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律沖突解決辦法
縱觀各國立法和實踐,最早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方法是利用沖突規則來規定準據法,即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沖突規則來確定各種不同性質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哪種法律,從而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本質上是不同國家民商事法律適用的沖突。換句話說,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是關於壹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當適用什麽樣的法律,而沖突規範恰恰是規定壹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當適用什麽樣的法律的規範。因此,就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而言,沖突規範具有不可否認的明確性、可預見性和針對性,是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有效方法。可以說,沖突規範是國際私法特有的規範,沖突法解決是國際私法解決國際民商事沖突的傳統方法。
根據沖突法的淵源,沖突法解決可以分為國內沖突法解決和國際沖突法解決。前者是各國通過制定自己的沖突法來解決自己的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後者是有關國家通過以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統壹的沖突法來解決自己的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在利用國內沖突法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情況下,由於不同國家的沖突規範不盡相同,相關國家的沖突規範之間就會產生沖突,以至於同壹個國際民商事案件在不同國家的法院會得到不同的結果。這種沖突性規範之間沖突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國際民商事糾紛的復雜性,往往導致當事人“選擇法院”的現象,即當事人選擇已經有利的法院,從而使對方處於不利地位。通過國際統壹的沖突法解決民商法的國際沖突,不僅可以避免各國沖突規範的沖突,防止當事人“選擇法院”,還可以為各國實體法的統壹奠定基礎。
就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而言,沖突法解決方案只是規定了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當適用什麽樣的法律,而沒有直接明確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在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方面只是起到間接的作用。由於這種方法只是對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規定了壹個立法管轄,並沒有詢問管轄國是否有調整這種民商事關系的立法以及其內容是什麽,缺乏應有的針對性,所以有人稱之為“間接調整法”。從這個角度看,用沖突規範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並不能從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沖突,只能解決與特定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相關的法律適用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個方法只是壹個負解。
(B)實體法解決辦法
實體法的解決是指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民商事事實規範,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從而避免或消除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方法。
為了克服沖突規範在解決民商事法律沖突中的不完全性,更有效地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自19年底至20世紀初,國際實踐中出現了另壹種解決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方法,即有關國家通過制定國際條約或依托實踐中形成的國際慣例,在某些方面統壹其民商事法律, 其中直接適用於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從而避免和消除相關民商事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問題。 正是因為這種國際統壹的實體私法統壹了有關國家的實體民商事法律,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對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起著直接的作用。就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而言,國際統壹實體私法解決優於沖突法解決,因為它從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沖突的作用,是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積極解決方式。國際統壹實體私法的出現應被視為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自然過程,是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手段日益完善的邏輯結果。
根據國際統壹實體私法的淵源,國際統壹實體私法的解決方案可分為國際條約解決方案和國際慣例解決方案,而前者又可分為雙邊條約解決方案和多邊條約解決方案。目前,解決國際民商事沖突的國際實體法公約很多,但具有國際統壹實體私法規範的雙邊條約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沖突中的作用不容忽視。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國在長期實踐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壹些國際慣例。由於這些以國際慣例形式出現的統壹實體私法規範,有些不如國際條約中的規範明確具體,而且大多是需要當事人選擇的任意性規範,因此國際慣例中統壹實體私法規範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方面的作用和效果不如國際條約中的規範。
雖然國際統壹實體私法的產生和發展為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增添了新的方法,但從現狀來看,國際統壹實體私法的現有規範十分有限。從適用範圍看,僅適用於部分國家,從內容範圍看,僅涉及民商法的少數領域。另外,各國的法律體系差異太大,至少在目前,我們看不到實現全球法律體系統壹的曙光。因此,在現階段,國際統壹的實體私法無法取代沖突法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中的地位和作用。