。

5.3.1在不接地、消弧線圈接地和高阻接地系統中工作,向建築電氣裝置(乙類電氣裝置)供電。其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

乙類電氣裝置系統電源接地點的接地裝置。

當配電變壓器安裝在其供應的建築物外時,應滿足以下公式的要求:

R≤50/I (8)

-計算用單相接地故障電流;消弧線圈接地系統是故障點的剩余電流。

當配電變壓器安裝在其供電的建築物內時,不應大於4ω。

不用於* * *的接地裝置應滿足公式(7)的要求,但不應大於10ω。

5.3.2采用低電阻接地系統的配電電氣裝置的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應符合本標準公式(5)的要求。

5.3.3保護配電變壓器的避雷器接地應與變壓器保護接地裝置連接。

5.3.4保護配電柱上的斷路器、負荷開關、電容器組等避雷器的接地線應連接到設備外殼上,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7.2.1當向乙類電氣裝置供電的配電變壓器安裝在建築物外時,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

配電變壓器的高壓側在不接地、消弧線圈接地和高阻接地系統中工作。當變壓器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滿足公式(8)的要求且不超過4ω時,低壓系統的電源接地點可與變壓器的保護接地裝置連接。

當建築物內無總等電位聯結,且建築物與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的距離大於50m時,低壓電纜和架空線引入建築物的地方,應做保護線(PE)或保護中性線(PEN)重復接地,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

當向低壓系統供電的配電變壓器高壓側工作在低電阻接地系統中時,低壓系統不得利用配電變壓器的保護接地進行接地,低壓系統的電源接地點應在遠離配電變壓器的適當位置設置專用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超過4ω。

7.2.2當向乙類電氣設備供電的配電變壓器安裝在建築物內時,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

配電變壓器的高壓側工作在不接地、消弧線圈接地和高阻接地系統中。當變壓器保護接地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滿足本標準5.3.1的要求時,低壓系統的電源接地點可與變壓器保護接地用接地裝置連接。

配電變壓器的高壓側在低電阻接地系統中工作。當變壓器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滿足公式(5)的要求,且建築物采用總等電位連接(包括建築物鋼筋)時,低壓系統的電源接地點可與變壓器保護接地裝置連接。

7.2.3當低壓系統由單個低壓電源供電時,電源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ω。

7.2.3當低壓系統由單個低壓電源供電時,電源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ω。

1-保護線;2—總等電位聯結線;3-接地線;4-輔助等電位聯結線;

B-總等電位連接(接地)端子板;m——外露導電部分;c-裝置外部的導電部分;p-金屬水主管線;t形接地電極

7.2.4在系統中,當系統接地點與電氣裝置的外露導電部分已通過總等電位連接時,電氣裝置的外露導電部分不另設接地裝置。否則,電氣裝置的外露導電部分應設置保護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R≤50/Ia?(13)

?Ia——保證保護裝置切斷故障電路的動作電流,a

7.2.5系統各電氣裝置的外露導電部分的接地裝置可與同壹接地裝置接地,也可單獨或成組接地。每個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

R≤50/Id (14)

?Id——相線與外露導電部分之間第壹次短路故障的故障電流,a。

7.2.6當壹類電氣裝置采用接地故障保護時,建築物內的電氣裝置應采用總等電位連接。以下導電部件應通過總等電位連接線路可靠連接,並連接到建築物入口處的總等電位連接端子板(圖6):

建築物內的水管、煤氣管、暖氣、空調管等金屬管道;

7.2.7家用連接線絕緣子的鐵腳應接地,接地電阻不應超過30ω。土壤電阻率200ω·m及以下的鐵橫擔鋼筋混凝土電桿線路,無需設置人工接地裝置。當絕緣子的鐵腳與建築物內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連接時,不需另設接地裝置。當鋼筋混凝土電桿的自然接地電阻大於30ω時,絕緣子的鐵腳應接地,並應設置專用接地裝置。

在年平均雷暴日不超過30天的地區,低壓線路有建築物屏蔽等。、或接地線距離低壓線路接地點不超過50m的地方,絕緣子的鐵腳可以不接地。

7.2.8建築物處低壓系統電源的接地點、電氣裝置外露導電部分的保護接地(包括功能接地的保護接地)、總等電位聯結的接地極可與建築物的防雷接地采用同壹接地裝置。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滿足最小值的要求。

無效接地系統應該是高阻接地系統,電阻值大概在1000歐姆以上。我們常見的TN、TT系統都是有效接地系統,接地電阻壹般在1 ~ 10之間。電力部《接地系統設計規範》中有詳細規定,編號以DL開頭。

電子設備信號地的接地電阻值在IEC標準和同等或等效采用IEC標準的國家標準中沒有規定,只要實現高頻低阻抗接地(不壹定接地)和等電位聯結即可。當共用接地與其他接地系統連接時,應按其他接地系統接地電阻的最小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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